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四川綿陽市三台縣西平鎮城鄉道路規劃辦公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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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鎮城鄉道路規劃辦公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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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四川省綿陽市高水片區歸哪個社區管
近日,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組織召開了綿陽市高水等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評審會。會議認為,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的《高水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石塘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編制的《遊仙區經濟試驗區部分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杭州魯格建設計有限公司編制的《永興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基本滿足規劃部門下達的規劃條件要求和有關的規范要求。原則通過評審,編制單位按專家提出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為使規劃方案更加科學合理,規劃編制單位將在近期按照專家評委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提交修改後的方案文本。經審查後市規劃局將及時在媒體上予以公示,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本次規劃總面積為2055.67公頃,其中:高水片區為536.15公頃,石塘片區為215.93公頃,永興片區為847公頃,遊仙區經濟試驗區部分地區為456.59公頃。具體定位如是:高水—綿陽市中心城區和高水組團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發展商務商業、設計創意為特色的現代濱水居住區;石塘—綿陽市經濟適用房試點城區,以循環經濟為特徵的舊貨交易市場和小型企業園區,生態型宜居社區;永興片區—是高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配合高新區的高科技研發功能,以發展居住於生活性服務功能為主,適當發展生產與生產性服務功能;遊仙區經濟試驗區部分地區 —分為遊仙壩、一環路、芙蓉村三部分。其中,遊仙壩片區定位為遊仙片區的重要居住片區和遊仙經濟試驗區的公共服務中心,是以居住功能為主導,集商業、辦公、文化、配套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居住綜合片區;一環路片區定位為游
片區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商業功能為主導,集居住和配套服務功能為一體的商業居住綜合片區;芙蓉村片區的功能定位為遊仙片區的重要居住片區,是以居住功能為主導,集科研、文化、體育、商業等功能為一體的山體生態型居住綜合片區。
❸ 綿陽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劃和管理是哪個單位
綿陽市城市停車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綿投控股集團投資的全資子公司,於2012年10月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元。主要負責我市城市佔道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和綿陽市靜態交通管理物聯網建設管理。
❹ 綿陽在整個四川的地位如何
四川新聞網消息
時隔十年,綿陽市啟動迄今為止最大規模的城市規劃修編工作。近日,歷時半年編制完成的《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初步方案)出爐。
厚約百頁的規劃,為未來綿陽城市發展定位:中國科技城、西部製造業基地、四川副中心城市。
「四川副中心城市」首次出現於綿陽城市規劃中,引人矚目。初步方案將此描述為「與成都攜手,構建西部最強都市區」。
預計,整個修編工作將持續至今年11月底,並報省政府批准。
定位,折射城市成長史
1956年,隨著首份城市總體規劃誕生,綿陽首次為自己定位:輕工業城市。此後10餘年間,規劃雖歷經4次修編,「工業城市」這一提法卻始終保持。
1985年,綿陽撤地建地級市。隨後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除再次強調電子工業的主體地位外,將「四川省重要科研基地」寫入規劃。1997年版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又提出打造「我國重要電子工業生產和國防科研基地」的構想。
這一構想隨著「中國科技城」的建設變得觸手可及。事實上,現實發展速度已超出了規劃制訂者的預想。2004年,綿陽全市GDP位居西部城市第八,超過貴陽、銀川等省會城市。經濟發展帶動城市人口和建成區規劃急速遞增:至2005年,綿陽城市用地數量已逾62平方公里,突破1997年版規劃設定的58.5平方公里規模。
發展需求是推動此次修編的內因,來自周圍城市的競爭壓力則使修編更加勢在必行。「德陽等新型城市興起,綿陽如何確立自己在四川的地位,發揮西部地區城市化水平增長極的作用,都需要通過規劃予以明確。」參與此次修編工作的綿陽市規劃局編辦主任羅誠說。
擔綱此次修編重任的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在提出的2個綿陽城市定位初步方案中,均將「四川副中心城市」寫入其中。這一提法得到國內外規劃專家的認同。受邀赴綿研討修編的南京大學教授崔功豪認為,綿陽應充分發揮區域優勢,從某種意義上講,尤其要打好「成都牌」,充分發揮科技優勢,成為西部地區重要的創新基地、研發基地和人才基地。
向北,建設一座帶狀城
按年初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設想,到2010年,綿陽建成區面積將達10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人口超過100萬。
這座構想中的百萬人口大城區將向何方延伸?答案隨著綿(陽)江(油)快速通道貫通而日益明朗。4月3日,《關於撤銷江油市設立綿陽市江油區的請示》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呈國務院。
初步方案稱,這一全新組合為「帶型城市發展策略」。方案設想,故有的中心城區———涪城、遊仙,將繼續履行科技創新和研發、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商貿及商務服務、文化教育、休閑宜居、交通樞紐功能;新設立的江油區,則將成為綿陽製造業和能源工業基地、旅遊目的地及服務中心、交通及物流集散中心。
「綿江一體化,是綿陽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必然途徑,是實現綿陽城市功能快速提高的重要保證。」方案認為,此種組合,有利於統籌各種資源,實現經濟和產業互相協調與統一布局、公共服務業優勢互補、生態環境整體保護。更通俗的觀點則認為,江油的「加盟」,將彌補綿陽在製造業、旅遊業等方面先天不足,使之具有與成都、德陽等地「角力」的基礎,從而拉動整個成德綿經濟帶向北延伸。
不過,方案設計者同時提醒,帶狀城市發展並非沒有不足,由於需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多,對投入需求量很大,且不易形成規模,極易導致組合發展名存實亡。
為此,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副司長孫安軍寄望綿陽「在統籌發展方面有所突破」,即從確定城市規模和功能定位轉向控制合理環境容量,明確科學建設標准。
羅誠一再解釋,所謂綿江一體發展,並非完全修建一座從綿陽延伸至江油的現代都市,而是充分利用兩地優勢資源,選擇重點發展區域,再以綿江快速通道為線,珠串形成集休閑居住、文化旅遊、科研教學、川西景觀、物流集散為一體的新型帶狀城市結構。
❺ 跪求 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適應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要交通電力設施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人防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整治江河、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
第四條綿陽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綿陽市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及各類專業規劃;研究確定城市風格特色,審定城區主要街景規劃,重要建築設計方案,城市綠地和城市雕塑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審定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
