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局的質安站和執法支隊的職能和待遇各怎樣
質安站主要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以前是分質監站和安監站,現在一般都合並了。有的是內部質監安監分開,有的是同一科室有兩個職能。不知道你那邊是什麼情況。相對來說,都願意從事質監工作,安監工作費力不討好。當然,質監安監都是責任重大。
執法支隊主要處理建築違法行為,如建築手續不全擅自開工、違法分包等情況。
兩個單位總體來說,待遇是一樣的,都是住建局下屬科室。現在無論事業單位還是行政機關待遇都是按相同標准套工資,沒有哪個單位能自己提高待遇的情況。
當然要是說哪個崗位更好,這個就要看你怎麼理解了,因為就是在同一個單位,不同的科室不同的崗位所謂好壞是不一樣的,你懂的。
❷ 我國《建築法》的基本原則及調整范圍是什麼
《建築法》的基本原則是 建築活動應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從 事建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
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劃分,其所規范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根據工程行業慣例的劃分,工程實務中,一般習慣性把建設工程籠統地分為建築工程和專業工程。本文結合律師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性規定,簡單談談建設工程實務中《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問題。
一、《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及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現行《建築法》於1997年11月1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第2款對第1款中所指稱的「建築活動」進行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築法》本條關於調整適用范圍的立法規定,實務界一般認為《建築法》主要是對建築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築活動進行調整,從法律的名稱、使用的術語和涉及的主要內容方面來看,《建築法》主要體現在對「建築工程」而不是「建設工程」進行規制。而根據工程行業慣例中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和「建設工程」來看,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工程術語,在法律含義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內涵和外延要小於後者,後者包括了除建築工程外的專業工程。該法的名稱為《建築法》而不是《建設法》容易產生分歧,所以有實務界人士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建設法」。筆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馮小光在作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講解中,也提到了「建設法」的概念。
《建築法》頒布施行前後,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工程建設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築法》與這些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實施,呈現出以《建築法》為「天子」、兩個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重臣」,眾多部門規章「群雄並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格局,構成了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二、專業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意義下,專業工程屬於「建設工程」的范疇,而與「建築工程」有一定區別。根據工程實務中的習慣稱謂,專業工程有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水利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工程、礦山工程等等。這些工程從法律上講不屬於《建築法》所定義的「建築工程」,那麼,涉及這類工程的法律問題時,能否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也即《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否包括除「建築工程」外的「建設工程」?這是本人在律師實務工作中曾遇到的一個工程方面的法律咨詢問題。提問者稱,按照《建築法》的規定,該法主要調整房屋建築工程,而我公司主要進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劃分類別,公路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屬於不同的類別,那麼公路工程是應該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還是適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說,這個問題提得相當專業,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工程專業方面的問題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對於提問者關於公路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我們可以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專業工程是否適用《建築法》?
《建築法》第81條規定:「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督、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公路工程作為專業工程除可以適用《公路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調整的范圍突破了《建築法》關於「建築工程」的范圍,擴展到「建設工程」的范圍,這一點,從法規的名稱上也可以看出。而上述兩個條例中所指稱的「建設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時,上述二條例明確說明其制定的依據是《建築法》,從法理上說,受二條例調整也同時受《建築法》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同時,也受《建築法》的調整。
因此,對於工程實務中關於專業工程的法律適用問題而言,雖然《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為「建築工程」,但結合我國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調整體系來看,專業工程的調整仍然應當納入《建築法》的范圍。
三、《建築法》的修訂調整范圍及特別規定
現行《建築法》已經施行了10多年,這10多年來,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一些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建築法》實施情況時,也認為現行《建築法》調整范圍偏窄,在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建議為了適應工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修訂現行《建築法》。因此,我國現在已開始著手進行《建築法》的修訂工作。在《建築法》(修訂送審稿)中對現行《建築法》的調整范圍進行了立法擴張。該送審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與其有關的活動。本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由此可見,我國修訂後的《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建設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調整范圍的擴大,送審稿中對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現行《建築法》中的「建築工程」這一術語均改為「建設工程」,以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范圍。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建築法》調整范圍的例外規定。根據現行《建築法》及送審稿的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兩層及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軍事建設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建築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