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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鄉建設部73號文

發布時間:2021-03-07 03:55:02

Ⅰ 建設部73號令廢止了嗎

建設部73號令是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質[2014]73號版 廢止《智能化示範小區設計權》等14項國家建築標准設計的通知
於廢止《智能化示範小區設計》等14項國家建築標准設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劃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
隨著建築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更新,《智能化示範小區設計》等14項國家建築標准設計已經不適應需要。經審查,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廢止《智能化示範小區設計》等14項國家建築標准設計。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567號文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567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12月25日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經研究並報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崗位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的依據。
(一)我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未成立專門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2002年,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和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對《舊版崗位證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過渡期間該證書繼續有效。
(二)2004年,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期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關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設部下發了《關於改變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號),決定將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工作由建設部移交中國建設勞動學會並負責證書的監制和管理,建設部負責監督、檢查與指導。
(三)根據部市場監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對各省市職業技能人員頒發與相關證書情況匯總顯示,截止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選用了該證書。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多萬技能人員通過考評持有該證書。多年來,這些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在抓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澱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為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全行業的角度看,由於對這項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機構、標准、大綱、試題、工作流程等缺乏統一的規范與管理,不僅難以形成相關數據完整,而且也造成相關資源不能共享,不利於行業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保障。
鑒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到《舊版崗位證書》的名稱和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行政許可和人社部關於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將《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並對證書有關內容和樣式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晉升和持證上崗的要求勢在必行。
二、新、舊版崗位證書的銜接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後,考慮到目前全國實際證書量和持證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轉崗晉級等行業特點,已頒發的《舊版崗位證書》繼續有效,待持證者晉級或轉崗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與考評,合格後頒發《新版崗位證書》,《舊版崗位證書》同時作廢。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新、舊版崗位證書。對於中國建設勞動學會或經部業務主管部門允許印製的、尚未使用完的《舊版崗位證書》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
《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按照學會印發的《關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管理的辦法》執行。

Ⅳ 民政部,國土資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出台民發[2014]79號文件

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怎麼考

符合報名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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