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內規劃師職業道德;容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B. 2020年注冊城市規劃師和注冊城鄉規劃師有啥區別
2009年開始就沒有注冊城市規劃師了,城鄉一體化以後取消了。
C. 什麼資質,需要注冊城市規劃師,需要幾個
你具體可以查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版准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權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准: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於15人;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佔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他專業(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D.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 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四條 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注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 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 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 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 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並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准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辦理撤銷注冊手續: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復議。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本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並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
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范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E. 注冊城鄉規劃師報考條件
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城鄉規劃師考試免試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F. 考取注冊規劃師要求的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包括房地產策劃類的嗎
考取注冊規劃師要求的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不包括房地產策劃類。城鄉規劃業務工內作通常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容、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對一定時期內城鄉社會和經濟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而房地產策劃則是以房地產項目從項目定位、產品設計到營銷定位、推廣、銷售等一系列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策略以及具體執行的業務方面的工作,不同於城鄉規劃業務。房地產策劃專員不能算是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
(6)注冊城鄉規劃師是准入類擴展閱讀:
申請注冊城市規劃師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G. 注冊城市規劃師VS中級職稱
中級職稱的話你符合條件就可以直接評,不需要拿注冊規劃師的證書去的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3.中專(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學歷人員須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H. 什麼是注冊城市規劃師
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關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對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資格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管理機構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I.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一)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級別考試:
1.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 年。
2 .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 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 年。
3.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 年。
4.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則業務工作滿3 年。
5.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 年。
6.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 年。
7.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以免試。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7 年。
(三 ) 根據《關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 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 2 個科目的考試。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15 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5 年。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
J. 36項准入類執業證書那些需求量大
1.教師資格
2.注冊消防工程師
3.法律職業資格回
答4.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5.注冊會計師
6.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7.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8.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9.注冊建築師
10.監理工程師
11.房地產估價師
12.造價工程師
13.注冊城鄉規劃師
14.建造師
1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