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南省農村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直接在異地報銷。報銷標准為:起付標准1500元,住院費用達到1500—7000元的報銷50%,住院費用達到7000元以上的報銷68%。
按照《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額度不超過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確定,實行分級管理。建立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周轉金制度。省轄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上解周轉金(即時結算預付資金)。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醫療費,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支付醫療費,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後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支付的醫療費用時,預留不超過5%的額度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
(1)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河南省在異地看病花費的,可以在異地直接辦理結算。
參合患者應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通過多種形式在參合地辦理轉診手續。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填寫「轉診單」相關內容,通過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及時將轉診信息上報至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
未按規定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備案和執行轉診的患者所發生的跨省就醫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報。對於相同疾病多次治療的轉診患者,可向統籌地區申請,由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再次激活前一次轉診證明。
即可完成轉診手續。通過電話、傳真、網路等方式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請激活;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本級新農合信息系統或登錄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進行激活操作。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⑵ 河南城鄉醫保費新政策2019
城鄉居民醫保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續繳次年醫保費用時間為:每年9月至第二年版的2月底。繳納2018年度權醫保費用的時間為:2017年9月-2018年2月溫馨提示:新參保人員(新生兒及新入戶籍居民等)不受此時間限制,全年都可繳納當年的醫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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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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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當事人是屬於政策內在定專點機構住院屬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補助待遇的;
2、根據(豫政辦〔2016〕194號)文件第17條的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准為:自然分娩不低於600元,剖宮產不低於1600元;
(2)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支付。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194號)。
⑷ 豫政[2001]51號是否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1998]172號)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關於綿陽市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特製定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一、任務和原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參保范圍和繳費辦法
1、綿陽市市級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涪城區、遊仙區內市級及其以上單位參加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此范圍內的部、省屬單位以及鐵路、電力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綿陽市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保險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費率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繳納費率為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職工上年工資總額依據市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口徑。凡繳費工資低於市級平均工資的按市級平均工資繳費。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可委託銀行代辦,也可由單位直接繳納,按月或季繳費(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繳或欠繳者,按日加罰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統籌基金;對逾期3個月未繳納的,將暫停其醫療保險關系。
5、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參保單位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企業破產清算時,必須全額清償欠繳和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三、建立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
1、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①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
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按職工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年退休費)計算,在職45歲以下按3%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45歲以上按4%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退休人員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個人年退休費的4%計入個人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單位繳費情況按季劃入。
②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余額作為統籌基金,由市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
2、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①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也可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當不足支付時一律自付。
②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實行單次住院結算。每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和未定級醫院500元,退休人員起付標准比在職人員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90%(個人自付10%)。參保人員全年基本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
③經批准轉外地醫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醫院,符合基本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700元,退休人員600元,超過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70%(個人自付30%),退休人員80%(個人自付20%)。
④常駐外地的在職、退休人員不使用醫療磁卡,門診醫療費按上述第①條包干使用,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第③條辦理。
3、參保人員在門診醫療中需長期依靠葯物治療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後需要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且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並有二級以上醫院和本單位證明、經市社會保障局審核,按個人負擔30%,單位負擔30%,統籌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單位每半年匯總,到市社會保障局報銷。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2、市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3、市社會保障局的事業經費不得從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市財政預算解決。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利率計算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5、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調離本市時,其結余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還本人。
6、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①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結算
門診醫療:凡在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實行磁卡結算,當個人帳戶用完後一律自付;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現金結算,而後可由單位按月或季報市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結算。
住院醫療:參保職工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憑定點醫院入院證明、單位介紹,並持個人磁卡到市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障局在定點醫院的代辦點辦理住院手續。凡在已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醫療費實行磁卡結算。起付標准以下費用、個人自費、自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同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患者一律用現金同醫療機構結算、出院後由本單位向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統籌基金結算
每月25日為結算日,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當月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中出院病人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葯店應將當月參保人員購葯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報送時間為每結算日後10天之內。
7、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8、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凍結單位帳戶和參保人員磁卡。
9、市社會保障局要根據上級勞動和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准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組織貫徹執行。在上述管理辦法未出台前,用葯目錄、醫療服務范圍和標准,暫按原辦法執行。
10、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由市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辦法,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1、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12、市審計局要定期對市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13、市衛生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積極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調整,加快衛生機構改革,規范醫療行為,減員增效,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基本醫療服務,並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在市級醫療機構中逐步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將社區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14、成立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綿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小組(參加單位及人員另文下達),其主要職責是:
①負責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資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③負責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收費標准、服務質量等情況;
④負責監督、檢查定點葯店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葯品質量、價格、服務質量等情況。
