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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1-03-06 14:06:42

『壹』 達州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是哪個單位全稱

達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地址:會仙橋街55號
電話:(0818)2143757

局機關設12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人事科、規劃科、房地產業科、建築業科、設計科技科、城市建設科、村鎮建設科、房改辦、政策法規科、監察審計科和計劃財務科。
有直屬企事業單位21個,即達州市房產管理局、達州市建築工程總公司、達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達州市造價管理站、達州市招標投標站、達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達州市城建監察支隊、達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達州市污水治理站、達州市城市測量隊、達州市建設教育培訓中心、達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達州市環境衛生管理處、達州市園林綠化管理處、達州市城建檔案館、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達州市給排水總公司、達州市南城給排水公司、達州市污水處理廠、達州市燃氣總公司、達州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鐧懼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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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積金提取(非銷戶型)辦事指南‍一、法定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七條;
二、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余額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5、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屬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辦理條件
1、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購房的,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一)用於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和拆遷房等的,其提取手續必須在合同生效或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二)用於購買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續必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三)用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續必須在獲得相關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提取金額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70%,且按合同協議中房屋產權共有人各自所佔房屋份額提取,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2、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的,須在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辦理。(一)申請一次性還清住房貸款余額的,合計提取額不超過未償還的住房貸款余額;(二)申請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額不超過當年應還住房貸款余額之和;(三)購同一套住房已一次性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不得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該套而借用的住房貸款。
凡有逾期貸款的繳存人,不得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
凡累計逾期貸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二年內不得申請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每年提取一次(12個月),提取額度為每月房租超過家庭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4、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繳存人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賬戶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直系親屬包括繳存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是指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
突發事件包括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洪災、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發生一年內,繳存人可申請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四、申報材料
(一)購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繳款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提供貸款銀行加蓋業務公章的還貸情況明細表。
(三)購集資房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縣級以上房改部門出具的確權批復及加蓋當地房改部門公章的集資建房花名冊、集資建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繳款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再交易房(二手房)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購房協議、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縣級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建房預算、《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修繕許可證》、大修住房預算、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存人及配偶工資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支付房租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4、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信息證明(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擁有住房查詢情況)。
(八)重大疾病或突發事件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供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醫療費用清單、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供當地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按照規定填寫《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報送達州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簡稱:窗口);
(二)受理:對資料不齊的,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部門服務事項辦結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審批理由及權利。對資料齊全的,由申請人填寫《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
(三)審核:非銷戶型支取由窗口首席代表審核後,報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六、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3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費

『叄』 達州的房屋大修基金到底是好多

達州市規劃和建設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達市建[2010]40號文件已經對專項維修資金又進行了調整達州市規劃和建設局關於統一定期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請示的回復達州市房產管理局: 你局《關於統一定期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均應按本標准交存維修資金。二、達州城區(含達縣)多層住宅小區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800元 ;高層住宅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宅建築面積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1200元。交存比例均按5%執行。其每平方米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標准和交存比例根據市場行情變化每兩年及時調整公布。三、其他未盡事宜按《四川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執行。 此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肆』 關於達州市47號令,