綿陽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負責對綿陽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城市風格特色、重要建築方案等進行技術論證,並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派出機構,負責管轄區或鄉(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涪城、遊仙區政府、各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單位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非建制鎮、村莊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部隊、鐵路、黨政機關、開發區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3公頃以上,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經市規劃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自然、資源、歷史、現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等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綿陽城市規劃報批前須經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論證,市規劃委員會審查。
第十七條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批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鑒定,並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認真集中和採納各方面的正確意見。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城市規劃區內非建制鎮和村莊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駐市各行業單位編制的專業規劃,必須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評審,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國家機密的規劃文件、圖紙、資料,按國家保密法辦理。
第四章城市開發建設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二十四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五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注重節約土地,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保護具有歷史紀念意義以及具有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跡。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前款規定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跡,並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規劃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符合相應地區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等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用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控制,不得進行與規劃要求不相符合的開發建設。
機場凈空區、無線電收發訊通道地區、軍事控制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控制。
高壓供電走廊、城市地下管線埋設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控制。
第二十九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合理利用、調整布局、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的原則。
第三十條城市舊區改建的街區和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劃定,不得進行零星插建。
第五章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按有關技術規定初步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與范圍;
(二)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對於定點的意見,其中特殊或重要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會審;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組織審核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的規劃設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經審定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規劃設計條件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關證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其他應當確定的規劃建設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受讓方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前,應當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通過行政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轉讓方應當先持有該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在遵守原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需要改變原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必須先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確需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原定技術規定的,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查批准後,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已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合作經營的,合作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用地的實際情況,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區臨城市規劃道路徵用土地時,必須代征相應規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並拆除其范圍內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在舊城區臨城市道路建設時,須拆除用地范圍內城 鏈接地址: http://www.myghj.cn/shownews.asp?newsid=605
❻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金土地政策具體實施措施農民的房屋土地被徵用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❼ 綿陽市城市規劃設計院楊莉
綿陽水利設計院好一些
1、測繪是艱苦行業,避免不了外業,最好的選擇是市級單位,專這樣的話,外業大都是市裡屬,就算外業,當天也能回家,以後成家了你就知道這樣的好處了;其次是省里的單位,再次之是水電七局之類的,屬於全國性的大企業,項目全國各地都有,去的話,你就等著出差吧,哪有項目就去哪,一年四季隨著項目部跑個不停,很難回家,等結婚成家了是個麻煩事。
2、水利行業近幾年前景很好:今年國家一號文件,水利上投資4萬億,每個省都有幾千億的投資,起碼近十年會活很多,水電局和水利設計院都閑不住的。掙得也相差不大,個人覺得,就算在市院少掙點,也別去大國企,為了穩定點嘛。男人得養家,老婆孩子和父母都需要你照顧,你要是隨著項目到處跑,於心何忍啊。
註:本人也是測繪行業,今年畢業進的省院,項目都是在省里各城市,所以每月大半時間都在省內各城市的工程現場,本科同學有畢業去中水三局得,這兩年,跑的比較慘,一年到頭回家不幾天,天津,遼寧省、河北到處跑,個人覺得比較慘。
建議:去綿陽市院吧,~~
❽ 四川省綿陽市自建房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辦理房產證
農村建房屬於宅基地,農村蓋房首先到鄉里找城建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然後到鄉里的土地管理內所辦理<用地許可>取得這兩個證就可以了.建設完後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了,但是要注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可買也可租,第二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容房.經批准,你就可以開始造了,當然土地是指城市的土地,
❾ 綿陽市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