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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發布時間:2021-03-06 17: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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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
(三)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四條(權利義務)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養老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其僱工繳費基數的12%為其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僱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第七條(繳費列支渠道)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個人賬戶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九條(個人賬戶規模)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體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和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後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條(個人賬戶收益)
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運營,並計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並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繼續計息。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保留)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轉移)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跨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流動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調入或招入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調入或招入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暫不轉移個人賬戶,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儲存額用途)
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或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及死亡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出境人員個人賬戶退還)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繼承)
職工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可以持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等參保信息。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須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領。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待遇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支付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領取養老金條件)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計發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當月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相關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以後至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或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對應的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的規定執行;2006年起按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40歲23351歲19062歲12541歲23052歲18563歲11742歲22653歲18064歲10943歲22354歲17565歲10144歲22055歲17066歲9345歲21656歲16467歲8446歲21257歲15868歲7547歲20858歲15269歲6548歲20459歲14570歲5649歲19960歲13950歲19561歲132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
4.調節金
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第二十條(養老金限額)
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二十一條(過渡期計發方式)
對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過渡期間退休和個體參保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一)本辦法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原計發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統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人員,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退職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計發辦法應按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本辦法計發辦法不再扣減。
(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在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分別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發,一次核定後不再重新計算。
(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予以補齊發給。
第二十二條(離休待遇)
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離休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原養老金發放)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休、退休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而未辦理的人員),不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計發辦法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二十四條(養老金調整)
退休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國家和省對企業離休人員的專項規定執行。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喪葬撫恤)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禁止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保。
第五章企業年金
第二十七條(企業年金)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基金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按規定從外地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六)財政補貼;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基金支付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
(二)按規定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三)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後,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四)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以及死亡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六)按規定轉往外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基金監督)
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職、密切配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基金管理和日常稽核。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
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責任追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時間界定)
本辦法所稱以前、以後、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與上位法的銜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調整,國務院和四川省政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13日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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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遼寧省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區別在哪

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要比城鄉居民來的高,將來退休時的保障則更高。

❹ 遼寧省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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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❺ 遼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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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在哪裡?北京,今年向60歲以上的人內發放了「北京通—容-養老助殘卡」,以前是65歲才可以享受該卡,2019年1月1日該卡正式使用。80歲,政府每月補助100元,90歲,200元;以前只能到指定機構消費,今年可以直接到農商銀行提現。

❻ 遼寧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2000元退休後每月領多少錢 - 百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標准:(一生交的錢+利息+政府補貼)÷139+70=退休後的月領待遇標准。其中:政府補貼各省可能不一樣。70元是國家撥付的,有的省自己提高了。

❼ 遼寧省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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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不能重復,只能繳納一種。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

❽ 遼寧新型城鄉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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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這項工作早在2009年8月份就已經開始推回行,不過答並未全面實施,是有指定試點的,你所在區域可能不在試點內。詳情請參閱《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遼寧省在義縣、彰武縣、建平縣、清原滿族自治縣、建昌縣、西豐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和康平縣8個縣進行「新農保」試點。「新農保」制度實施後,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55元養老金。
目前,遼寧8個試點縣有126萬人參保,基金征繳收入1.45億元,共為32.4萬名農村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1.78億元,發放率達到100%。到2020年前,遼寧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屆時,全省320多萬60歲以上農民均可享受此項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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