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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市政建設局職責

發布時間:2021-03-07 03:29:00

A. 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能是什麼

橫縣規劃建設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辦法以及相關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擬定本縣貫徹實施的具體意見、辦法。編制相關的發展戰略、是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參與本縣范圍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概算、審查等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全縣建築業企事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投標代理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上報;負責建設工程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主管地區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設立及其規劃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含街、區、鎮、村)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
(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節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七)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房政、產權產籍、房地產行業;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地產發轉讓、租賃、抵押評估以及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屋維修物業等的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和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制訂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B. 城建局有什麼職能

職能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二)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五)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

(2)長沙市市政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上述職責,城市建設管理局設置5個內部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業務綜合、黨務、人事、勞動工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系統各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信訪、老幹部服務、文電、信息、檔案、保衛、保密、精神文明建設、後勤服務、對外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負責制定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計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計劃、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負責有關項目的立項審核;制定本行業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負責城市基礎建設費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財務指標匯總和執行行業會計制度;負責機關財務。

(三)政策法規科

研究制訂全市城建系統體制改革方案、規范性文件;負責政策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匯編;負責城市綜合執法

的行政執法監督;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城建系統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調研,承擔全市城建系統普法和執法人員培訓及法制宣傳;負責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

制定環衛、市政、園林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環衛、市政、園林的管理工作,並擬定經營承包指標,承辦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及生產調度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涵、市政設施、排澇防汛和城市路橋收費站的管理工作;負責環衛、市政、園林業務技術標准和相關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城市綠化、園林綠地、市容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供水工作。

(五)公用事業科

負責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的管理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承辦國家、省、市級風景名勝區定級及規劃、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布局和城建檔案的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查酒家

C. 城建局是干什麼的

城市建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等,內設辦公室等機構,屬城市建設類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二)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五)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

建設市場,對全市市政建設和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負責指導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定級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等相關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和公共、公用設施建設、城市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八)研究擬定城市建設與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九)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在城市防汛工作中與市水利局的分工是:水利局負責制定城市防汛總體方案,聯絡、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處理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河堤加固等工作;城建局負責城區內排水道、山洪溝等清淤工作;處理朝陽城區防汛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事項。

(3)長沙市市政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系統現有基層黨組織55個,其中黨委3個、黨總支3個、基層黨支部49個,黨員863名。2017年來,該局黨組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的各項部署要求,堅持「圍繞中心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總體思路,建強戰斗堡壘,夯實基層基礎。

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幹部砥礪奮進、拼搏實干,全市城鄉建設事業工作不斷創造新的業績。2017年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首次獲評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先進集體,被江蘇省政府表彰為江蘇製造突出貢獻獎先進單位,通啟路高架和東快速路高架雙獲國家優質工程獎。

建立標准,落實制度,為黨建工作把關定向

抓好黨建工作,必須建立明晰的工作標准和嚴謹的制度規范。

一是運行機制標准化。建立「黨組+黨委(總支)、支部+黨員」的「三位一體」責任體系,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黨組每年專題研究黨建工作不少於3次,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黨組織書記座談會。

首次建立直屬單位中心組理論學習巡聽旁聽制度。去年,組織學習十九大報告等中心組學習12次,舉辦專題講座5次。13名黨組成員堅持黨建聯系點制度,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支部集中學習6次以上,到分管直屬單位講黨課3次以上。

二是制度體系標准化。以「黨建規范年」為契機,黨組印發《關於開展加強黨建和內控制度建設活動實施方案》及《黨建工作台賬》、《制度目錄清單》,出台黨組議事規則、「三重一大」制度、主題黨日、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制度16項。

基層單位新建234項,修改、廢行470項,匯編18冊(套)制度,建立了規范化、常態化、常效化的標准體系。

三是組織生活標准化。重點規范「主題黨日」「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等組織生活的落實,黨內政治生活的互動性、輻射性明顯增強。

精心編制《黨員發展檔案(樣本)》,嚴格黨員發展程序,規范黨員發展材料,發展黨員更具規范性和合理性;重新明確了黨費收繳基數,每月按標准足額繳納;採集了全體黨員基本信息,實現黨建與信息技術的有機融合。

