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015城鄉規劃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早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2015城鄉規劃法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頒布的重要性:
《城鄉規劃法》將農村建設條例性規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層次,對於我國建設規劃中較為薄弱的鄉村規劃納入到了整體統籌中,從實踐角度看,這只是規范廣大農村地區建設規劃的起步與開始。
在「鄉規劃」的推進過程中,應該重新了解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特殊的發展生存大環境,區分不同背景、地區鄉鎮、鄉村規劃的差異性,建立基於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發展程度的鄉村規劃引導體系,因地制宜地結合當地情況的協調城鄉關系。
同時在建設中應特別注意鄉村生態環境、文化古跡遺址,以及耕地農田的保護。特別是被城市建成區包圍、半包圍的「城中村」,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及其舊城改造規劃之中;處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近郊型鄉村,靠近城市增長邊界,屬於城市化的郊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予以明確劃界,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管理和空間控制等。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後,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於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旦違法行為人利用法律空當或其中的灰色地帶逃離法律的制裁,那麼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也就無從談起了。
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六章第58條到69條文中特別明確了對於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判罰,並在第六十九條中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對於《城鄉規劃法》實施的一個有力保障。
但是,現僅以追究刑事責任來概括所有的嚴重違規犯罪行為, 有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加爾文認為,「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
若不以勝於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因此,對於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的進一步完善,應及早提到日程。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復法》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制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法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摘要解讀
導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進程越來越快速,很多農村都開始步入城鄉結合部這種狀態,但是任何地區都應該有一定之規,所以我國在2015年的4月對城鄉規劃法又進行了新的調整使之更符合現在的社會狀態,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新的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對於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管理和統籌整體的空間布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規定準則。合理的開發鄉村能夠改善我們的人居環境,並且能夠大力促進城鄉的經濟的全面發展,更加相應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國策。其實城鄉規劃法要理解起來不難,主要可以分為以下這幾大類。
第一,加強城鄉之間的整體規劃管理。我們做任何事情尤其是大事,一定會有一定的計劃,而規劃就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城鄉規劃法存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在規劃城鄉管理上能夠做到有法可依,並且還能在全局性和綜合性上有一定的領導方向,並且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對整體有控制和監督指導的根據。
第二,強化城鄉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和空間的整體利用。雖然說加強城鄉規劃的管理是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立法目的,但是立法也不能僅僅是加強管理,還要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下功夫,所以,將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及實施的活動納入了法律條文,可以讓大多數普通群眾享受法律保護。城鄉規劃法的根本訂制目的還是要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三,加強經濟協調,促進全面發展。一個好的城鄉規劃方案可以將城鄉的整體利益相結合,並且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政府部門制定的規劃一定是從長遠的發展方向來統籌兼顧,對城鄉地區的以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四,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一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的鄉和村莊的經濟和土地的發展利用綜合部署,因為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范圍比較小,所以在規劃過程中建設等活動的形式還是比較單一的,要求相關部門對這種地區的規劃要總體規劃還要詳細規劃的必要性不大,而且還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人員浪費,所以結合當地整體布局,進行統一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摘要解讀就到這里了,城鄉規劃法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城鄉經濟的重要根據,所以相關人員和群眾在需要進行城鄉建設時一定要做到依法行事。
『伍』 2001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嗎
2001年沒有城鄉規劃法,當時是執行城市規劃法,2007年制定了城鄉規劃版法,同時廢止了城權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內容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野明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頌仿告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襲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柒』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沒被廢止或者被修正了,哪裡能找到
網路,搜索就能找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望採納,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