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談一談公民的維權意識寫一篇論文
淺論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一、 文學審美意識形態的整體性文學是人類的一種社會的審美意識形態。這不是把文學看成是「審美」與「意識形態」的簡單相加,而是說「審美意識形態」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所謂的「意識形態」是對各種社會意識形態的抽象,並不存在一種稱為「意識形態」的實體。蘇聯著名「審美學派」的主將阿布羅夫曾說過:「純」意識形態原則上是不存在的。意識形態只有在各種具體的表現中(作為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愈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才會現實地存在。這里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意識形態都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意識形態只存在於它的具體的形態中,沒有一種超越於這些具體形態的所謂一般的意識形態。第二,所有這些具體形態的意識形態都各自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系統。意識形態對象的差異,導致它們在形式上的差異。這樣不同的意識形態有了自己獨特的內容與形式,並形成了各自獨立的完整的思想領域。例如,西方的浪慢主義和批判現實主義,總的說就是對於資本主義的政治秩序表示不滿,對於在資本主義政治意識形態主導下的人性的喪失、人的異化、人的悲修的生存狀況以及非人的生活環境等,進行「詩意的裁判」。在這種情況下,審美意識形態自身就成為一個獨特的思想系統,它的整體性也就充分顯現出來。二、 文學審美意識形態的復合結構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作為獨特的思想系統,並非「純審美主義」或「審美中心主義」。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總的說是一種復合結構,這可以從下面幾點加以說明:第一, 從性質上看,既有集團傾向性,又有人類共通性。文學作為審美意識形態,的確表現出集團的、群體的傾向性,這是毋須諱言的。這里所說的集團、群體,包括了階級但又不止階級。例如,工人、農民、商人、官吏、知識分子等,都是社會的不同集團與群體。不同集團、群體的作家由於所處的地位不同,代表著不同的利益.這樣他們必然會把他們的不同集團、群體的意識滲透到文學的審美描寫中,從而表現出不同集團、群體的意識和思想感情的傾向性。但是,無論屬於哪個集團和群體的作家,其思想感情也不會總是被束縛在集團或群體的傾向上面口作家也是人,必然也會有人與人之間相通的人性,必然會有人人都有的生命意識,必然會關注人類共同的生存間題。如果體現在文學的審美描寫中,那就必然會表現出人類普遍的共通的情感和願望,從而超越一定的集團或群體的傾向性。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在一部作品的審美描寫中,往往既含有某個集團和群體的意識,同時又滲透了人類共通的憊識。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集團傾向性和人類共通性的統一,是文學審哭意識形態性的重要性質。第二, 第二,從功能上看,文學審美意識形態既是認識的,又是情感的。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無疑包含了對社會的認識,這就決定了文學有認識的因索。即使是那些自稱是』『反理性」的作品,也包含了對現實的認識,只是其認識可能是虛幻的、謬誤的而已。有的作品,其認識表現為對現實的批判解析,例如西方批判現實主義作品;有的作品則表現為對現實發展的預測和期待,許多浪漫主義的作品都是如此;有的作品看似十分客觀、冷靜、精確,似乎作者完全不表達對現實的看法,其實這些作品不過是「冷眼深情」,或者用魯迅的話說「熱到發冷的熱情,。但是,文學的反映包含的認識,又不同於哲學認識論上或科學上的認識。文學的認識總是以情感評價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文學的認識與作家情感態度完全交融在一起。或者說,作者把自己對社會現實的情感評價滲透在具體的藝術描寫中,從而表達出自己對生活的看法和理解。在這里,認識與情感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那麼,這樣的認識與情感結合的形態,究竟是什麼呢黑格爾把它稱為Pathos,朱光潛先生譯為「情致。黑格爾說:情致是藝術的真正中心和適當領域,對於作品和對於觀眾來說,情致的表現都是效果的主要來源。情致所打動的是在每個人心裡都回響著的弦子,每一個人都知道一種真正的悄致所蘊含的價值和理『性,而且容易把它認識出來。情致能感動人,因為它是人類生存中的強大的力量。〔』王黑格爾的意思是,悄致是兩個方面的互相滲透,一方面是個體的心情,是具體感性的,是會感動人的;可另一方面是價值和理性,可以視為認識。但這兩個方面完全結合在一起,不可分離,人們可以逐漸領會它,但無法用抽象的言辭來限定它。有人問歌德,他的《浮士德》的主題思想是什麼,歌德不予回答,他認為人們不能將《浮士德》所寫的復雜、豐富、燦爛的生活縮小起來,用一根細小的思想導線來加以說明。這些都說明文學的審美意識是認識與情感的交融,就像鹽溶於水那樣,無痕有味,很難用抽象的詞語來說明。第三,文學審美意識形態,從目的上看,既無功利性.又有功利性。在文學活動中,無論創作還是欣賞,無論作者還是讀者,在創作和欣賞的瞬間一般都沒有直接的功利目的性。如果一個作家正在描寫一處美景,卻在想人非非地動心思要「佔有」這處美景,那麼他的創作就會因這種『』走神」而不能藝術地描寫,使創作歸於失敗。一個正在劇場欣賞嗜奧賽羅》的男子,若因劇情的刺激而想起自己的妻子有外遇的苦惱,那麼他就會因這一考慮而憤然離開劇場。在創作和欣賞的時刻,必須排除功利得失的考慮,才能進人文學的世界。法國啟蒙時代的思想家狄德羅(1]iderur,1713一1784)說:你是否在你的朋友或情人剛的時候就作哀悼詩呢不會的。誰在這個當兒去發揮詩才,誰就會倒霉只有當劇烈的痛苦巳經過去,感受盯極端靈敏程度有所下降,災禍已經遠離,只有到這個時候當事人才能夠回想起他失去的幸福,才能夠估量他蒙受的損失,記憶才和想像結合起來,去回味和放大過去的甜蜜的時光。也只有到這個時候才能控制自己,才能做出好文章。他說他傷心痛哭,其實當他用心安排他的詩句的聲韻的時候,他顧不上流淚。如果眼睛還在流淚,筆就會從手裡落下,當事人就會受感情的馭遣,寫不下去。狄德羅的意思是,當朋友或情人剛的時候,滿心是得失利害的考慮,同時還要處理實際的喪事等,這個時候功利性最強,是不可能進行寫作的。只有在與朋友或情入的拉開了一段距離之後,功利得失的考慮大大減弱.這時候才能喚起記憶,才能發揮想像力,創作才有可能。這個說法是完全符合創作實際的。中國古代文論講究文學創作和欣賞時的「虛靜」說,也是審美無功利的理論。我們說文學審美憊識在直接性上是無功利的,並不是說就絕對無功利了。實際上,無論是作家的創作還是讀者的欣賞在無功利的背後都潛伏著功利性。在間接性上看,創作是為人生的,為社會的,就是所謂的「無功利」實際上也是對人生、對社會的一種態度,更不必說,文學創作往往有很強的現實性的一面,或批判社會,或揭示人生的意義,或表達人民的願望,或展望人類的理想等等,其功利性是很明顯的。就是那些社會性比較淡的作品,也能腳冶人的性悄,「陶冶性情」也是一種功利。所以魯迅說:文學「給人的愉快與休息,是勞作和戰斗前的准備『,。[幻魯迅還說過,文學是「無用之用」。這意思就是說,文學意識的直接的無功利性正是為了實現間接的有功利性。第四,文學審美意識形態,從方式上看,既有假定性,又有真實性。文學有不同的對現實的把握方式,有的作品運用了神話、傳奇、荒誕、幻想等(如《西遊記》)來反映生活;有的作品則「按照生活本來的面目」(如<紅樓夢》)來再現生活。但不論把握方式有何不同,文學按其本性是假定性的。所謂假定性就是指文學的虛擬的性質。文學的真實性是在假定性中透露出來的,可以說是「假中求真」。一方面,它不是生活本身,純粹是子虛烏有:可另一方面,它又來自生活,它會使人聯想起生活,使人感到比真的還真。文學作品就是這種假定性與真實性的統一體。著名畫家畢加索說過:藝術是一種使我們達到真實的假想。但是真實永遠不會在畫布上實現,因為它所實現的是作品和現實之間發生的聯系而已。畢加索是從藝術本性的角度來談藝術的假定性的,實際上把生活轉移到文本中去本身就意味著一種假定。文學的假定性不但表現在那些描神畫鬼、神奇幻想的作品上面.就是那些以反映生活本來面貌的完全寫實的作品裡似定性也是不可或缺的。沒有藝術的假定性,也就沒有文學。但是假定性如果不同真實性結合,那就成為虛假的謊言,那就沒有價值了。藝術真實性是文學審美意識形態的基本要求。那麼什麼是藝術真實性呢藝術真實性是指藝術形象的合情合理的性質。所謂「合理」,是指藝術形象應粉合生活發展的邏輯,有了這種合理的邏輯,也就可以被讀者理解,大家也就會覺得它真實。換句話說,一件生活中沒有發生過的事情,由於作家揭示了它在假定情境中的內部發展邏輯,內在的聯系,內在的規律性,也完全是真實的。對於藝術真實性來說,不在所寫的人、事、景、物是否真實存在過,而在於所寫的人、事、景、物是否展現了整體的必然的聯系。「合理,,是藝術真實性的客觀方面,藝術真實性還有主觀方面,因此除了「合理」之外,還有『』合情」。因為文學審美憊識不是直接用道理說出,而是主要以情感作為中介,所以「合理」必須與「合情」結合在一起,才能達到藝術真實。所謂「合情」就是指作品必須表現人們的真切的感受、真摯的感情和真誠的意向。真切的感受、真摯的感悄和真誠的意向可以將合理的虛構升華為藝術的真實。參考文獻:1、黑格爾 《美學》 商務印書館 19792、魯迅 《魯迅全》 人民文學出版社 19593、大衛-麥克里南 《意識形態》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4、里克-伊克爾頓 《審美意識形態》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2001
B. 增強法律意識 弘揚法治精神 論文
加強民主與法制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艱巨的任務。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制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首先從穩定局勢看,需要深入普法,進行法制教育。當前,我們全國各地政治形勢、經濟形勢是穩定的,社會治安也是基本穩定的,這是主流,是必須充分肯定的。但是,只要國外反動勢力對我國「和平演變」的圖謀不死,就必然會對我們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當前的改革開放,在我國歷史發展中,還處於摸索階段,目前在經濟發展中面臨著市場疲軟,國營企業中「三角債」嚴重,職工收入不平衡等新問題,也是容易引起不穩定的因素。要保持全社會有一個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就必須在堅持不懈地進行四項基本原則教育的同時,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那麼,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就顯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強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給人民,使之成為廣大公民的行為規范和維護社會安定的有力武器。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必須與民主教育結合起來。 其內容包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政治,民主意識,法律基本知識,革命紀律的教育等等。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首先應幫助全體公民增強當家作主的政治責任感,正確運用民主權利。教育人們懂得社會主義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紀律和法制,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搞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各個法規,成績顯著,但各有關部門的法規,與經濟發展的進程相比,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實施,如計劃法、財政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我們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人們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明確是非界限,在全社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人們懂得堅決同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等非民主現象作斗爭是必須履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總之,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的新局面。
C. 《淺談公民的法律意識》論文怎麼寫
