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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鄉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1-03-05 07:58:28

⑴ 雲南省設計院、雲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哪個前景和待遇更好(風景園林)謝謝!

這三家單位各有利弊。雲南省設計院是省級單位,當然今後發展的前途可能更好一些。昆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市政布置下的事業單位。屬於第二梯隊。雲南省城鄉規劃設計院也不錯,可能出差會多一些。

⑵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 (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⒈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⒉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⒊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 ⒋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50m。

⑶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其他事項

(一)原昆明市建設局、原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機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全部劃轉到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機關的在職人員20名(其中工勤人員2名)和離退休人員劃轉到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人員劃轉手續統一由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二)抗震辦公室的行政職能並入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2名事業編制由市委編辦收回。
(三)涉及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與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關系,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市與四區政府城市管理職能許可權責任調整方案(試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號)、《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范圍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7號)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執行。
(四)在施工圖審查工作中,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除重點對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等內容進行審查外,還需對規劃審批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建築功能、總建築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物高度和層數進行復核,其他規劃指標(條件)的實施,屬規劃部門的批後管理事項,由昆明市規劃局負責。凡遇已批準的規劃指標(條件)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建築安全發生沖突時,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意見交由昆明市規劃局調整相應的規劃指標(條件)。
(五)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燃氣(含天然氣、液化氣)規劃編制及行業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許可證及燃氣工程建設項目審查。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燃氣(含天然氣、液化氣)規劃研究和負責燃氣建設工程審核、審批。
(六)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的城鄉公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昆明市房產管理局公房經營建設管理處更名為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房經營建設管理處。
(八)原昆明市建設局、原昆明市房產管理局、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昆明市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昆明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昆明市建設工程定額站、昆明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昆明市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辦公室、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處、昆明市建築管理處、昆明市建設項目預算編審合同審查處、昆明建築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液化燃氣管理處、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昆明市煤氣計量站、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昆明市直管公房拆遷管理處、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房經營建設管理處、昆明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處。

⑷ 昆明市規劃局下屬的這幾個事業單位哪個好

自收自支的比較好!!!

⑸ 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怎麼樣

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昆明市規劃編制與信息中心更多信息和資訊。

⑹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組織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組織協調重要會議;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對外聯絡、計劃生育、綜治維穩、對口扶貧、新聞宣傳、史志、年鑒、信訪、熱線、應急、接待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及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重要輿情工作;負責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定期檢查審核城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協調管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審查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及其它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中的經濟分析。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政策調研及制度創新,牽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組織重大決策聽證,負責局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局依法行政體系建設;牽頭局行政執法工作,實施對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培訓組織專項執法稽查;負責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的監督、審核及對外執法聯絡;承辦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局管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及對外合同的合法性、適當性審查;負責法制宣傳、法制教育、法律顧問管理聯絡工作。
四、城市建設處
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和代建工程項目的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主城規劃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和推進工作;配合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預決算的審查審計;負責局承擔的「四創兩爭」方面的工作;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五、村鎮建設處
負責編報全市縣城、鄉鎮建設項目和補助經費計劃,指導小城鎮建設項目的編制、報批、實施工作;負責小城鎮試點鄉鎮建設的審批及總結推廣;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農村民居的通用設計圖的推廣運用工作;參與撤鄉並鎮、撤鄉建鎮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域城鎮化建設管理的督促、指導和服務。
六、房地產管理處
擬定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資質管理、資質換證及其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商品房現房銷售的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統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和他項權證;負責新建住宅區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指導縣(市)區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七、物業管理處
擬定全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行業標准及服務規范;負責行政轄區樓盤物業管理服務備案證書和項目經理執業備案證書的發放及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及使用監督管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指導昆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工作;組織物業管理從業培訓和執業培訓;負責抓好物業管理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定、復驗、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負責主城四區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核查和落實政策工作。
八、勘察設計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技術標准以及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貫徹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及日常監督管理,審查、審批房屋建築的初步設計;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審批、上報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審查和抗震鑒定,參與編制抗震防震規劃和震後恢復重建;指導縣(市)區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九、燃氣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和燃氣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燃氣工程的項目審查並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市場准入的許可審查和許可證年檢;負責城市燃氣質量、計量和燃氣器具的監督檢查,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燃氣有關費用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建築市場管理處(「清欠」辦)
研究擬定全市建築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埠(境外)進昆建築企業的登記備案管理,辦理昆明市建築企業外出施工證明;指導建築業勞務市場的管理和進昆勞務人員執業的登記審查和上崗培訓;協調全市建築企業參與國(境)外建築工程承包和建築業勞務合作工作;負責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築機械設備、防護用品的准入備案;負責建築檢測機構、實驗室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培訓工作。

⑺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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