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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城鄉居民賠付標准2015

發布時間:2021-03-07 08:16:36

Ⅰ 交通事故賠償中怎樣界定城鎮標准

認定標準是:以「居民」為認定標准。而並非簡單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版來簡單的區權分農村標准和城鎮標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准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於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築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築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於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Ⅱ 交通事故賠償中農村戶口與城鎮戶口認定標准

1、按照最高復人民法院的有關制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事故中農村戶口的受害者及家屬如主張按所在地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需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鎮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

2、對於雖然是農業戶口,但在城鎮、工作、學習、生活、經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計算。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車禍城鄉居民賠付標准2015擴展閱讀

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四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二者不能或缺。

Ⅲ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城鎮賠償標准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死亡賠復償標准計算制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Ⅳ 交通事故的賠償按照城鎮標准指的是什麼

【城抄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襲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准,但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
受害人事發時為農業戶口,一審起訴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當的途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地區居住一年以上:
(1)事發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的暫住證;
(2)城鎮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城鎮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
(4)受害人為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證明及在事發前實際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5)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社保、工資等其他原始證據;
(6)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僱傭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目等原始證據;
(7)事發前在城鎮學習滿一年的學籍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憑證、學校證明。

Ⅳ 交通事故農村戶口賠付標准

近年來,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台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不一一列舉):
1、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准確定賠償。」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 ]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准,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准。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准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准。
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准計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7、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
8、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審查通過的《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並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
此外, 雲南省公安廳早在2002年的《關於印發2002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平均生活費均按照統一的標准進行計算。貴州省自2004年1月1日開始, 即按照該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一個標准」的通知》,對在該省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賠償的城鎮、農村人口均按統一執行的城鎮「平均生活費」一個標准賠償。等等,無疑,這些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出台,體現了「以人為本、平等保護」的理念,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得到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以及廣大民眾的高度贊賞。
自上述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相關的指導意見之後,在其下轄法院便出現了很多這樣的判例,在這里我們不一一列舉。同時,在很多沒有出台相關指導意見的地區,例如北京、武漢、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現了相當多這樣的判例,這一現象得到了民眾的普遍贊賞和高度稱贊。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行差別對待,將人身損害賠償區分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實上的不平等,違反了《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與WTO背景之下的國際做法不相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賠償理論上採用「勞動能力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立足於對因受害人勞動收入減少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並非為生命定價。考慮到我國城鄉之間在勞動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實際差異,該規定符合中國具體國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據戶籍登記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僅僅因為戶籍登記地的不同,就實行不同的賠償,這種「唯戶籍論」的區分方式過於簡單和絕對。對於戶籍在農村,但進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來源,已經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戶籍以外,其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及生活水平與城鎮居民完全一致,對這一群體,仍然按照農村居民標准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實際。這一點,早已成為各地方法院和廣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識,是極不可取的。

Ⅵ 交通事故中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標准有什麼不同及法律依據

認定標準是:以「居民」為認定標准。而並非簡單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來回簡單的區分農村標准和城鎮標答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准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於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築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築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於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Ⅶ 交通事故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標准有何不同及法律依據

認定標準是:以「居民」為認定標准。而並非簡單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來版簡單的區分農村標權准和城鎮標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准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於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築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築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於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Ⅷ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2015年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准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全文閱讀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准: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或者基本生活費標准,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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