試抄一文,僅供參考:淺談公民法律意識摘要: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健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這項工程建設,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本文就這個問題展開了探討,首先闡述了法律意識的概念和特徵,並全面分析了法律意識的功能,最後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措施。關鍵詞:法律意識 功能 措施 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健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這項工程建設,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否則,先進的法律制度也起不到人們期待的作用。如何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正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是社會主體對法和法律現象的反映,它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和法律現象的心理感受和認知把握,屬於主觀的范疇。就法律意識與法和法律現象的相互關系而言,法和法律現象是第一性的東西,法律意識是第二性的東西,先有法,後有法律意識。從法律意識的產生來看,它是客觀存在的法律和各種各樣法律現象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沒有法律和社會法律現象,就不會有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和法律現象是被反映物,法律意識是反映的結果。與此同時,已經產生並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的法律意識,在作為研究對象的時候,又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簡言之,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和法律現象的觀點、態度、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法律意識具有下列特徵: 第一,法律意識屬於社會意識范疇,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人是既有感性又有理性的動物,人類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形成了對自然和社會的看法、情感、態度等,即:人類的自然意識和社會意識。法律意識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和法律這種特殊社會現象的觀點、看法、情感、態度和信念等各種主觀心理因素的總和,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第二,法律意識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社會意識。同其他社會意識一樣,法律意識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中最根本的決定性的因素是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①]因此,一般的講,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生產方式,就有什麼樣的法律意識。當然,法律意識與上層建築中的其他因素的關系也十分緊密,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現行法律制度、道德、文化乃至宗教都會對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產生重要的影響,但這些影響歸根到底都根源於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第三,法律意識與社會主體相聯系,總是表現為一定主體的法律意識。意識總是一定主體的意識。社會主體的政治、經濟地位不同,社會文化背景和所受的法律熏陶、教育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意識,因之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並呈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同時,人又總是生活在一定社會中的人,法律意識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的社會群體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從而形成一定社會集團、階層、階級、民族的法律意識,即社會法律意識。個體法律意識與社會法律意識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一方面,個體法律意識是社會法律意識的基礎,沒有抽象的離開了個體法律意識的社會法律意識,另一方面,社會法律意識是個體法律意識的有機總和。第四,法律意識具有歷史性和民族性。法律意識是一個歷史文化范疇,與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歷史傳統具有深刻的內在聯系。法律意識不可能在與過去相割裂的狀態下產生和發展,它必然要承繼某些歷史上所積累起來的文化遺產。同時,法律意識還具有民族性。法律總是在具體的民族中產生和發展的,世界各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必然形成自己民族法和法律的獨有精神和風格,並積淀和滲透在本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律意識就是對這種綿延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傳統在法和法律這種特殊社會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二、公民法律意識的功能在當代中國,法律意識的經濟功能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1、法律意識的經濟功能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條件,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其前提和基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要求首先建立起一套適應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惟此才能有效地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在法的需要轉化為法律規范、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法律意識發揮著重要的中介作用,法律意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通過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載體來實現的。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顯示了法律意識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功能。(1)法律意識是市場經濟立法的直接根據和動力。任何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都不可能離開其經濟基礎以及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隨心所欲地制定或認可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可以從經濟關系中自發產生,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需要社會主體的能動反映和自覺選擇。社會經濟對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須首先能夠為社會主體所正確認知和把握,即必須體現於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之中。正如法學家所指出的:「在法的需要與法的創制之間存在著一個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即法意識。」[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商立法和經濟立法迅速發展,正是在適應市場經濟的現代法律意識的推動和指引下達成的。(2)法律意識是市場經濟立法的主觀價值基礎。立法是一定社會經濟結構所內蘊的社會關系的應有模式和社會主體的權利要求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過程。如果社會主體不能正確認知現實條件下經濟關系的真實法權要求,特別是立法者不能正確認知或全面認知的情況下,所創制的法律必然難以反映市場經濟運作與發展的規律,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可見,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狀況,特別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識水平至關重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法律價值觀,嚴格意義上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法價值觀指導下進行的,有什麼樣的法價值觀,就會有什麼樣的立法。立法如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其所致的惡果比沒有法還要大,沒有法只能對市場經濟發展形成自發的阻滯,有法而不適應生產力發展則會對市場經濟發展造成能動的阻礙。(3)法律意識在特定時期具有「准法律」功能。法律具有滯後性,它自身的穩定性要求使其常常跟不上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的需要。特別在社會變革時期,原有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變革己不能完全適應時代要求,與新的社會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和完善,法律調整的空白和漏洞還比較多,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意識常常能夠發揮一種「准法律」的功能,以彌補立法的不足。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處於不斷完善之中,法律意識的這種「准法律」功能無疑還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現實意義。2、法律意識政治功能(1)法律意識是政治建構和政治統治合法性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模式從根本意義上說是一定時期內佔主導地位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但同時也與民族的政治法律文化傳統,與統治階級的政治法律意識具有深刻的內在聯系。在政治制度的建構過程中,社會主體的政治法律意識,特別是建國者的政治法律意識對於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體制模式的選擇具有重要意義,是社會經濟基礎與政治制度之間的橋梁和中介。政治建構的方式和基礎是政治立法,在現代社會它主要表現為憲法、組織法和行政法的制定,這些政治立法是在社會主體尤其是立法者的政治法律意識支配下完成的。社會經濟基礎的政治要求首先表現為社會主體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法律觀點,然後通過統治階級中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家形成政治法律思想,最後通過政治家們的自覺立法活動和政治建構實踐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法律意識還為政治統治提供合法性基礎。在現代民主社會,政治統治就是法律統治,法律使政治統治權力具有合法性,沒有一種政治系統能在不求助於合法性的情況下成功地保證大眾的持久忠誠和服從。這種合法性從根源上來自政治統治對現實社會經濟結構的適應,但其直接依據是普遍的社會主體對它的心理認同,主要是對其法律制度的認同。(2)法律意識引導、推動、保障政治體制改革。