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通過土地證看土地的使用性質
可以通過審查土地證從而判定土地性質。土地證主要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我國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證,土地證主要分為三類,即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可以根據手中的所有權證來判斷自己土地的性質。
此外,通過查詢土地檔案也是判斷土地性質的一種方式。土地檔案指的是通過文字、圖標、數據和聲像等方式記錄信息並進行保存的資料。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如果當事人對土地性質仍然存有疑惑,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如人民政府辦公室、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城鄉建設局等單位申請信息公開進行判定。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可知,行政機關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同時根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於「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這項政府信息應當主動並重點公開。
(1)城鄉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B. 什麼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什麼區別
城市抄建設用地
土地已經從村裡或集體征為國有,性質待定的未建用地.工業用地是只能用於建設工為性質建築的土地,綜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業連住宅建築物的土地
城市用地
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各類用地的總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C. 城鄉用地、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之間什麼關系
是這樣的,就是像你說的:城鄉用地包括建設和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里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鄉鎮建設用地。而城市用地只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非建設用地,就比城鄉用地少了鄉鎮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兩部分。
D. 用地性質界定是什麼用地性質有哪些分類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宗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城市建設用地分為9大類: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行政辦公用地C、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用地性質一般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用地性質屬於綜合用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可以進行銷售。但綜合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居住用地為70年,為維護購買者的權益,購買者可要求開發商到國土部門將該用地性質改變為居住用地,並相應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用地改變用途所需繳納的費用,是依據該用地的原土地用地剩餘年限評估價與新土地用途剩餘年限評估價,如新用途評估價高於原用途評估價,則需按照差價進行補交地價款,否則不用補交地價款。對於用地已使用的年限,則需按新用途的年均地價進行補交地價款。
E.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類
一、土地性質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包括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性用地,比如農村的廣場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5)城鄉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擴展閱讀
土地的其他分類標准:
1、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2、城市建設用地分為9大類: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行政辦公用地C、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3、用地性質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F. 城市規劃 土地使用性質變化的問題
土地性質的轉換,按照土地法需要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可以實施的.所以,只要政府領導批准,就可以實施變性,通常的做法是:
一,土地先儲備,再變性.這樣是政府在壟斷土地市場
二,企業改制用地可以直接在政府批准後委託掛牌交易,工業用地可以轉變為商業,住宅用地.但無論什麼方式都需要通過招拍掛程序,否則土地交易不合法.
G. 土地使用證上的地類用途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性質是一致的嗎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產權證書,登記的是宗地權屬信息。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
H.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科學的用地分類是促進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礎工作。在《標准與准則》(90版)和(97版)中,針對深圳規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城市建設現狀,先後兩次制定了適用於深圳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一些用地類型的劃分和界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
本用地分類是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的基礎上,遵循適應深圳特區內、外整體協調發展、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以及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的修訂原則,參照相關國家標准,並結合深圳市近年來的規劃實踐而制定的;
城市用地分類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為分類的主導因素,兼顧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讓方式及所有權屬等相關因素。在編制本標准與准則時,充分考慮到深圳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協調分別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側重於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與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側重於非建設用地分類和管理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兩個標准;
本標准與准則將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共11大類、53中類、80小類,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滿足城市規劃、地政管理及規劃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調研和《標准與准則》(97版)的檢討工作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的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規劃編制、規劃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門的充分肯定;
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類標准在使用上的延續性,新的城市用地分類標准仍然保留了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結構,僅對一些中類和小類用地類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了調整。與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10大類用地的結構相比,本標准與准則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C類)和「政府社團用地」(GIC類)之和相當於上述國標的「公共設施用地」(C類)。因此,新的用地分類標准也繼承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與國標具有很強可比性的優點;
在編制不同層次的規劃以及在規劃管理、地政管理和規劃研究的不同環節中,對城市用地的分類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標准與准則中確定的大類、中類和小類的三級用地分類體系,可適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對用地類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及管理工作的性質、內容及深度的具體要求,採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類別。在確定一個從土地使用權權屬或功能地塊角度不能再細分的地塊的用地性質時,如果地塊上包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佔地的主要用地性質或使用功能時,在確定地塊的用地性質時應按照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通過並列列舉各用地類別來描述該地塊的用地性質;
為使各用地類型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便於用地類型在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使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用地的代號採用用地類型名稱英文譯名的第一個字母;中類用地和小類用地的代號分別在大類用地代號後增加1~2位阿拉伯數字,形成新的代號來表示。為了保證適用本標准與准則「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各用地代號的系統性,本次修訂工作對用地代號重新進行了連續的編排。應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編制的所有規劃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等),在後續的規劃實施過程中仍然沿用《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同層級用地類別之間存在著並列關系,而在大類——中類——小類這個層級序列上,存在著一個大類包含若干並列的中類、一個中類包含著若干並列的小類(部分中類用地沒有再細分小類用地的情況除外)的邏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