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信訪科)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電處理、文書檔案;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局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內部保衛、信訪、綜治、應急管理、110聯動、對外聯絡、行政後勤;負責目標管理、行政效能、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務信息、愛國衛生、無償獻血、編撰省市建設年鑒修志、保密、國家安全等工作;負責系統信息工作,承辦行業報刊瀘州通聯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勘察設計和科學技術科(建築工程抗震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管理;辦理各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和節能設計備案手續;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資質認證工作,參與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的資質認證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參與注冊建築師和注冊工程師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質量鑒定和事故的調查認定;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度基本建設管理政策、地方規范性文件;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監督工作;會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組織制定和實施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編制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和技術引進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的論證,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
(三)村鎮建設科
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村鎮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擬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全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重點鎮規劃的評審和報批;指導鄉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建設、村容鎮貌、環衛與綠化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
負責指導全市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市政公用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供水、節水、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儲備、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及配套設施的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五)安全管理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負責局屬單位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開發市場管理科
負責貫徹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綜合監督、協調,城市綜合開發的規劃、計劃和協調,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備案管理,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成片改造管理。
(七)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法制及體制改革相關法律、政策研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組織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服務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全市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
(八)計劃財務科
組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建設系統固定資產投資、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有關部門、科室制定建築業、房地產業、城市公用事業和園林綠化事業的編制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和監督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的核算;負責局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物價、行政事業收費工作的指導和會計監督;負責局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局對外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負責建設系統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和指導系統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和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師、技術工作等級的評審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師、建設監理師、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師等執業資格工作;編制建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鑒定、崗位培訓、勞務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系統社團開展工作。
(十)監察室
協助黨組檢查本系統各級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處理違反黨章黨紀案件,受理系統內黨員的控告的申訴;監督檢查由局任命的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企事業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決定的情況;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申訴,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黨風黨紀教育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具體辦理局黨組和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及系統黨的建設的日常工作;協助市委管幹部部門管理副縣級以上幹部;負責局、二級局(中心)、基層單位黨政班子建設,參與系統科級幹部管理;負責管理和指導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系統思想政治、宣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知識分子、殘聯、統戰、干訓、政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計劃生育工作。
Ⅱ 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
【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中,除了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解釋外,還有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謂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形式】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形式,一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措施和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二是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發布的命令和指示;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四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而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五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發布的命令和指示。此外,某些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也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可制定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則等。
【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序】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
Ⅲ 分析城鄉規范法規與城鄉規劃建設的關系
我覺得你要想弄明白這兩個之間的關系,應該先明確什麼是法規,什麼是規劃。
個人觀點:規劃就是計劃,《城鄉規范法規》屬於行政法范疇。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總稱,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
我個人分析,《城鄉規范法規》應屬於行政規章里的地方規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的行政處罰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它屬於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
所以,《城鄉規范法規》應該是保障「城鄉規劃建設」達到既定目標的法律保障。
Ⅳ 如何做好縣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與管理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Ⅳ 住建局與規劃局的區別是什麼
住建局的職能范圍更為廣,有的地方並未單設規劃局,住建局行使規劃局的權利。
Ⅵ 建設局和住建局區別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6)城鄉和建設局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Ⅶ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做什麼的城鄉建設局是做什麼的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規、政策;制定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那規劃,擬訂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貫徹執行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三、承擔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執行勘察設計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范,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推廣應用。
四、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編報材料指導價格,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含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項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擾御喊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拆耐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建築節能的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實施重點科級項目的研究開發。
九、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和推廣應用;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十、承擔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緩野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責任。指導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擬定建築市場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審核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十一、擬定城鄉建設行業培訓規劃。監督實施全市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如果你們當地沒有單列的規劃局和房管局的話,住建局還負責城鄉規劃的編制及實施,房屋產權的登記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監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