從理論上講,政治改革是占統治地位階級中的領導集團根據社會利益矛盾狀況及其對政治權力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的旨在改進政治體制,調節政治關系,以鞏固和完善其政治統治的過程。與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關系的量變過程,是政治關系的調整和完善,作為一種有計劃、有步驟的變革,政治改革往往都伴隨著法的運作。中國歷史上的政治改革大都被稱為「變法」,這是因為法律能夠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為政治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順利進行並鞏固政治改革的成果,進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動政治不斷進步。在當代中國的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法律意識起到了規劃、引導改革;保障政治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鞏固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的作用。(3)執政黨法治意識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治國」,關鍵在黨,執政黨是否具備法治意識是其能否肩負領導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重任的關鍵。 首先,法治意識是執政黨選擇治國方式的觀念前提。早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夕,毛澤東曾在延安與國民參政會參政員黃炎培先生有過一段關於「周期率」的著名談話。當黃先生問及中國共產黨如何才能跳出「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支配時,毛澤東充滿信心的回答:「我們己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③]鄧小平繼承了毛澤東科學的人民民主思想,同時還糾正了毛澤東在民主問題上的失誤,明確地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結合起來。以****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向了新的高度,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戰略目標,宣示了我們黨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的重大發展和根本轉變。 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原則,它的基本要義是:居於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律,而不是任何個人或組織。在當代中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整個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這是確定無疑的。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黨章和憲法都明確宣示了這一點。作為執政黨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調控社會生活,通過法律形式把黨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對人民意志的尊重。法律至上,實質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人民利益至上。3、法律意識的文化功能 從精神文化的角度來看,法律意識的文化功能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1)法律意識是社會整體文化的重要組成 「法律是一個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④]如果我們把文化理解為人類的創造物,或者進一步而言的人類的精神創造物,那麼,法律無疑是這種人類精神創造物之一。 探討法律意識的文化功能,必然要提及一個與法律意識既有區別又緊密聯系的概念—法律文化。它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法律意識,二是與法律意識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組織機構、設施等。前者為觀念性法律文化,後者為制度性法律文化。顯然,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構成法律文化的觀念形態,同時也是決定法律文化本質的部分。法律意識正是通過它對法律文化的決定意義而成為社會整體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文化系統中發揮功效和作用。 (2)法律意識對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 法律意識對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意識作為社會主體在法律領域科學認識和情感體驗的結晶,是精神文明的有機構成要素。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識的內容是相互包含的,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公民,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基本目標;反過來,精神文明的諸多內容如道德原則、價值觀念和科學文化教育等均己滲透在法制之中,成為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從精神文明的建構角度來說,沒有法律意識,就不能反映人類在社會法制領域的精神成就,社會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 其次,法律意識為精神文明建設提供觀念和制度支持。精神文明與法律意識雖然相輔相成、互相聯系,但兩者並非始終同步發展,這種非同步化在社會經濟急劇變革時期表現得尤為明顯,原有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形成的傳統價值體系往往具有較大的慣性,對精神文明建設造成阻滯。這種情況下,不能單純依*教育的方式來建設精神文明,同時對變革來說教化的過程也顯得過於緩慢,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經濟轉型期尤其需要法律意識提供強大的觀念和制度支撐,需要德治與法治相結合。 再次,法律意識對精神文明的功能還體現在法律意識對於形成國家關於教育、科學、文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推進這些領域的法治化進程的作用。依法治國,意味著國家的各項建設事業都要納入法治的軌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學文化教育事業是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法律意識為這些領域的規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發展奠定了觀念意識基礎。通過法律意識的立法功能,將這些領域的精神文明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的規范,並通過法律的實施為這些領域的精神文明建設提供切實可行的途徑和方法,使最基本的精神文明得到及時實現,並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的成果。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措施 對於社會的大多數成員來說,法律意識的形成主要來自先行認知法精神的主體的啟蒙與教導,特別是法律意識的高級形態,只能是法律教育的結果。本文所稱法律教育是指從一定的目的出發,有計劃、有組織的對社會成員進行法律知識普及、法律觀念培養、法律精神熏陶等知識傳授與思想啟蒙過程。法律教育是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基本途徑。 法律教育通過系統的知識傳授和觀念倡導,使人們從理性上認識法律,培養起科學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情感,促進科學的和現代的法律觀念的形成,堅強法律意志,堅定法律信念。在我國,法律教育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法學教育。所謂法學教育是指正規的,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主要目的的專業法律教育。法學教育雖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直接途徑,但法學教育與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密切相關。在我國,法學教育承擔著為國家培養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職業者的任務,這就決定了法學教育對整個國家法制系統具有巨大影響。在現代法治社會,幾乎一切公共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時也是法律職業機關和法律職業者,這些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組織機構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運轉的重要保證。法律職業者對整個社會的法意識狀況和法治實現負有特殊的使命。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和維護社會肌體的健康,從而使人民過上有價值的活躍的生活,那麼就必須把法律工作者視為『社會醫生』。」[⑤]被贊喻為「社會醫生」的法律職業者,在行使其「社會醫生」的特殊使命過程中,不僅自身要具備高水平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而且還肩負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引導、提高、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的任務。法律關系越發達,法律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作用越大,對法律職業者的社會要求就越高,社會責任也越多,法學教育對整個社會整體法律意識的意義也就越大。 此外,法學教育還與法律理論研究密切相關。一個國家的法律理論研究狀況和程度是一個國家法學發展的標志,也是評判社會法律意識狀況的一個標准。法律理論研究通過理論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向社會輸送法律文化信息和營養,是提高和促進社會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說「法典背後有強大的思想運動」,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實踐越來越離不開法學理論家的參與和指導,可以預見,法學教育和法律理論研究對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將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2、公民普法教育。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像對待法律職業者那樣對社會所有成員進行專門的法學教育,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主要是通過大眾化、普及化、社會化的形式和手段進行的。在我國,由全國人大決定、司法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的普法教育至今己經進入了第四個五年計劃實施階段,這項開始於1986年的聲勢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動,可視為中國特有的對公民進行法律教育的方式,成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識的有效手段。普法對全體公民進行了以憲法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門和主要法律法規教育,大范圍普及了法律知識,從而為公民評價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創造了條件,奠定了基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然而,普法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明確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動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從普法的目的來說,應進一步明確全民普法的戰略目標,明確把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塑造公民現代法律精神,樹立公民現代法律信仰作為普法教育的根本任務。