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2014159號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載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
Ⅱ 民政部,國土資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出台民發[2014]79號文件
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Ⅲ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近關於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這個?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准中關於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資料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築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Ⅳ 2014年住建部79號文件
住建部建市[2014]79號文件 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後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現將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後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於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
1.企業吸收合並,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並,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並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及新設合並),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後,合並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准證書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在重組、合並、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後,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後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後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並、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六、重組、分立後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後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並後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並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
Ⅳ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的領導分工
宋智虎:主持市城鄉建設局黨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處、綜合計劃處、機關黨委。
李正平: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軌道交通、信息化、城市園林綠化和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工作,負責城建重大項目的督辦和協調工作,主持市園林綠化局黨政全面工作,分管市園林綠化局和市城鄉建設局規劃建設處、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信息處、歷史名城申報辦公室及城市建設設計院。
宋小平: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村鎮建設、節水和局系統應急、防恐工作。分管村鎮建設處、公用事業管理處、市政排水管理處、市政工程管理處、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城市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節能節地研究所)、供熱管理辦公室、熱力總公司。協調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燃氣化工集團公司的業務工作。
李得亮:負責建築市場、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和幫鄉扶貧及局系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工作。分管建築行業管理處、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處、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建築安全監督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政研究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祁建萍:負責紀檢監察、政務公開、行風建設、政策法規和人民來信來訪等工作,協助宋智虎局長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城建職工培訓中心、城建綜合勞動服務公司。
張毅:負責城中村改造、城市管理和建築節能、城市防災、招商引資、對外經濟聯絡和城市軟科學研究工作。分管建築節能與科技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處、綜合協調處、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抗震辦公室、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辦公室、城建建築安裝工程公司。
武永禮:負責理論教育、對外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穩定、體制機制改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工、青、婦工作,協助宋智虎同志抓好局系統黨建和組織人事工作。主持人事處工作,分管城建檔案館。
Ⅵ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的介紹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市政公用事業和房地產開發等工作的工作部門
Ⅶ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及職能
辦公室工作職責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計生、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報備工作。
政策法規處工作職責
擬訂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局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局系統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執法監督與稽查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和稽查執法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宏觀發展的調查研究並參與對外宣傳工作。
綜合計劃處工作職責
擬訂全市城鄉基礎設施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計劃的編制下達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局系統各類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參與城鄉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籌集管理局系統城鄉建設資金;負責局系統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籌融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局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負責局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負責局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城建口和局系統年度目標責任的銜接、簽訂和考核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綜合數據的搜集整理和各類統計報表的匯總編報;負責建設、管理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庫
村鎮建設處工作職責
負責全市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技術審查與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村鎮和小城鎮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設計審查;指導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住房質量安全及危舊房改造;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年報和綜合數據統計;監督管理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技術標准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綜合開發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建設管理;指導全市各級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信息處工作職能
負責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以及縣區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建信息網路工程建設的設計、組織和實施;組織城建信息化應用系統的研究、立項、報批、開發、推廣、測評和鑒定;制定局系統信息工作有關標准規范、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辦公網站的欄目建設、運行維護、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負責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庫信息化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城建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發布和交流,並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工作信息;負責城建系統信息化建設、電子政務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服務。
人事處工作職能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機關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辦全市建設系統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審核工作;負責局系統職工教育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
規劃建設處工作職能
參與制定全市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研究;參與擬訂城鄉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結建人防的驗收工作;參與擬訂城鄉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核准房屋建築和城鄉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房屋建築和城鄉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核准備案;負責審批城建專項規劃;負責建築工程節能設計方案階段專項登記和民用建築節能質量監督專項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城鄉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籌劃、方案設計、資料收集和評審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批;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軌道交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雕塑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Ⅷ 蘭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組成部門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蘭州市教育局專
蘭州市科學技術局
蘭州市工屬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蘭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服務局)
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蘭州市公安局
蘭州市監察局
蘭州市民政局
蘭州市司法局
蘭州市財政局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市外國專家局)
蘭州市國土資源局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蘭州市園林綠化局)
蘭州市城鄉規劃局
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蘭州市交通運輸局
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蘭州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蘭州市農業委員會(蘭州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蘭州市水利局
蘭州市林業局
蘭州市商務局
蘭州市物價局
蘭州市糧食局
蘭州市經濟合作服務局
蘭州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
蘭州市體育局
蘭州市旅遊局
蘭州市衛生局
蘭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蘭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蘭州市審計局
蘭州市統計局
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蘭州市信訪局
蘭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Ⅸ 明年4月1日起 蘭州城鄉規劃管理有了直接遵循依據
原標題:《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明年4月1日施行 城鄉規劃管理有了直接遵循依據
本報版訊 (蘭州晨報權/掌上蘭州記者 王思璇) 12月18日,記者從蘭州市自然資源局獲悉,《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蘭州市城鄉規劃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包括總則、規劃的制定和修改、規劃的實施、城市特色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八十條內容。《條例》針對蘭州市城鄉規劃存在的舊城改造實施困難、規劃動態評估缺失、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無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不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舊城改造、規劃動態評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禁止擅自改變、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等作出具體規定。
該《條例》的出台,將從立法層面解決蘭州市城鄉規劃存在的重形式輕內涵重編制輕執行、城市特色保護不夠、控詳規劃覆蓋不全、城市設計理念不新、規劃管控力度不大等問題,為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供直接遵循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