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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20-11-25 22:29:32

A. 中國政府部門有哪些

中國政府部門有中央和地方之分:

1.中央政府部門——國務院共設置29個部、委、行、署,1個辦公廳,15個直屬機構和6個辦事機構。

2.地方政府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50多個行政機構;除辦公機構以外,其他行政機構大體可以歸納以下四類:

①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如監查、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外事、人事、編制、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僑務、機關事務等廳、局、委員會或辦公室。

②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如計劃、經濟、外貿等委員會,審計、財政、勞動、稅務、統計、物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廳、局。

③財政經濟專業管理機構。如冶金、化工、機械工業、機電工業、紡織工業、物資、農業、林業、水利、糧食、商業、工商行政等廳、局、委員會。

④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管理機構。如科學技術、體育運動、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高等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廳、局、委員會。

(1)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部門的職能表現

1.政治

政治職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政府擔任著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種合法權益,保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協調人民內部矛盾,打擊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等職能。

2.經濟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3.文化

文化職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宣傳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引導人們抵禦各種錯誤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另一方面,政府組織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努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4.服務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的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當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⑤簡政放權,引領創新。

B. 2020年內蒙古監理工程師成績什麼時候查詢

【導讀】在2020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結束以後,很多考生現在正在焦急的等待成績的公布,2020年內蒙古監理工程師成績會在11月底前公布,到時候大家只需要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成績查詢就可以了,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詳細情況。

2020年內蒙古監理工程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1、根據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於2020年度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1號),將於2020年11月底前公布考試成績,屆時報考人員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成績查詢欄目查詢。

2、考試成績公布後,如報考人員對本人考試結果有疑問,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30日內進行成績核查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3、考試結束後採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4、考試結束後將對擬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

其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理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2020年內蒙古監理工程師成績查詢時間即將到來,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備,有信心通過的考生也需要做好執業准備,在執業過程中更需要不斷進行自我能力提升,全面了解監理工程師工作職責,做好充分的應戰准備。

C.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用蒙語怎麼翻譯

敖潤蘇查 黑各的 好特 胡德音 不拖嗯 白古鹿樂特音

D.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回頒布《關於建答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4)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E.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F. 中國義務教育開始於哪一年

中國義務教育抄開始於1945年。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提出:「從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掃除文盲,是新中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待興,但中央領導一步到位把義務教育年限達到發達國家的教育水平,體現了國家再窮也不能窮教育的堅定信念。

2016年,全國共有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小學17.8萬所、初中5.2萬所,小學在校生9913.0萬人,初中在校生4329.4萬人,2018年12月2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已覆蓋所有國家級貧困縣,讓3700萬名農村學生受益,營養健康狀況得到顯著改善。

(6)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G. 國家對於年滿70歲以上的老人有什麼優惠政策

1.各地在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政策時,應對老年人予以適度傾斜。

2.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3.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要在保障「三無」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優先照顧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

4.各地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5.各地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要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關部門要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社會志願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7.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依法優先辦理,並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有代理人的要嚴格審查代理資格。

8.免除農村老年人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任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納入國家和地方濕地保護體系及其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濕地除外。

9.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老年人社會參與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0.對有老年人去世的城鄉生活困難家庭,減免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或者為其提供基本殯葬服務補貼。對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選擇生態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區自願實行火葬的,要給予補貼或獎勵。

(二)衛生保健優待

11.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為轄區內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定期對老年人進行健康狀況評估,

及時發現健康風險因素,促進老年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積極開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識宣傳,開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礙的預防控制工作。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12.鼓勵設立老年病醫院,加強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建設,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設立老年病科。

13.醫療衛生機構應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便利條件。

14.鼓勵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15.倡導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建立業務協作機制,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

16.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申請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

(三)交通出行優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要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18.交通場所和站點應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設立等候專區,根據需要配備升降電梯、無障礙通道、無障礙洗手間等設施。對於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特別關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應為老年人提供票價優惠,鼓勵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覆蓋全體老年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優惠辦法,對落實老年優待任務的公交企業要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20.倡導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對參保老年人應給予保險費、保險金額等方面的優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設立不低於坐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鐵路部門要為列車配備無障礙車廂和座位,對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訂票和選座位提供便利服務。

22.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和《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等建設標准,重點做好居住區、城市道路、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

優先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生活和出行環境。

23.公廁應配備便於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並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四)商業服務優待


24.各地要根據老年人口規模和消費需求,合理布局商業網點,有條件的商場、超市設立老年用品專櫃。

25.商業飲食服務網點、日常生活用品經銷單位,以及水、電、暖氣、燃氣、通訊、電信、郵政等服務行業和網點,要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和優惠服務。

26.金融機構應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設置老年人取款優先窗口,並提供導銀服務,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上門服務。鼓勵對養老金客戶實施減費讓利,對異地領取養老金的客戶減免手續費。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提示相應風險。

(7)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一、具體補貼政策

(一)高齡補貼

數省份對100歲以上的老人都給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齡津貼,除天津市外,寧夏規定,90周歲以上城鄉高齡津貼標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上海、山東、海南、陝西,均規定給予100歲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貼或營養費。

發放高齡津貼門檻最低的省份為青海和陝西,兩地均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齡津貼。青海規定,凡具有青海省戶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領取高齡津貼,具體標准為70-79周歲,90元/月。

【高齡補貼辦理流程】:

1、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填寫《縣高齡津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張。

2、村(社區)審查。村、社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後填寫縣高齡津貼發放匯總表上報各鎮(鄉)。

3、鎮(鄉)審核。鎮(鄉)負責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信息錄入,建立老年人高齡津貼信息資料庫,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老齡辦。

4、縣老齡辦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對象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鎮(鄉),由鎮(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鎮(鄉)發放。縣老齡辦根據審批情況將津貼劃撥到各鎮(鄉),各鎮(鄉)實行打卡發放。

(二)養老保險補貼

這種補貼也是農民可以領取的,領取資格同樣是要達到60周歲的。其中,前幾年的養老保險補貼只有60元/月,從2017年起就變成120元/月了。這兩項補貼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農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農村養老金

目前國內的農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金兩種。在農村,只有年齡達到60周歲的老年人,才能夠獲得養老金。值得一提的,前幾年養老金的補貼為55元/月,今年起正式提高到70元/月了。

二、2017年高齡津貼政策

從國家民政部獲悉,我國已經陸續在省級層面出台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個省份出台了高齡津貼補貼政策,20個省份出台了養老服務補貼政策,17個省份出台了護理補貼政策。

梳理發現,在已出台高齡津貼的這26個省份中,大多數地方對80歲以上的本地戶籍老人發放高齡津貼或營養費。其中,天津高齡津貼額度最高,可達到500元。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要求,各地要認真學習借鑒這些地區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續為方向,加快建立這些惠民制度,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在省級層面全覆蓋。未出台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工作進度,盡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做好老年人評估工作,逐步提高補貼標准和覆蓋面,切實增強老年人獲得感。

H. 辦低保需要哪些程序。

辦低保的程序如下:

1、首先是提出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供證明材料。

2、然後是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到5天,然後指導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再把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再者就是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然後再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

4、最後需要等待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復審,進行依法審批。

(8)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低保

I.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新《安全生產法》中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全生產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其後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准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於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於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制和輔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託服務後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於釐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並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准備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准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並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

與原法相比:

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

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

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產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由「先證後崗」修改為「先崗後證」。(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范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於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9)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內蒙古出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並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等手段提升裝備安全水平。

《規定》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方式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等。如有違反《規定》、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此外,對於出現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處罰等五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准入、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申請政府性基金項目、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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