因為教育目標是否明確、科學、富有遠見,直接關繫到普法教育的成敗,當前我國實施的全民普法教育盡管提出了以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觀念為目標,但對於這一目標的理解卻不夠全面,還停留在消極的守法教育這一層面,這體現在教育方式、教育內容等多個方面,顯然是與現代法律教育的客觀要求不相適應的。 從普法教育的內容來看,當前普法教育主要以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教育內容,這使得普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現行實在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現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隱藏於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精神僅從條文本身是難以把握的;其二,現行法律是國家在現階段對現代法律精神的立法表現,是否充分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內在法權要求,還必須要經過實踐的檢驗;其三,僅僅進行實在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極守法意識的形成,失卻對現行法律價值指向是否正確的評判能力,弱化人們對法的哲理思考和文化反思,難以形成公民對法律的深切體驗和發自內心的信仰。 3、學校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青少年是祖國和民族的未來,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關繫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長。法律意識是人生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幫助青少年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增強自我約束力和免疫力,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成長為現代社會的合格公民。學校法制教育現在已經成為我國學校教育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大、中、小學校分別設置了不同形式和內容的法制教育課程和日常法制教育活動,對於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以及預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學校法制教育體系中,高校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作為具有較高文化層次的大學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骨幹力量,如果缺乏法律意識,不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就不能稱其為合格人才,更不能承擔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任,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狀況如何社會意義十分重大。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在於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幫助大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了解憲法和有關專門法的基本精神和規定,增強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高校法制教育,重點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引導,是法律意識、法律素質教育,它的標准應高於對一般公民的普法教育,應是在公民意識基礎之上的,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法律意識培育。進一步提高和改革高校法制教育是當前高校「兩課」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此外,各種非正規的法律教育活動、法律實踐活動以及各種大眾傳媒都能夠傳播一定的法律信息,成為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有效途徑。但是,在當代中國,有組織、有系統的法律教育作為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基本途徑,其重要地位是任何其他途徑都無法替代的。參考文獻:[1]張文顯.法的一般理論[M].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2]E.博登海默.法理學一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3]楊介生.試論公民的法律意識.雲南警學[J],1997,(3)。[4]李蕊,孫玉芝.公民法律意識——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學論壇,2000,(02)。[5]楊小雲. 實現從人治意識走向法治意識的歷史性轉變[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06)。[6]劉瀚. 我國法治社會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02,(01)。[7]馬長山. 法治進程中公民意識的功能及其實現[J].社會科學研究,1999,(03)。[①]馬克思:《哲學的貧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頁。[②] 張文顯主編:《法的一般理論》,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242頁。[③]黃炎培:《延安歸來》,載《八十年來》,文史資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頁。[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一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
D. 關於建設領域人們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論文
關於建設領域人們法律意識單薄的問題
在暑假實習過一個月,通過對工地各個工作階段的人員接觸,我發現了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基礎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因為現在的工人大部分是農民工,相對來說他們的知識水平相對來說比較低,有時候並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他們自己的基本權利。最近幾年還好些,就像前幾年,經常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那時候我們經常能看到各種農民工為了要回他們被拖欠的工資,總是做出一些傷害他們自己甚至是違反法律的事。由此可見,基礎施工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知道如何正確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不過,隨著國家領導人的重視,越來越多的基礎工作人員了解到如何運用法律才能讓自己得到維護。
然而 是不是除了基礎工作人員,從管理階層開始,他們就有明確的法律意識呢?事實並不是這樣的,有些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也是比較薄弱的。在合同簽訂方面出現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建設工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活動。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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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發包方委託訂立施工合同的受託人的委託許可權。委託許可權一定要具體明確,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據具體的工程情況,對合同文本內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條款也要仔細斟酌,使其適合於合同指向的具體工程。在合同訂立以後,建設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進度、工程價款的支付、工程設計的變動等等,都有可能隨著工程進度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這些變化情況都涉及原合同履行問題,應當均有書面的記錄,並讓發包方等相關單位進行有效的簽字確認。在實踐中往往是發包方與施工方口頭協商對原合同內容予以變更,而無書面記載,工程完工產生糾紛後,缺乏證據,使企業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近年來,多數企業也採取簽證方式對變更的內容加以確認。這些做法都是不規范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到建設工程完工後,發生糾紛時,則證據不足。本質上,上述任何一個方面的變更都是對原合同的變更,都應當有書面的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協議,並由發包方、施工方有權簽訂合同的人簽字或蓋章。
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是後來的變更協議、補充協議,都應當由有權人簽字或蓋章,這樣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並要注意發包方對協議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條件,如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載明合同應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時還載明合同從發包方、施工方單位加蓋合同專用章起生效。實踐中,有些合同只有簽字,沒有蓋章,有些合同有蓋章,但蓋的是單位章而不是合同專用章,因此,往往產生這類合同是否生效的爭議。另外,要注意建設工程所要求的相應資質,因為法律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借用有資質企業名義的,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由於他們不了解合同簽訂時要注意的事項,甚至有些小包工頭之類的小領導人,在簽訂合同時沒發現合同的漏洞,從而導致了施工後期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建設工程的轉包、分包時是非常容易出現法律問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轉包,但可以依法分包。轉包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自己不履行合同,又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轉包他人或將該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甚至個人,由他人來完成工程。《合同法》的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查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查、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的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情形:(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無效,不但建築企業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還要將已經取得的利益收繳國有。