這個是達州第47號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拆 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人員的社會保障和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可依法徵收或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並依法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就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籌措、核撥、管理和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劃轉及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籍辦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並、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的建立和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征佔用林地手續的辦理及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水利、環保、交通、農業、規劃和建設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需要征地拆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規定組織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並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除社會保障項目經費外,剩餘部分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六條 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准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征地補償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准。農業人口數以擬訂征地方案時當地公安戶籍部門在冊戶口為准。
征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或現狀進行確認。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對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地拆遷管理
第九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出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征地拆遷補償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及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到期的,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後,可到公安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口遷入及流轉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類別、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其他權利人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對調查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位置、土地類別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構)築物權利證書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未按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拒絕征地拆遷機構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的,其補償內容以本辦法第十條確認的或經公證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徵收或徵用土地范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機關予以注銷。
征地范圍內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聯營、合夥開發等流轉行為,自《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布公告的單位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的情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施行,嚴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侵佔、挪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第十七條 被征拆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由征地拆遷機構通知該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無法通知或者被拆遷人有意迴避不配合丈量登記的,由征地拆遷機構做好被征拆建(構)築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第十八條 徵收或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准執行。其它土地減半執行。
徵收園地、魚塘按耕地標准補償。
第二十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徵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
種植業:大春900元/畝,小春700元/畝。
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1800元/畝。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間種、套種的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葯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不再單棵計補;其他農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減半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佔用成片種植的園地,以實際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青苗補償費:
(一)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圃:培植期 2000元/畝;盛產期 4000元/畝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畝。
(三)牧草地:600元/畝。
利用房前屋後3米范圍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補償。必須砍伐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准按附件4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按拆遷企業的建(構)築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條 拆遷水、電、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頻等按移機費標准補償。
以上設施、桿線、管道拆遷後需恢復建設的,各職能部門不得再重復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拆遷橋涵、水利設施,名木古樹、文物古跡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築物,違法、違規(章)建(構)築物;
(二)經批准使用臨時用地期滿的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從《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的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五)《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42條、44條規定管理使用。
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或支付給被征地單位轉付。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地拆遷村(居)民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執行。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的征地拆遷,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被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以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按附表1磚混結構住房標准1級予以補助,原住房不再享受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1標准補償。不符合或不具備條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實行貨幣安置的,經本人申請,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標准提高50%實行貨幣安置,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貨幣安置後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因實施城鎮建設的征地拆遷,實行統建還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統建還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還房安置,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購房費,也不享受原住房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2標准補償。貨幣補償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提高補償,其中建制鎮(鄉)提高50%,縣級城鎮提高80%,達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提高1倍,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 實行補償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依法重新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其用地面積在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內的,費稅由拆遷人承擔,超過原面積部分發生的費稅由被拆遷人承擔。
安置過渡期按12個月計算,過渡期間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標准一次性給予周轉房補助。
第二十九條 實行統建還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與拆遷房屋面積相等或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套(戶)型安置。除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外,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結算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不足原房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房建築面積的,超出15平方米內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價格補差。
安置過渡期按18個月計算,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付給安置過渡期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原住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准付給過渡安置期補助費。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准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佔用耕地的,按耕地補償標准減半補償給被佔地集體經濟組織,佔用其它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仍按批准建房時的土地性質和用途認定;將原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繳納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認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構)築物不作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其中: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標准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被拆遷人處置;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實行貨幣或統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標准提高20%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拆遷人處置。
第三十四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章 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均、勞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和勞動力安置人數。
被征地單位應將擬被征地安置人數落實到人員,並將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和農業人口數增減變化情況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以《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和勞改勞教人員)為准。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被安置人員,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被安置人員,實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少,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障項目經費,由征地實施單位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單位,作為被安置人員個人生活安置費用。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屬城鎮規劃區內用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調節資金中支付;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在項目資金中支付。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二)計劃外生育未繳清社會撫養費且未上戶口的人員;
(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征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提前或按時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按時搬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戶一次性計發獎金1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
第四十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或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征地費的,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後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自行復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標准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復耕費統一安排復耕。
第四十三條 施工損毀征地紅線外土地上的附著物,由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准協商補償。
第四十五條 國有農用地(含收歸、徵收國有未作補償的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達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發的《達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達市府發〔2000〕2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2.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3.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4.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5.原住房評等定級標准

附件1:
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 償 單 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房 磚 混結 構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400 390 38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370 360 350
磚牆(條石)瓦蓋房 340 330 32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10 300 29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290 280 27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270 260 250
土 木結 構住 房 穿逗瓦蓋房 250 240 23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20 210 200




房 柴 房、
圈 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2:
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補償單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房 磚 混
結 構
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500 480 46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460 440 420
磚牆(條石)瓦蓋房 420 400 38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80 370 36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360 350 34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340 330 320
土 木
結 構
住 房 穿逗瓦蓋房 300 280 26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50 240 230




房 柴房、
圈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 稱 結 構 單 位 單 價(元) 備 注
保坎圍牆(含魚塘坎) 條石 立方米 8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塘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片石 50
磚 50
土石 10
曬壩 水泥 平方米 15 曬壩必須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續才能予以補償,但每戶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
石板、三合土 10
土 5
糞池貯水池沼氣 條石、堅石硬 立方米 140 室內糞坑和野外燕窩型糞坑不予補償。
三合土、水泥 100
窯 磚瓦 立方米 30-40 廢棄的各類窯一律不予補償。
石灰
焦窯
墳墓 土堆墳 座 100-300 補償後就地深埋或火化。無主墳墓不予補償。
石砌墳 墳頭石砌 300-500
合圍石砌 500-1000

