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告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全文,謝謝!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規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2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於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4米;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於6米,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於8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縱牆面在南面時,不少於20米,其餘情況下不少於18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於15米;
4、點式建築的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5米;重疊面小於12米時,間距不少於18米;重疊面大於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20米;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4、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幹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於應退間距的5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設置外挑陽台的,建築間距按陽台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築山牆若開有卧室窗,則按建築縱牆計算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築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標准間距的0.7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度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 建築後退規劃用地范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范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築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築,且永久性建築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築的後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范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後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築在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築在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項目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築物(含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築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在密度一、二區內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范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台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建築物底層凸出外牆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牆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系確定建築間距。
Ⅱ 武漢城鄉規劃資質今年能辦理嗎
武漢城鄉規劃的話,直至今年還是可以辦理的。但是我們要提前把自己所需要自己規劃的一些東西要准備好。
Ⅲ 求:《武漢城市圈總體規劃綱要》
《武漢城市圈總體規劃綱要》共分12章,分別介紹了建設武漢城市圈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戰略定位、發展目標,以及產業布局、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區域市場、環保和生態建設五個一體化的具體思路等。
戰略定位
武漢城市圈的戰略定位是:以長江經濟帶為主軸的東中西部互動發展的關鍵接力點與推進器、內陸地區先進製造業高地和現代服務中心、促進中部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
城市圈形象——活力、快捷、安全、綠色
最新一稿《規劃》對武漢城市圈建設總體目標作了生動的勾畫,即:
——建設活力城市圈:規劃期內(2006年-2020年)經濟實現持續、快速、協調發展,2020年GDP達19746億元,人均GDP達5.98萬元,初步形成與周邊城市群對接的長江中游經濟圈和中部崛起的重要經濟增長極。
——形成快捷城市圈:建設以高速公路與鐵路、城際軌道交通為主體的快速交通網路,完善的通訊網路,形成從武漢至周邊8市「一小時經濟圈」和圈內各城市間的快捷交通。
——打造安全城市圈:建設完善的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防控體系,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系統,為圈內生產生活提供可靠安全保障。
——構建生態城市圈:加快丘陵山地的生態建設,加強平原地區的環境治理,構建親水型生態景觀系統,建成綠色、宜居、和諧的生態型城市圈。
產業一體化布局 五種模式 聯」武漢
《規劃》提出,武漢市和周邊8市產業將形成一體化布局。大致分為五種模式:
總部在武漢、基地在周邊的「總部模式」;
研發在武漢、產業基地在周邊的「孵化模式」;
營銷在武漢、產品在周邊的「店廠模式」;
注冊在武漢、生產在周邊的「分家模式」;
生產主體在武漢、輔助產品在周邊的「產業鏈模式」。
毛漢英以「汽車產業鏈」為例作出了具體說明:依託銷售過1000億武漢東風汽車公司,上游延伸至冶金工業的汽車鋼板軋制、鑄件、鍛件及有色金屬等,下游延伸到汽車零部件生產和汽車總裝,帶動金屬加工、電子、電器、儀表、橡膠輪胎、塑料、玻璃等相關產業。具體分工為: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核心,建立與整車生產相適應的大型零部件生產企業,重點生產科技含量較高的關鍵汽車零部件;周邊8市則分別建立產品各有側重的汽車零部件產業園。
城鄉一體 城市化水平大提升
1、33座大小城市構成大方陣
2005年,武漢城市圈人口為3086.7萬,預計到2010年將達3190萬,2020年達到3300萬。其中,武漢市區人口將由2005年的403萬增至2020年的502萬,成為超大城市(人口500萬以上),黃石市區(含大冶市區)人口將由2005年的98.4萬增至2020年120萬,成為特大城市(人口100-500萬);
黃岡、孝感、鄂州、仙桃和潛江5個市區將升格為大城市(人口50-100萬);
另加11個中等城市(人口20-50萬)、15個小城市(人口10-20萬,包括蔡甸城區和新洲城區),屆時,武漢城市圈將成為由33座城市、48個重點鎮(人口3-10萬)組成的巨大城市群;城鎮化水平將由2005年的45.4%增至2010年的52%,到2020年達到62%。
2、「圈」分三層,「衛星」拱「核心」
《規劃》將武漢城市圈及周邊腹地分為三個圈層,即距武漢中心城區80公里以內的核心圈、80—150公里的緊密圈、150—300公里的輻射圈。
區域空間結構上又為:一核—武漢主城區;一脊—由滬渝高速公路和漢丹鐵路以及漢十高速公路構成的「Y」字型東西復合發展脊樑;兩帶—大別山至桐柏山生態帶和幕阜山生態帶;兩軸—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廣鐵路復合主軸和京九鐵路—大廣高速公路復合發展次軸;兩環—武漢繞城高速公路和城市圈快速環線;四組團—黃石鄂州黃岡組團、仙桃潛江天門組團、孝感漢川應城組團和咸寧赤壁嘉魚組團。