當然 我國法律體系也需要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配套規章制度制定緩慢,系統性不強。我國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在系統性方面的缺憾主要是由本法規體系中有關法律或者法規授權制定的法規或者規章出台的速度太過緩慢, 有關規章和技術標准根據新出台的法規修改抵觸或不相符地方的速度也太過緩慢, 如果再考慮到法律這一層級或因為與建築行業特點結合不緊密,或因為制定年代太久,實際上已沒有發揮經常性作用這一現實,我國目前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實際上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即真正發揮作用的實際上就只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因此,我國
E. 居民法律意識調研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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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未成年保護法》的一點體會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要實施,這次修訂是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凸顯了政府執法主體的地位,全面充實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保護的內容,強化了法律責任。
關注青少年兒童成長,維護青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們這個社會的共識,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在我們的社會中還存在著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權益的現象,維護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還有許多需要我們的社會努力去做的事。
作為高中學生,一、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二、通過自己學習法律知識來影響帶動家人,傳播法律知識。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糾正自己的不良行為和習慣。
我認為要從幾個方面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
一是要提高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使學生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並遵守法律,應落實到在日常生活的具體行動中。
二是要教師了解並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願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點。比如孩子好動,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樣長時間安靜地坐著不動。
因此,教師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規律,不能憑者自己的主觀意願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不尊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會使學生未成熟的心靈受到殘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兒會形成懦弱或強烈逆反的性格,將來可能成為對自己和社會都不利的人;受體罰的孩子為了躲避受罰,可能會養成說謊的惡習。因此,教師對孩子人格尊嚴的侮辱,可以說是殘害兒童幼小心靈的無形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對於存在缺點、錯誤的未成年人,教師更應對其進行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勵和幫助他們改進。
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未來的脊樑,教育培養好他們是關繫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黨和政府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過程和思想行為特點,開展了大量的工作,進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護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實施,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實施這些法律,能夠幫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有利於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對於確保國家長治久安,興旺發達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於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談一談關於學生考試自己的一點想法:應試教育下的學生們一心只為學習,一直以來,學生們考完試後的輕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曉的緊張所代替。
因此,對於考試他們總有著本能的畏懼。考得好則萬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則像「過街老鼠」到處喊打。
長期以往下來,學生們飽受學習壓力的折磨,無論從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響,最近幾年從媒體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學生因承受不了過重的壓力而自殺的事件。由此充分體現了現行社會或多或少的忽視了對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的保護。家長們在給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質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學業上出人頭地,處處爭優,對孩子的期望過高。而學校的老師也因為工作性質等因素對學生也採取的態度是喜優厭差。無形之中對一部分學生的心理造成了打擊,其實這樣後果很嚴重。
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後,我從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觀,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去發現和實踐法律精神。社會復雜的,人總會受環境影響,因此我們要重視道德修養,「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自覺遵守法律,謹慎交友,防微杜漸,防患與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們面對犯罪時,利用法律武器對付他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護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開法律,法律是我們的「衛士」法律通過解決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享受權益,需要法律的保護。贊同0| 評論
G. 你好,求一篇關於農民法律意識的社會實踐報告,2000字,能幫幫我嗎謝謝了,後天·就要交了
關於農民宣傳法律意識的實踐報告
摘要:對於生活在農村的公民來說法律似乎遙不可及,更不用說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一般是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問題,那就是用武力的方法解決問題。對於一座城市而言,依法治市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素質,而且必須大力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為依法治市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目標取向。
關鍵詞:農村普法 增強法律意識 關注民生
一, 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人懂法。通過普及性宣傳和針對性教育,讓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熟悉掌握憲法、基本法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的主要內容,了解法律所賦予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2自覺守法。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及其成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所有公民必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3善於用法。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公民在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應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保持冷靜的頭腦,通過法律途徑,消除侵害;在他人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時,敢於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公民在用法過程中,還應當學會運用法律行使監督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當好名副其實的國家主人,成為「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主體。 4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實際教育過程。一方面要求所有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各類事務、各種案件。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機關必須盡職盡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社會上發生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依法制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充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教育引導公民自覺主動地增強法律意識。
二,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具體途徑