2018年,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黨組將結合黨的十九大精神具體化、落地化,按照上級黨委的決策部署,做到執行毫不動搖、推動豪不含糊、要求毫不放鬆,帶領全系統上下在謀事上提升格局。

在做事上提升品質,在處事上提升情懷,以更高標准、更實舉措,推動城鄉建設事業跨越發展,為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作出更大貢獻。

D. 市政局主要是干什麼的

市政局的主要職能:

1、負責擬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城市園林綠化、城區排水及污水處理、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發展目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年度維護管理規劃和專項計劃,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2、承擔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的管理。

3、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及三峽庫區澎溪河水域的管理,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處置、醫療廢物處置和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

4、承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負責戶外廣告、戶外燈飾設置的管理工作。

5、承擔城市管理執法的責任。負責城市管理的監察執法,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平台建設。

6、承擔城區園林綠化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管理、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和城市園林水域安全工作;擬訂本縣創建園林城市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

7、承擔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風景名勝區的設立、報批工作,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並監督執行。

(4)長沙市市政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市政局管網科負責內容

1、制定城區雨水、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2、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

3、負責城區排水管網疏浚;

4、負責排水許可證和接溝許可證的頒發、撤銷和監督管理;組織違規排放行為的查處;

5、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的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城區其它各專業管線規劃建設與維護時序。

E.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F. 建設局是做什麼的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

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10、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稽查執法

1、工作性質

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城鄉建設活動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以及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過程中,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檢查處理的活動,是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

2、主要任務

①、組織對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組織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②、完善稽查執法制度,形成分級負責、層級指導、協作配合的稽查執法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發現及時、查處有力、指導順暢的工作機制。完善稽查執法信息系統,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

(6)長沙市市政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一)、建設局職責調整

①、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②、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③、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④、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⑤、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⑥、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稽查執法重要意義。

加強稽查執法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創新體制機制、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推動開展稽查執法工作,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了明顯作用。形成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但必須看到,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違反城鄉規劃、違法違規開發建設、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等問題仍呈多發態勢,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規范市場秩序的任務還很重。

加大稽查執法工作力度,有利於強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政管理體制,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有利於實現監管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有利於及時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科學發展。

G. 建設局是干什麼的

建設局執法職責與許可權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起草或制定全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業、建設市場、老城改造、房屋拆遷、城市綜合開發和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管理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二)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編制中近期城市建設計劃綱要;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制訂工作。
(三)參與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制,上報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指導、檢查、督促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規范建築市場。管理建設行業各類企業資質,負責各類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和材料設備的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建築市場監察等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建設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引進合作和工程承包及勞務合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管理和拆遷經營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市住宅區市政公用環衛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牽頭負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營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和實施全市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住宅發展計劃的制訂工作,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推進鄉村城市化發展;指導村鎮建設項目、住宅以及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活動,對建設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七)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行業政策和技術標准;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和施工圖設計審查;統一管理工程建設抗震設計規范和抗震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負責建設技術市場管理、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查轉化和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工作;負責部分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准用管理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市政公用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負責全市供水、排水、燃氣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負責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服務單位的資質審批與管理以及市政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城市道路、橋梁、排水及附屬市政設施的統一管理與維護。
(九)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紀檢監察和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職稱、培訓等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程建設稽查大隊執法職責與許可權
1、宣傳貫徹國家、省關於工程建設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和稽查,並依法查處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受理各類違法、違規建設的投訴和舉報;
4、參與建設局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活動等。

