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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城鄉和住房建設廳招標辦

發布時間:2021-03-01 18:21:55

Ⅰ 山東省招標辦在哪,電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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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有限公司怎麼樣屬於山東省建設廳的附屬單位么是屬於國企類的吧

山東省建設抄工程招標中心有限襲公司,創立於1998年。十幾年來,「山東建招」歷經從無到有,從蹣跚起步到行業尖兵,從默默無聞到品牌創立,從一間辦公室發展到今天1200平方米的辦公空間,歷盡艱難,也見證榮光。
「山東建招」注冊資金1610萬,擁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政府采購代理甲級資格、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格、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可為項目提供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和項目管理等服務。

Ⅲ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18名,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4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部門設置

職能分工: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方針政策,起草和制定本省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制定全省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管理規劃和目標,指導和監督檢查城市燃氣、熱力管理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三、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燃氣、熱力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工作;四、負責燃氣、熱力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負責燃氣、熱力工程施工企業、企業經營資質,以及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的審查工作;五、負責指定燃氣器具檢驗機構對燃氣器具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並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銷售目錄;六、組織開展燃氣管理、服務、儲運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等從業人員和熱力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崗位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七組織全省燃氣、熱力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負責全省燃氣、熱力安全生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燃氣、熱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通報燃氣、熱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況;八、掌握全省燃氣、熱力行業工作動態,傳遞行業管理信息;推廣應用燃氣安全、熱力行業發展的新技術、新成果;九、負責省燃氣、熱力行業協會等社團工作。

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什麼關系

全面試行投標保證保險一年來,山東省各地圍繞建築業進行了一系列創新:如青島市於2018年10月在建築業落地「保證保險試點」,同時試點投標保證保險、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質量缺陷保修保證保險、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共5類保證保險;如泰安市自2019年10月14日起試行電子投標保證保險,投標企業登陸泰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入網上投標系統即可在線投保——青島的履約保證保險試點經驗以及泰安的投標保證保險創新經驗都啟發此次試行意見對保證保險的減負效用加以創新,以引導履約保證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

試行意見充分體現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既通過政策貫徹制度初心,又通過市場化競爭鼓勵險企積極創新。各地、各險企可以引入第三方風控機構、第三方保函系統等加碼政策推行,履約保證保險也將在建築業大有作為。

Ⅶ 如何申請參加山東省建設廳招標投標專家庫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29號 )

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特製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庫由省級(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自主組建。
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建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建評標專家庫,應當有利於打破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省級人民政府可組建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八條 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不得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Ⅷ 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的辦法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鎮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統稱工程。
第四條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行業的限制,禁止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招標
第七條屬於法律、法規規定范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完備;
(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進行施工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進行監理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
(五)進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招標,設備、材料等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已確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前款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點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屬於重點工程項目,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工程招標事宜的,接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能力,定期接受專業技術知識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招標人委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其業績、信用狀況、從業人員素質等因素,進行擇優選擇,並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應當參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招標備案,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擬定的招標公告(含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其招標公告應當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一般工程應當採用資格後審方式,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應當作廢標處理;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資格預審方式,並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准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並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各項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及公開招標的工程,其施工招標應當採用國家規范規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並設立招標控制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准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對招標工程設定的最高限價。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載明具體的評標標准和方法。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性調整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導致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確需終止招標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投標
第二十一條具備招標文件要求資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參加與其法定資質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工程項目投標。
違反建築市場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限制投標處理的,在限制投標期限內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接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後5日內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由招標人報經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人明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除外。
聯合體投標人的資質,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分工認定;聯合體投標人的工程業績、社會信譽等情況,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各成員所佔合同工作量的比例,進行加權折算。
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或者違反政府指導價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標人獲得不當利益或者投標競爭優勢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的;
(四)招標人授意特定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的;
(五)招標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的;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三)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其他聯合行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變化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
第三十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弄虛作假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二)偽造財務、信用狀況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資格、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招標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絕開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逾期送達、未送達指定地點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一般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無符合條件人選的,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國有資金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全部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中,通過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兩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應當保密。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應當使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軟體系統。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字、蓋章的;
(二)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除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同一投標人遞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違反政府指導價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的;
(六)聯合體投標人未提交聯合體協議的;
(七)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由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七條招標工程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築市場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中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訂立書面合同後15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減工作量、壓縮工期、墊付工程資金等要求,並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非中標單位的書面同意,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一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文件3日內提出;
(二)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三)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書面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招標投標網路監管系統,推行電子招標投標。電子招標投標軟體的開發,應當符合科學、安全、高效、開放的原則。電子招標投標軟體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形建築市場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有形建築市場應當具備交易場所、信息服務、監管平台等條件,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
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和審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並對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和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後,應當依法組織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招標備案手續的;
(四)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標准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
(六)未按照規定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
(七)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後擅自終止招標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限制投標期限內參加工程投標的;
(二)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的;
(三)以低於成本或者違反政府指導價的報價競標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電子招標投標軟體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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