1、營造濃烈的法律輿論氛圍。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的宣傳導向作用,圍繞一個時期的普法重點和階段性任務,結合地方實際,辦好法制欄目;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嚴打」斗爭,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優秀法制影片展映和法制錄像巡迴放映,舉辦法制文藝調演,開展徵文、圖片、畫展等法制宣傳活動。同時,根據普法工作規劃和實施進程,適時組織不同層面、不同形式的法律知識競賽,吸引群眾廣泛參與,達到「參與一次,提高一步」的效果。 2、規范公民的法律素質教育。應當針對不同的普法對象,編選不同層次的法律教材,運用不同形式的教育手段,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如對青少年學生的普法教育,學校在系統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還應經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法制實踐活動,讓學生們牢固掌握法律知識基礎;對於幹部職工的法律教育,可定期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進行輪訓,並輔以法制專題講座、法律實踐報告會等形式,提高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對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應建立健全市(縣)、鄉(鎮)、村三級普法宣傳網路,通過巡迴宣傳,定期送法,因人講法,推動廣大居民和農民群眾整體法律素質的提高。
3、完善「知行統一」的激勵約束機制。推行社會各個層面的學法考核合格證制度,並把學好法律列為幹部任用的必要條件;建立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守法用法考核制度,推行部門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促進依法治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建立健全護法獎懲制度,激勵和約束公民自我培養和增強法律素質,使學法、用法、護法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實際工作中需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領導垂範與群體提高的關系。領導幹部以身作則,帶頭學法、守法,依照法律行使管理職權,可以使群眾體會到法律的尊嚴,從而調動廣大群眾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社會群體的法律素質;另一方面,民眾法律意識的覺醒和增強,又為領導幹部的進一步學法和准確用法提供了外部壓力和內在動力。各級領導幹部的帶頭垂範,既是適應領導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帶領廣大群眾學法、用法和自覺遵守法律的需要。發揮部門作用與齊抓共管的關系。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單純依靠執法部門是遠遠不夠的。應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作用,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將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滲透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之中,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經常性教育與規范行為的關系。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是一個法律知識逐步積累的漸進過程,必須堅持不懈,開展經常性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針對普法對象的思想實際,結合典型案件,進行啟發引導,力求使學法、知法成為公民的內在要求,使守法、用法變為公民的日常習慣,在社會生活中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
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的關系。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必須體現在全社會每個成員的具體行為中,這就要求普法工作應當全面展開,整體推進。隨著形勢的發展,必然對一部分人法律意識的增強和一些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整體推進的同時,要明確重點,突出重點,著力把握重點對象和重點內容,正確處理好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的關系,統籌兼顧,務求實效
三,改善農民生活狀況的問題
農民為社會創造了財富,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我們應該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現實的問題,形成尊重農民、體諒農民、關愛農民的社會氛圍。針對農民務工及生活狀況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1、加強對農民的組織和領導。農民為我們創造了社會財富和提供了優質的服務,他們已經與城市生活密不可分。我們要加強對農民的組織領導,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要尊重勞動、尊重農民,大力宣傳農民在城市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讓社會認識到農民已經成為城市經濟建設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努力為他們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維護農民的權益。
2、加強農民技能培訓。培訓農民,實際是提高全社會的勞動力素質,造就新一代產業工人。通過培訓,讓農民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術,就能夠擴寬他們的就業渠道,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促進城鎮化的發展。要在政策的引導下,通過政府和個人的雙方努力,讓更多農村富餘勞動力的綜合素質得到提高。同時,要從農村少年兒童教育入手,利用學齡兒童減少空置的大量城市教育資源,讓農村小孩進城接受義務教育,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綜合素質低的問題,為社會培養新一代的農村國民。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城鄉一體,讓農民子女長大成人後不再重演父輩"城市邊緣人"這一角色。
3、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要在農民中貫徹執行勞動法規,保證農民正常的休息時間。因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要付給超額勞動報酬,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4、健全農民權益保障制度。要盡快出台保護農民權益的政策,重點解決農民工傷、醫療、失業、養老四大保險缺失的問題。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存在社會保險制度單一、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等難題,相關部門要創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供選擇、可銜接、靈活多樣的農民社保制度。企業要積極為農民辦理工傷保險、重點解決重大疾病的保障問題;通過省際聯動解決社保關系轉移難問題;加強城鄉社保制度銜接,以便於今後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實現統一。
培養公民的法律消費意識,樹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意識。
加強國家的立法親和力,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
H. 誠求法律本科8000字論文 論題是「論公民的法律意識」 十分感謝!!!!
論公民的法律意識
1.公民法律意識的涵義及作用
1.1 公民法律意識的涵義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法律現象的一部分,泛指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可以從多個角度做不同層次的劃分而加以理解。人們的法律意識是相對比較穩定的,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在法的演進的過程中起著傳承的作用,但法律意識可能先於法律制度而存在, 也可能滯後於法律制度的發展。
1.2 公民法律意識的作用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作為「現代化的人」所必須具備的素養,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可靠支撐。因此, 必須正確認識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注重塑造和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
(1)公民的法律意識為國家的立法工作提供精神指導:「觀念是制度的靈魂, 是法律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立法者進行立法活動, 往往根據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識,並會自覺不自覺地受該種意識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識水平與狀況對立法的指導作用十分突出。
(2)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重要保證:司法、執法人員在辦案中, 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對法律做出歪曲理解,甚至用個人意志代替法律,那麼勢必會造成冤假錯案。因此, 司法、執法人員也要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
(3)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礎
公民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覺性,包括積極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正確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此, 法律意識是守法的思想基礎和精神條件, 是守法品質的關鍵。
2.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成因
2.1 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目前,隨著我國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與新時代法治建設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且由於法律意識本身發展所具有地復雜性、多樣性, 現只對目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現狀作一個大致的歸納:教育不到位, 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權利意識淡漠;公民法律意識層次不高。
2.2 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的成因
(1)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不完善:現代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律產生於商品經濟,而我國一直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 窒息了法律的生機。尤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起步,商品經濟還不是很發達,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 採取的是跨越時空的自上而下的變革方式, 存在者先天的不足。與其相適應的物質和心理准備,尚不充分,從而導致人們尚未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倫理、人文思想、思想觀念,特別是法律意識,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適應過程, 不能一蹴而就。