續附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稱 結 構 單 位 單價(元) 備 注
水井 條石 立方米 60 按容積補償後一律
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水泥 40
土井 20
機井 口 深25米以下(含25米) 800
深25米以上 1000
預制場 平方米 30 指預製件澆制場地。
宅基地 平方米 10-20 指經依法批准用地,僅平整了場地或下了屋基石的宅基地。
塑料大棚 鋼架 畝 1800
竹(木)架 1000
水渠 條石、水泥 立方米 10-20 按過水斷面計算

說明:小型蓄水塘、庫參照專業養殖水面補償,不再另計算建(構)築物補償費。
附件4:

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名 稱 規 格
(含下限不含上限) 單位 單價(元) 備 注




木 5公分以下, 棵 10 1、按離地面1.2米處的胸徑計算補償。
2、春芽樹按用材木標准補償。
3、桐樹、杜仲、銀杏參照用材木同等級補償標准提高一倍補償。
5-10公分 棵 20
10-15公分 棵 40
15-20公分 棵 60


樹 未掛果樹 棵 10 移栽
1-2米 棵 60 果樹指掛果的柑、橙、梨、李、桃、蘋果、核、枇杷、花椒樹等。按樹冠直徑分類補償。
2-3米 棵 100
3-4米 棵 140
4米以上 棵 160


萄 單株掛果葡萄 棵 30-50 未掛果葡萄、能夠栽的自行移栽,不予補償。
未掛果葡萄 棵 10


樹 5-10公分 棵 10 按樹杈下主桿圍長
分類補償。
10-20公分 棵 20
20公分以上 棵 30
茲竹
雜竹等 1米以下 籠 5-10 按每籠竹桿部佔地直徑分類補償。
1-2米 籠 10-20
楠 竹 直徑5公分以下 根 5 以離地面1.2米處的
直徑計算。
直徑5-10公分 根 10
直徑10公分以上 根 15
黃角蘭桂花等木本花樹 5公分以下 棵 5-10 按樹桿直徑分類補償。盆栽花卉一律不予補償。
5公分以上 棵 10-

『伍』 四川省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第一次取出後要隔多久才可以取第二次

四川省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第一次取出後,如果是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情況至少需要間隔內12個月才容可以取第二次,也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月沖業務,由系統自動對沖還款,就不用每年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業務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陸』 達州市水務局官網

你好,這種事情你可以直接到達州市水務局,然後直接去問一下他們這個版情況是怎麼回權事,問了他們為什麼現在這個一直不能再交費了。因為你在這上面問也問不到是一個什麼情況,因為很多人不知道你的那個情況到底是怎麼回事,只有他們。工作人員了解到詳細情況才能給你查出來具體的情況。所以說建議你去這個去問一下。他們到底什麼情況?因為你找這個官網的話,好像也不一定能起到什麼作用,除非你在官網上查一下這個他們的,電話號碼,查電話號碼的方法有很多,你直接在網路上網路都可以網路到。然後通過這個方式咨詢他們,最好的方式還是去他們這個稅務局,然後去咨詢。

『柒』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辦的電話是多少

公積金服務電話是12329,這是全國通用住房公積金熱線。
2012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於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決定在全國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
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為本地固定電話號碼,長途撥打需在此號碼前加撥長途區號。通信費標准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規定執行,免收信息服務費。

『捌』 違反了達州市中元節退告怎麼處理

違反本通告(關於達城規范「中元節」祭祀行為的通告)規定的,由城管專、生態環境、水屬務、住建、公安等部門按職責依法予以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舉報、投訴電話: 市城管執法局:12319;市生態環境局:12369;市公安局:110;市水務局:2673116;市住房城鄉建設局:2181399,市城管執法局達川分局:5188801。

『玖』 請教達州市地稅局:房屋契稅該如何交

達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請教達州市地稅局:房屋契稅該如何交?》的回復 根據《財政部內 國家稅容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由於你購買的是2套房,不適用契稅優惠稅率,只能執行4%的契稅稅率。 達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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