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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住房建設局的職責

發布時間:2021-03-02 04:41:42

1. 建設局是做什麼的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

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10、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稽查執法

1、工作性質

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城鄉建設活動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以及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過程中,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檢查處理的活動,是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

2、主要任務

①、組織對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組織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②、完善稽查執法制度,形成分級負責、層級指導、協作配合的稽查執法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發現及時、查處有力、指導順暢的工作機制。完善稽查執法信息系統,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

(1)城鄉住房建設局的職責擴展閱讀

(一)、建設局職責調整

①、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②、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③、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④、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⑤、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⑥、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稽查執法重要意義。

加強稽查執法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創新體制機制、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推動開展稽查執法工作,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了明顯作用。形成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但必須看到,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違反城鄉規劃、違法違規開發建設、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等問題仍呈多發態勢,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規范市場秩序的任務還很重。

加大稽查執法工作力度,有利於強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政管理體制,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有利於實現監管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有利於及時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科學發展。

2.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建設事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總體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及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劃,並指導實施。
(二)統一管理城市建設和城市維護資金;負責編報和安排城市維護建設年度計劃;負責城市建設相關收費(勞保費、牆改基金、散裝水泥基金)的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城市建設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城市建設計劃、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負責市級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 協調、指導縣(市)、 區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及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標准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建築經濟定額。
(六)負責全市建築業、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外埠(境外)進昆企業的市場准入登記及管理工作。
(七)負責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燃氣工程的立項;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政府工程項目的代建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村鎮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城鎮建設抗震設防管理及農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震後應急搶險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負責擬定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和他項權利證,負責房產交易管理及房屋交易登記備案;指導縣(市)區的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物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主城四區直管公房的維修、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負責主城四區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核查和落實政策工作;負責全市拆遷計劃的報批及下達分配工作,負責發放主城四區直管公房的拆遷許可,指導縣(市)、區的房屋拆遷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建設事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組織城建系統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牆體改革、建築節能、城鎮減排、預拌商品混凝土及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建設行業的招商引資、技術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職工教育、技工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3. 城鄉建設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1、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政策,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實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監管全市建築活動並規范建築市場,監督建築市場准入與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落實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落實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5、負責全市城市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對城鎮供水、節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3)城鄉住房建設局的職責擴展閱讀:

城鄉建設局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4. 六盤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指導實施。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市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行業體制改革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應訴、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和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貫徹《城鄉規劃法》;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參與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
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推廣工程建設標准通用設計圖集;擬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市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擬定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拆遷、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監督管理全市建築行業;擬定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承擔指導、監督城鎮建設和城市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定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省級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准;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承擔市人民政府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5.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鄉建設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並組織、監督和執行;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建設方案的評審;對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監理、工程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行業定額、工程造價和建設市場規范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勞保基金的統一管理;負責建設活動各相關單位的資格、資質審查和監管。
(三)管理全市建築市場,依法對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監察,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四)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審查辦理市管項目建設工程許可證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安裝、工程監理、構配件生產單位從業資格的審查、管理和建築勞務市場管理。
(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擬定建設工程質量目標和管理辦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監督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負責房屋建設竣工驗收備案;受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及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建設安全管理,制定建設安全目標和管理辦法;實施建設施工安全和施工現場文明監督,參與重大建設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城市燃氣(天然氣)、熱能供應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對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經營和使用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及燃具、熱力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行業管理。
(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工程管理監察;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利用及其設施的規劃、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監督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建成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負責對裝飾裝修企業資格、資質的審批和監管。
(十)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建設市場准入的監督工作,參與住宅小區建設的規劃和綜合驗收。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工作,組織小城鎮建設試點,指導村鎮綜合開發;負責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費用計劃。
(十二)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單位的資質、資格審查和監管;負責市管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檔案管理;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建設行業科技項目的開發、評估、鑒定和推廣運用;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標准執行的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各類執業、從業人員培訓、資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的建設;負責通訊預埋及系統內信息、微機處理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指導和監督各專項經費的使用;指導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系統內統計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重點工程、市政公用設施的招商引資管理工作。
(十六)對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及歸並單位實施行業監督。
(十七)負責所屬單位的黨務、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住房委員會的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生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6.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指導和協調區(市、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積極為群眾服務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准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條件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儲備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市屬房改單位:職工的增量補貼歸集、管理,存量補貼兌現工作。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草擬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參與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咨詢論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盯、行政審批事項。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
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資源評價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和政府投資其他項目建設管理;參與、指導、協調全市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
工作;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七)承擔規范、協調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協調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協調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勞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負責行業管理和行業企業資質審核及從業人員從業規范工作。
(十一)負責城建資金計劃的編制,並對城建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算徵收工作。
(十二)承擔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責任。制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成果轉化推廣;組織對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十三)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管;負責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的評審及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建築節能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基金徵收、返還和使用工作;負責審查本市轄區內建築節能方案;指導區(市、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及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使用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房屋產權產籍及其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轉讓、租賃、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評估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核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及資金監管工作。
(十七)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及白蟻防治工作。
(十八)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范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受理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應的接收手續;指導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二十一)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與人才培訓計劃;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7.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城鄉住房建設局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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