(2)傳統文化的影響:作為一種歷史文化力量,傳統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存在於普通民眾的意識、心理、習慣, 行為方式及生活過程中。法律文化傳統則是從過去沿襲傳承到今天還在發揮作用的某種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社會主體的法律實踐和法律行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還有許多糟粕成分沉澱於人們的法律觀念當中。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對生活調控不能充分發揮作用:近二十幾年來, 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 使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為建設法治國家初步奠定了基礎。但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表明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在某些領域特別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保障方面無法可依或惡法難依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門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序法,缺乏憲法配套法律法規。各部門法的規定不盡完善, 部門法之間不協調的情況突出。特別是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法律制度在貫徹和落實時,由於種種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礙, 難以保證法的實效性。
3.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
(1)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市場經濟在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對法律規則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法律確認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糾紛,同時市場主體對權利的意識覺醒和主張,都為公民法律意識的成長和培養准備了土壤。這充分說明了經濟發展對培養公民現代意識的重要性。沒有高度的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不可能推毀小生產方式及傳統法律思想對公民意識的消極影響, 更不可期望社會正義制度化。
(2)推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特別是要發展和擴大基層民主:首先, 在國家制度安排上的權力結構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應是分工制約的關系,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制止各種破壞民主政治的行為。其次, 要發展和擴大基層民, 要發展和擴大公民的知情、參與、監督權, 讓公民參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保證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只有和諧穩定的政治環境, 才能推動法治建設,才能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提高他們的法律技能。
(3)加強法制及相關制度建設,樹立起法律的權威:近年來,盡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數量不斷增加,為我國法律生活的協調和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但仍需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完善各個領域中的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規更加嚴密化系統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其次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消除以法治百姓的傳統觀念。最後,需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的管理機制,建設一隻業務精通、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通過這些良好的法治運行環境,樹立起法律真正的權威。
(4) 強化依法治國的法律宣傳、教育機制:實踐表明,這一法律啟蒙運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應該改變普法教育現存的運動化形式和隨意的低效果性,拓展法制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完善法制教育制度,實現法制教育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同時應變傳統法學教育、精英教育為大眾教育和終身教育,不斷探索新的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 藉助各種媒體和生動的形式將法律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角落,加快法律的社會化步伐,以法律觀念的先行帶動法律行為,以此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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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意識的論文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特別是大學生維權機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專家學者們的青睞。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採用專章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台。然而,保護學生權益,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高校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質。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文件(贛教黨字[2005148號)明確要求高校應當建立法律咨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實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是對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好高校法律咨詢室,構建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明確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部分大學生權利意識強而義務觀念淡薄。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公民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則是學校的義務,這二者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確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等權利,而對學校的學業管理、違紀處分等權和大學生的義務卻甚少認同。如:較典型的繳納學費是高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從1999年就開始實施,但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觀念淡薄,繳得起學費卻故意不繳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學費是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了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證。此外,不繳費學生佔用了自覺履行義務學生的教育資源,對按期繳費學生也是一種不公,對於這些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卻認識不到。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出現偏差且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一組調查,對象是某高校三年級的大學生,他們對於「如果你涉及到訴訟,你對法律的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學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學生表示完全沒有信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認為「平等」的只佔9.5%;「當你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23.3%的學生會採取自認倒霉的消極於段;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其正確;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屬於違法,有10%的學生認為不是。同時,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所作的一項調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約佔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佔到了整個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佔2.5%;而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了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Ill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的認識和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其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會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給高校學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提高師生的維權平台,才能加強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實處。
當前,大學生的權利現狀呈現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憑其自行制定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學籍的條件范圍,將留宿異性、吸毒、賭博、偷盜等列入開除學籍的范圍,剝奪某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則沒有經批准而向學生「亂收費」或隨意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三是對學生公正評價權的侵犯。從現有學生訴母校的案件來看,學校對學生該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成績掛鉤,與學費欠繳、貸款的歸還掛鉤等等。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高校制定的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某此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限制權利,增加義務。例如,有的學校文本不規范,自設收費、罰款項目等。
