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秦皇島市城鄉規劃局關於開發區老管委片區規劃
規劃好後有規劃公示會在城鄉規劃局官網公布,你可以上網查詢。
B. 如何查找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文件
秦皇島市政府門戶網站和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有《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設的意見》(冀辦〔2014〕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礦業開采、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招用農民工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全市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以及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所轄區域內信訪維穩工作和職能范圍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
第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繼續發揮秦皇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治理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政策制度;督查各縣區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情況;督辦領導批示、上級交辦、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投訴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辦公室,履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監管責任,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各縣區要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工作職責,做好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做好重點欠薪案件督辦、督查等工作。督導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確保受理案件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辦結。
第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儲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查處涉及掛靠、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第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執行房地產領域預售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因工程款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立即還款。
第十條 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來訪辦理和來訪接待工作,並督促協調縣區、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答復;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事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在元旦、春節等農民工討薪高發時期,負責召集人社、建設、房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單位集中辦公,共同處置欠薪集體上訪案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討要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處理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水務、教育、衛生、農業、林業、國資、國土、工信等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應急周轉金的設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並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秦皇島支行應當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徵信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情引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相關報道,加強對網路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輿情管控和疏導。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工程建設領域和行業要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准和退還辦法。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市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應收盡收。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經查實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動用工資保證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30日內補繳動用部分款項。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後,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無拖欠工資證明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返還。
第二十二條 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嚴格落實《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冀建市〔2014〕19號)、《秦皇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秦建〔2015〕24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預儲金賬戶應向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2016年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書,按月足額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繳存工資預儲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工資預儲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要嚴格按照市級不少於2000萬、縣(區)級不少於500萬的標准儲備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准,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後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墊付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所在地財政部門依法向欠薪企業和個人予以追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第二十六條 欠薪停工制度。建設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對施工企業予以補償。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況下,不論備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約定,繼續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發現違法分包、轉包問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工整改指令並立案查處。對無故拖欠工資數額大、時間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到吊銷營業執照並清除我市建築市場。
第二十七條 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須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嚴格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農民工工資發放責任機制
第三十條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對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總責,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後再向分包企業追償。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全程監控分包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的落實。
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設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並由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企業應承擔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並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單位的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發現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農民工工資案件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的項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默許施工的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欠薪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其他突發事件,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平息事態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並進行妥善處置。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視其情節輕重,各相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該施工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的市場准入,發生越級群體性上訪的,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要直接組織接訪,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後,公安部門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勸解,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煽動群眾堵門、堵路及採取其它以極端方式惡意討薪的組織者、實施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採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合作,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並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許可權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並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築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二)嚴格落實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與人社、房管、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靈通信息,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和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記錄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並逐步將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環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以討要工資名義惡意討要工程款的建築業企業,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各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其投標資格,直至清出秦皇島建設工程市場;建設單位未清償拖欠工程款的,相關部門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設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解決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條 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水務、國資委、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條 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推動法院開通討薪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和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對欠薪事實清楚的迅速發出支付令。
推動檢察院利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C. 我要在網站上查找: 秦皇島市發改委批復(秦發改審[2012]625號) 這個文件怎麼查,要詳細的。
登陸進去,搜秦發改審[2012]625號 ,就可以找到了專
再試試這屬個網址 http://www.qhdfgw.gov.cn/qhdfgw/front/492_12.htm
D. 秦皇島的未來規劃
看看這個就知道了:去年,從各種統計數字來看,我市保持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勢頭:全年實現生產總值665億元,增長13.4%;財政收入完成85.3億元,增長27.8%;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198.1億元,增長18.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2078元,增長16.6%;農民人均純收入4480元,增長16.9%;萬元生產總值能耗下降5.7%,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分別減少3.1%和5.5%。
今年我市的發展有哪些亮點?本報記者采訪了市發改委主任徐憲民。
記者:在這次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中您最大的收獲是什麼?