是有行政執法權的

H. 長沙市政府各部門職能

市政府辦公廳
(一)負責起草、審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類文字材料,處理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收到的各類文電。
(二)負責市政府會議的組織安排及紀要起草工作。
(三)負責市政府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提)案、建議的承辦工作。
(五)負責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組織協調市政府大型活動。
(六)負責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駐深單位、駐軍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銜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並協調推進。
(二)承擔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
(三)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對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意見;統籌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負責推進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
(四)擬訂區域經濟合作和全市區域均衡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協調推進與內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區域合作。
(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按許可權負責各類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工作。
(六)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負責人口政策。
(七)擬訂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能源監測預警機制,承擔保障能源安全的責任;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負責定價政策,監測和分析價格水平,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和對策措施。
(九)組織編制並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的計劃和政策。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工作。
(三)按規定負責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領域內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五)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工業、商貿行業管理;負責行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七)負責協調電力經濟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負責工業、商業及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八)承擔組織實施重要物資的儲備和市場供應的責任;負責糧食行政管理。
(九)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會展業管理。
(十)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進出口管理。
(十一)負責國內經濟協作、對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區建設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指導招商引資工作;管理駐海外經貿代表機構。
(十三)按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四)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辦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事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十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推廣信息化領域新技術、新標准;按規定協調管理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通信管線、機樓(站點)、公共通信網路和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工作;指導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工作。
(十七)負責信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
(十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九)承辦市政府與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財政、會計管理、政府采購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市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將市國資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監督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參與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四)監督和指導各項稅收收入的組織情況,審核上報市地稅局擬訂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五)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和政府罰沒物資管理;按規定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監督並統籌調度市級財政資金;負責國庫現金管理。負責編制市級政府采購計劃,監管政府采購活動。
(七)承擔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責任。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性資金支出的范圍、標准、程序;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
(九)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師行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監管。負責監管企業財務制度的執行。
(十一)承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采礦糾紛。
(六)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劃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二)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統籌協調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各行業各領域有關人居環境保護的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研究全市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目標和對策建議。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質量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梁、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制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和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醫療衛生、計生、食品、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衛生、計劃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口政策,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組織推進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服務網路;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監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
(六)組織實施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
(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救護責任。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並發布相關信息。
(八)完善中醫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中醫事業健康發展;監督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九)承擔醫療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生服務准入標准和管理規范;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範,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十)負責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行政執法;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協同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綜合治理。
(十一)組織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導幹部保健工作;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府;草擬本市教育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發展的目標、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管理市教育經費;檢查區級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
(四)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類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計劃;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增設(撤並)和專業設置。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導和管理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和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職稱評聘制度,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指導市屬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與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教育系統與國(境)外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外籍教師和學生進行日常管理。
(十)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與企業、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話溝通制度,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基他事項。
市公安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掌握全市影響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我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公安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四、依法查處各類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深圳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七、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治安秩序,查處各類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保安行業的管理,協調、指導基層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工作。
八、負責我市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負責我市城鎮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消防工作,負責我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負責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工作;為全市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等服務,為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提供裝備和後勤保障。
十二、對公共信息網路進行安全監察。
十三、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我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六、對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監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派駐監察機構和下級監察機構的工作。
(二)檢查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三)組織、指導實施效能監察和績效管理,開展電子監察工作。
(四)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並調查處理。
(五)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重大行政過錯行為。
(六)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協助紀檢機關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活動。
(七)監督檢查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八)協助上級及其他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涉及我市的監察業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十一)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二) 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十三)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I. 市政公用局的主要職責

二、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養護市級標準定額和專業管理辦法及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組織實施市政公用工程建設項目經濟評估、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監理、檢測驗收和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編制和審查年度工程建設和養護資金計劃以及融資方案;負責城市排水許可、排水設施、污水處理、泵站建設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佔用、張掛張貼宣傳品審批和管理;負責工程預決算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設的前期准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養護、協調、使用等正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本市城市道路橋涵,控制道路、橋涵的佔用和挖掘;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增容、城市供水資質;負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改裝、拆除、遷移審批;負責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
六、負責市區道路清掃、保潔、灑水;負責公廁沖洗、保潔、維修;負責城區車輛清洗站(點)設置審批和管理;負責垃圾、糞便清運和無害化處理;負責城市建築渣土管理和處置。
七、負責本市燃氣、供熱行業管理;審核管理燃氣、供熱供應單位資質,核發燃氣、供熱供應及燃氣器具經營許可證;負責燃氣、供熱工程建設與管理,審核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組織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燃氣、供熱供應從業人員及燃氣、供熱器具安裝維修人員崗位技術培訓,實施燃氣、供熱安全管理,參與調查處理燃氣、供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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