3、強調統籌城鄉發展
《規劃》將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加速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結合農業產業化推進小城鎮建設等,作為「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重點。
「橋梁與鋼結構」列為第十大產業鏈
新《規劃》將圈內產業鏈由原來的9個改為10個,即在汽車、電子、鋼鐵、有色冶金、石油化工、鹽化工、紡織服裝、建材建築、食品產業鏈之後,又增加「橋梁與鋼結構」產業鏈。
據毛漢英介紹,將橋梁與鋼結構產業從鋼鐵產業鏈中剝離,單列為一大產業,是因為橋梁與鋼結構產業已經成為武漢地區的強勢產業,現有6家國內主力企業,發展勢頭較快,已在全省的經濟格局中佔有較大權重。「橋梁與鋼結構」產業可以鋼鐵冶煉為上游,發展鐵路、高速公路橋用鋼梁、支座、預應力構件等的生產;下游則可帶動橋梁產業的科研、勘測、設計、製造、施工、維護等。
突破體制障礙 實現利益共享
為了突破在建設城市圈中遇到的地區分割和行政體制障礙,《規劃》提出了一些運行機制上提出了一些措施:
1、建立跨區域的利益協調機制。提倡區內各城市政府就跨區域利益分配問題達成框架協議,具體個案可依據協議「一事一議」協商解決。
2、突破行業分割,實現區域資源整合。在物流、旅遊、生態環境等領域成立區域性綜合管理委員會,由政府承擔協調職責。
3、對城市圈內空間實行監督型、調控型和協調型的三級管治,分別對自然資源保護、產業集聚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進行管理。
4、積極構建城市圈統一法制平台。凡涉及城市圈發展,必須實行地方立法的項目,經圈內各市充分協商,由省人大或者省政府行使立法程序。
5、建立城市圈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在決策方面,將組建武漢城市圈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定期工作會議制度。
Ⅳ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條例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維護法制統一,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出修改:
……
十三、《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修改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
Ⅳ 最新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或標准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已經廢止,現在實行的是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下面是全文。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濟
2002年2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並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
(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
(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准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並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
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並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准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築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二十九條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用途為准。
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並對其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范圍公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三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
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後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並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託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後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Ⅵ 武漢的城市規劃
規劃在武漢是一種夢想
武漢市是個比較不錯的城市,除了一些人蠻垃圾外,其實還可以,是個有待改善的城市
Ⅶ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Ⅷ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正式實施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武漢「大城管」工作格局加以規范,形成城市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條例》明確了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級各相關部門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職權,以區為主,街道、社區為基礎,管理中心下移。
城管、規劃、建設、交通、水務、房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民政、質監、食品葯品監督等二十多個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物業服務等社會服務單位齊抓共管,形成「縱到底、橫到邊,管理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的「大城管」格局。
建立「問題及早發現和快速處置」機制,推行網格化城市管理,城管各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事項,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回告投訴人。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先予以處置或制止,再及時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條例》對違法建設、違法填湖、擅自下挖建築物底層地面、臨街住宅開設門面、佔道經營、非法營運、違法停車、車窗拋物、油煙雜訊污染、住宅樓開設餐飲等行為如何查處有了明確規定。
此外,還首次規定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進行「釣魚執法」。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Ⅸ 武漢市規劃局在審批方案時是按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令還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標准來審核
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要是按142、143號令設計,肯定是通不過的。
市局和主城區分局都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的。
車位配置是單獨發過正式文件的,都要按這個來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