徐憲民:就是敢想敢幹,比如說「西港東遷」工程。我們知道,西港區西起大湯河,東至新開河,北到海濱路及開灤路與東港路之間的煤場用地,總用地面積465.46公頃。西港區佔用自然海岸線4.55公里,但只形成碼頭岸線4.84公里,岸線利用率較低。西港區為老港區,存在設施陳舊、停泊能力低、航道不適應、陸域縱深小等問題。西港區鐵路集疏主要通道進港線(南大寺至秦皇島南站)利用率較低且切割城市區和有限的海岸線資源。每年公路集疏港量在1300萬噸以上,占集疏港總量的60%以上,但無單獨疏港路,佔用城市交通,給城市交通帶來極大不便。由於以煤炭運輸為主,造成西港區污染嚴重。根據《秦皇島港西港區粉塵綜合治理防治規劃研究報告》的預測,對港區周邊環境的影響較大。
記者:大家可能比較關心「西港東遷」的總體思路。
徐憲民:2007年9月5日省長辦公會議紀要明確指出:「支持『西港東遷』。要從維護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出發,鼓勵發展潔凈港口業務,限制和減少環境污染項目,引導礦砂、煤炭等業務向曹妃甸、黃驊港轉移,禁止把污染項目向東搬遷」。據此,「西港東遷」的主要內容就是將西港區現有的煤炭等污染業務引導至曹妃甸、黃驊港。市政府給予支持政策,支持港口建設,即:「西港東遷」後所騰出的土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進行整體開發利用。其變現資金全部用於東港區的港口建設,以加速秦皇島港的建設步伐。
記者:你為我們描繪了「西港東遷」的美好前景,那麼,下步將如何實施?
徐憲民:「西港東遷」工程在省、市兩級政府確定後,我們積極開展工作,對「西港東遷」工程如何實施,進行了多次研商。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為了加快「西港東遷」步伐,我們委託河北省水規院編制了《秦皇島港「西港東遷」港區平面布置方案》,經過多次討論,現已三易其稿,近期將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記者:以前我們能聽到秦皇島幾大怪,其中有一句說:鐵路在城裡,公路在城外。進港線、南龍改線以及與秦皇島南站接軌的地方鐵路,將我市寶貴的岸線資源、城市區重點建設地段及開發區交叉分割,造成岸線、土地資源難以利用和開發,對城市交通干擾嚴重,在這方面我們有什麼動作?
徐憲民:秦皇島三個城市區范圍內共有國鐵、港鐵、地鐵和企業專用線873.8公里,其密度約為每千平方公里430公里鐵路線,為全國平均水平(每千平方公里7公里鐵路線)的62倍。境內鐵路隸屬北京、沈陽和太原三個鐵路局管轄。三個城市區均處在鐵路包圍和分割之中。這一直是市委、市政府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們的初步設想是結合「西港東遷」工程和津秦客運專線建設,逐步對城市區鐵路布局進行調整。一是將南龍改線(南大寺至秦皇島站段)拆除西移與津秦客專並行且同步建設;二是地鐵改線重選與國鐵接軌點後,拆除地鐵市內段;三是拆除南大寺至南站的進港線和南站。
記者:目前有實質性的進展嗎?
徐憲民:第一,結合即將開始的津秦客專建設,經與鐵道部協商已將南龍改線拆除工程西移列入津秦客專初步設計之中,與之同步建設,解決城市區與開發區間的屏障問題。第二,地鐵改線重選與國鐵接軌點。經過與鐵道部、北京鐵路局協商,擬選兩個接軌點,一是龍家營站八三專用線接軌方案;二是秦皇島站接軌方案,並將秦皇島站接軌方案作為近期過渡方案,對此方案作進一步細化。第三,結合「西港東遷」工程,我們考慮委託設計部門對秦山地區鐵路布局作一個科學的布局調整方案,以充分發揮鐵路網的功能和作用。記者:您剛才提到藉助津秦客運專線的建設來實現部分地方鐵路的改線,據了解結合這項工程我市可以實現許多構想,對嗎?