五是大學生權利在校外也時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現為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以及就業過程中所遭遇的欺詐與就業陷阱。在實習和勤工助學的同學當中,有很多就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很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僱。這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往往讓大學生們投訴無門而自認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范大學、贛南師范學院、江西科技師范學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詢機構和學生社團,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說,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一)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夠重視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積極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些高校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了維權信箱,建設了大學生維權網站等,這些維權機構和組織對於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學校不夠重視,目前仍然存在組織機構不規范、人財物投入不夠、學生參與度較低等問題。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現單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一的問題。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詢機構把功能僅僅定位於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僅僅作為緩解校內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則建立了法制宣傳工作委員會名稱各異,也有學校稱為法制宣傳工作小組)或通過建立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推進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僅僅為學生灌輸法律基本常識,卻不能為學生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機制上存在不科學性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採用較多的維權運行機制模式有以下幾種,但每一種都存在一些較大的不足:
組織——社會型。在這個模式中,組織是模式的核心。維權工作的實施,主要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導向、新聞監督、輿論支持、道德維護等)起支持作用。其缺點主要是社會的不規范介入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給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型。由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學生會中設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牽涉的法律問題由法庭介入以外,社會一般不介入。其缺點是:缺乏社會的支持,維權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一提意見改進一下工作而已;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認為學校不可能自己侵權又去維權,或懷疑團委學生會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發動和參與程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型。即由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社團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其缺點比較明顯:權威性最低,人們容易把其他的維權工作看作是學生社團的一般性活動,不予重視,甚至不予理睬;維權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維權概念的泛化、維權手段的濫化、維權工作的無序化,甚至使學校的管理受到強烈的沖擊。
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詢室機構的設置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發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宜採用組織——.幸土團型,即在學校或學工處、團委設立作為大學生法律教育、咨詢和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專門的法律咨詢室指導下的法學學生社團,配合學校組織的工作。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比較,主要優點是:由於有正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從心理上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化,保證維權工作的正常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得學生參與的人數多,學生參與度大,能更好地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必然使工作的觸角延伸,可以擴大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定位於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專業性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加強大學生法律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從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加強校規校紀的宣傳。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必須在實踐中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立科學規范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咨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積極主動地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進行有效的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的研討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制意識的陪養、大學生權益的有效維護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的保障及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必須首先加大資金和設備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詢室的組織機構,配備能夠勝任現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詢與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要加大設備和資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並設立專門為學生服務的咨詢室等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法律咨詢室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等活動。
鑒於高校法律教育與咨詢工作的現狀,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初步定位於高校常設性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應掛靠高校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院系密切聯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學專業人才。另外,還要通過設立或加強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力度,擴展學生的參與面。
高校法律咨詢室應設一名專職負責人、一名常務負責人員和若干副職人員。負責人應由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應由政法院系有關人員擔任。考慮到工作的復雜性和涉及面的廣泛性,其他成員應分別由政治院系法學專業教師、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人員組成。最好還要聘請一、二位社會法學專家當顧問,以便結合社會法律現象和案例來指導法律咨詢室工作。
考慮到工作的連續性和常規性,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專門設立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事務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員應是法學專業人員。
四)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鑒於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非機關性,其應建立例會制度,通過例會,總結布置相關工作,溝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詢工作的體會,分析研討校園法律現象,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
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通過高校法律咨詢室設立的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咨詢室或法律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同時適當安排專業教師為學生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一方面,在我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校外主體的侵犯時,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為學生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正確引導;另一方面,解答學生關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宣傳和教育作用,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同時,通過與學生違紀申訴制度相聯系,協調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緩解各種校內矛盾。
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要重點對學生工作管理幹部、專職輔導員、兼職班主任和主要學生幹部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推進高校依法治校的進程。
開展法律知識交流會,解讀校園法規,交流學法心得,開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其中通過加強對法學專業社團的指導,通過社團活動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是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建立網路。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安排機構成員聯系掛點院系,建立專業教師聯系班級,各級學生會、班級設立法制委員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學習、宣傳、應用的網路。協助學校各級黨團組織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