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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湖北

發布時間:2021-03-04 19:28:11

『壹』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貳』 湖北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中有沒有規定不準農村建樓房

看你要建樓房的位置了。
第四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築面積,房屋位置。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許可,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等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叄』 武漢市規劃局在審批方案時是按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令還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標准來審核

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要是按142、143號令設計,肯定是通不過的。

市局和主城區分局都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的。

車位配置是單獨發過正式文件的,都要按這個來設計。

『肆』 請告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全文,謝謝!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規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2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於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4米;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於6米,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於8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縱牆面在南面時,不少於20米,其餘情況下不少於18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於15米;
4、點式建築的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5米;重疊面小於12米時,間距不少於18米;重疊面大於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20米;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4、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幹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於應退間距的5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設置外挑陽台的,建築間距按陽台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築山牆若開有卧室窗,則按建築縱牆計算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築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標准間距的0.7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度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 建築後退規劃用地范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范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築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築,且永久性建築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築的後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范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後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築在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築在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項目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築物(含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築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在密度一、二區內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范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台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建築物底層凸出外牆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牆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系確定建築間距。

『伍』 求《赤壁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有可能是隱藏了吧!

『陸』 誰有仙桃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跪求~

仙桃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在武漢城市圈規劃時做了調整,參照武漢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即可,具體的內容請直接復制武漢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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