徐憲民:是的,除了剛才提到的南龍改線西移工程外,與津秦客運專線同步協調進行的工程還有秦皇島火車站的改造,民族路、紅旗路等市區內主要道路的跨越鐵路工程等,我們正在就上述建設方案與路方進行協商。
記者:秦皇島作為旅遊城市每到暑期、春運時,鐵路客運能力不足的矛盾顯得格外突出,津秦專線的建成對於緩解這一矛盾,將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徐憲民:目前,秦山地區主要有三大客運站,即以秦皇島站為主?熏北戴河站、山海關站為輔,也就是說,60%以上的客流量集中在秦皇島站。而秦皇島站設施落後,客流高峰時,到達發送能力相對較低。雖然高峰期間路方增加臨時客車,但仍顯擁擠。津秦客專建成後,不僅新增一條客運通道,而且將實現客貨分家,秦皇島站到發能力將進一步提升,進出秦皇島的環境也將進一步改善。
記者:港口、鐵路問題解決了,困擾我們的還有一個航空問題。山海關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民航站區位於機場西北角,民航規劃和擴建均受到嚴格限制,已無發展餘地,何時我們才能擁有自己的機場呢?
徐憲民:新機場的選址工作於2004年開始,由於受北部山區、山海關機場飛行區、北戴河臨時禁飛區、唐山機場飛行區、昌黎空軍靶場禁飛區等五方面因素的限制,空軍不同意在昌黎建設新機場,選址工作進行得非常困難。經過省、市主要領導多次找總參和軍委首長匯報爭取,直到2007年3月才最終完成了初選、比選、場址報批等項工作。目前,新機場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已通過了國家發改委組織的專家評審,正在等待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為加快項目進度,同時考慮到春耕臨近,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正在進行征地的准備工作。根據目前進展情況,新機場有望在年內開工建設。
記者:為我們描繪一下新機場的藍圖好嗎?
徐憲民:按照專家對秦皇島新機場《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結果,新機場整體等級按4 C級,飛行區平面尺寸升為4D級,以滿足俄羅斯包機和深圳等長距離航線、300座級飛機的需要。新機場佔地2380畝;設計年吞吐能力40萬人次;跑道長2600米、寬60米;候機樓面積8800米;場內投資約4.5億元。據預測能夠滿足2020年之前秦皇島航空運輸發展的需要。
記者:圍繞構建「實力、活力、魅力」秦皇島和「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市」兩大目標任務,市委、市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針對園區和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強力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加快「三基地、一中心」建設步伐。那麼,發改委在工業園區建設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徐憲民:市發改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了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力度,2007年,市發改委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市各縣區重點發展的工業園區建設情況進行了調研,聽取了各縣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匯報,廣泛徵求了縣區和市直各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編制了完成《秦皇島市工業(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以政府文件形式下發,同時起草完成《秦皇島市工業園區發展指導意見》 《秦皇島市工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編制工作,並在市委十屆四次全會及今年經濟工作會議上下發,目前正在徵求各縣區、各部門意見。
記者:我市各縣區、工業園區和四大支柱產業框架已基本形成,目前現狀是什麼情況?
徐憲民:目前,我市各縣區、開發區上報的工業園區共有19個,規劃面積167.39平方公里。截至2006年,各工業園區內共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196家。當年完成銷售收入347.77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企業銷售收入的61.2%;完成工業增加值94.23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67.3%;利稅14.92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企業實現利稅的65.87%。我市產業集群框架已基本形成,四大支柱產業為糧油食品加工、重大裝備及機械製造、玻璃及新型建材和金屬壓延業,已完成銷售收入425.15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企業銷售收入的74.83%;工業增加值104.68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74.77%;利稅16.21億元,佔全市規模以上企業實現利稅的71.57%。
記者:按照發改委制定的產業集群和園區發展方向,我們將會採取哪些有利措施來保證工作朝著預定的方向發展。
徐憲民:首先是開展園區規劃認定工作。各工業園區要依據市、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高站位、高標准編制園區整體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其區域開發規劃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充分研究確定好園區位置、規模、配套設施及相關條件,使園區位置適宜、規模合理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園區產業發展定位要充分考慮本地資源和地域環境的承載力,揚長避短、錯位發展,同時要結合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推進城鎮化進程。其次是按照「盤活存量、優化增量」的原則,科學合理地推進園區開發。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逐漸轉變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觀念,逐步引入公司制開發模式。集中建設標准化廠房,按國家政策要求保護好基本農田,強化土地集約化使用,吸引中小企業入駐。嚴格入園項目標准,嚴格控制入園項目投資強度,入園項目必須按照環保要求和園區總體規劃進行設計建設。園區土地利用堅持產業布局相對集中的原則,滿足產業升級、產業集聚、產業配套的需要,為大型骨幹項目、主導產業龍頭項目、配套產業項目留有充分的發展空間。盤活存量,探索園區土地置換新路子。對列入省重大產業支撐計劃和省、市重點建設計劃的項目在用地上傾斜。三是加大園區政策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全市工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導向作用,市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每年安排2000萬元,用於經過市級以上認定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貸款貼息以及引進重大產業支撐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落地後的配套建設補助或獎勵。
E. 秦皇島市關於違法建築怎樣處理
關於違法建築怎樣處理不是由地方政府來定,而是由國家的法律法規來確定的。回不同的違答法性質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分兩大類,一是違反規劃法的違法建築,視不同情況給予補辦手續、限期改正、全部或部分拆除,可並處罰款。第二類是非法建築,主要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即違反土地法以及違反公路法、水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特殊非的違法建築物,一般是拆除或沒收。
F. 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
秦皇島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物業管理條列》等行政法規、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對象為全市(包括海港區、北戴河區、山海關區、市開發區、北戴河新區、撫寧縣、昌黎縣、盧龍縣、青龍縣)下列物業的業主: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區內的非住宅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能夠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下房、車庫和地下車位(庫)(人防設施不交專項維修資金,其維修養護責任由受益人承擔)。
(四)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參照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秦皇島市區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7%。
(一)多層住宅(6層以下含6層)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別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車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業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車庫和下房按照地(樓)上建築物標准交存維修資金。