五、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1、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市社會保障局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3、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待國家制定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4、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的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市財政局核准後列入成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社會統籌。特定行業的劃定范圍待國家制定相關文件後確定。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仍按《關於破產國有企業職工託管期間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綿府辦函[1998]41號)執行。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范疇,由市社會保障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中推行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解決。
7、最高支付取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按綿委辦發[1998]05號文件中關於超過2.5萬元以上重病職工的特殊醫療費用解決辦法執行,待國家有新的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各參保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職工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方案的平穩過渡。
七、其它
1、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綿陽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綿陽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綿陽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⑸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試行
1、在當事人是屬於政策內在定點機構住院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版補助待遇的;
2、根據(豫政辦〔權2016〕194號)文件第17條的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准為:自然分娩不低於600元,剖宮產不低於1600元;
(2)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支付。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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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1、在當事人是屬於政策內在定點機構住院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補助待遇的內;
2、根據(豫政辦容〔2016〕194號)文件第17條的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准為:自然分娩不低於600元,剖宮產不低於1600元;
(2)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支付。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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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遵循低水平、廣覆蓋、群眾自願、屬地管理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三條全市執行統一的居民醫保政策,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層次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居民醫保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居民的醫保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有關部門在居民醫保工作中的職責: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區居民醫保業務,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基金的運行管理,並做好縣(市)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工作。
(三)審計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五)葯品監督部門負責做好葯品生產、流通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的戶籍認定工作。
(七)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鎮低保對象的參保工作。
(八)殘聯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定及參保工作。
(九)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宣傳動員,並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居民醫保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和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七條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居民醫保。
以多種形式就業的城鎮居民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參加居民醫保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居民醫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互不視同繳費年限。 第九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籌資標准為: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8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80元。
(三)非學生和少年兒童的低保對象、非學生和少年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140元。
市與縣(市)、區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的分擔比例為4:6。
屬低保對象的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第十條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繳費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財政部門審核後,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為低保對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共同構成醫保基金。
醫保基金分別設住院統籌基金和居民門診賬戶。住院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居民門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參保居民門診賬戶劃入數額為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醫保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基金利息收入並入醫保基金。
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對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醫保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報告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十五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個人按以下比例承擔: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三)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第十六條參加居民醫保的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用,無其他責任人的,列為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七條批准外轉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結算。但在居民醫保有效期內,全日制在校高中、中專、技校學生放假回原籍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准結算。
第十八條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報銷50%。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三)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
第十九條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指危、急、重病人在門診緊急治療)費用可並入住院醫療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醫保基金支付50%。在我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准支付,但必須在3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病情穩定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探親、國內旅行等在外地因急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5日內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在出院後60日內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等有關材料,由經辦機構按外轉就醫比例報銷。
除急診外,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期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停止其居民醫保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居民醫保待遇,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3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居民醫保,再次參加居民醫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以後連續繳費的,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每個結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總額最多不超過45000元。 第二十二條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
第二十三條居民登記參保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登記參保和費用繳納期限。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從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本制度啟動當年,居民參保應當一次性繳納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費用,自繳費次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五條居民醫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協議》格式示範文本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文本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居民醫保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居民醫保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居民醫保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醫保基金支付的少年兒童用葯、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范圍,按照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醫保基金應支付部分,採取記帳方式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個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醫療費用,實際撥付醫療費用為應撥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撥付。 第三十條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以參加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一條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准為: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周歲以下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0元。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居民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按80%的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居民醫保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給居民醫保基金造成損失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六條參保居民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並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待有關部門明確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醫療消費變化情況和上年度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等,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准、財政補助標准、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為化解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風險,擴大參保居民醫療保險范圍,探索建立全市居民醫保基金調劑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開展居民醫保所需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實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