第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標准為首期交存數額的70%。
第九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首期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由業主按規定將資金存入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即業主在辦理商品房入住手續前持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交存,銀行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定的分戶明細資料進行核對收款,並出具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市財政局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共同監督管理,專儲銀行購買、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單幢住宅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單幢住宅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二) 單幢住宅涉及一個單元的維修,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維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三)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四)物業區域內如有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由物業所有權人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項目審核工作;
(四)使用金額2萬以下的,出具現場勘察情況報告;
(五)使用金額2萬元以上的,審計部門對施工決(預)算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工程竣工驗收單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八)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維修項目預算的審核,審核中如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四)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
(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二)召開業主大會情況報告及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動用維修資金的簽字表;
(三)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授權書;
(四)維修施工方案、預算、合同、業主委員會意見;
(五)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各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表;
(六)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未繳維修資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佔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的分攤維修費用說明;
(七)公示的圖文資料;
(八)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九)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可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並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應急維修專業隊伍立即組織實施,同時辦理維修資金申報手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規定列支: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3、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如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范圍內的相關業主、業主大會,要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認真審議、真實表決,嚴格把關。業主委員會要對業主表決情況、費用分攤方案與維修決算數額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以及業主委員會自管的項目,需經社區居委會見證,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備案。審核同意的,應出具備案通知,不同意的應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要求審計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審計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項目分次實施的可合並審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專戶銀行將其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專戶銀行將其自管的住宅維修資金的部分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業主大會應當經全體業主同意。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項目在辦理入住手續前一個月,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指定格式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測繪後的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確認後開具《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銀行憑《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和上述資料開戶。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並委託兩家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項目或幢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繼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設專戶管理。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建專戶管理的,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同意,同時將業主繳交維修資金單據(原件)收齊,形成業主大會決議並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確認後,方可立戶建賬並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應將原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託銀行,作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專戶管理銀行,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戶門號設分戶賬,並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繼續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監督。
第三十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第六章 查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查詢。查詢內容為:
(一)業主查詢: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二)業主委員會查詢:物業服務區域內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為規范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專業施工隊伍組織實施;中標後的專業施工隊伍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縣(包括昌黎、撫寧、青龍、盧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仍按以前的規定執行。2012年1月1日後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同時廢止。本市制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以及河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G. 秦皇島市在雙違整治中如何執行城鄉規劃法對歷史形成在產權證無註明但有買賣合
這個問題需要相關政府部門才清楚的,老百姓不清楚!
H. 秦皇島市綜合交通規劃2014-2030年的在哪兒能看到全部文件有圖有文本
我也想看看輕軌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