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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部39號令

發布時間:2021-03-09 11:00:30

1.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39-90是否已經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
公 告
第 748 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農村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農村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39-2010,自2011 年6 月1
日起實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
6.2.1(2)、6.2.2(3)、6.3.2(1、4)、6.4.1、6.4.2、6.4.3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原《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 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二 OO 五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
(建標 [2005]84 號)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會同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太原理工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黑龍江省公安
消防總隊等單位對國家標准《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 進行了全面修訂。
在本規范的修訂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准,總結了
我國農村防火工作經驗、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農村火災事故教訓,結合農村消防工作實際和經
濟發展現狀,對農村消防規劃、建築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源控制、消防設施、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
術要求、消防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等做出了規定,與原規范的章節結構和具體內容相比都有了
非常大的變化,是指導農村防火的綜合性技術規范,故將規范的名稱改為《農村防火規范》。在此基
礎上廣泛徵求了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督、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最後經有關部
門和專家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 6 章和2 個附錄,其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規劃布局、建築物、消防設施、火
災危險源控制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山西省公
安消防總隊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
料,並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園南路59 號,郵編
03000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
黑龍江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李濟成 馬 恆 李彥軍張耀澤沈 紋 郭益民 朱耀武倪照鵬朱 江
武麗珍李立志高 升 李錦成 馮婧鈺 王 寧 朱培仁闞 強 任世英
徐 彤
主要審查人:李引擎 趙永代 高建民申立新羅 翔 董新民 王曉艷湯 傑 郭國旗
魯性旭 何蜀偉費衛東張靜岩

2.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jgj39-87廢止了嗎

JGJ 39-1987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目前還有效, 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復審結果(建標[2008]104號):修訂。不過時至今日還沒有新版本發布。

3.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4. 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2014159號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載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

5. 國辦發[2o12]39號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
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7月19日

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

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為切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出台法規政策,同時利用優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標准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對於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立足於解決實際困難、保障合法權益,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實保障好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准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二)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三)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他們就業、再就業。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四)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五)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三、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待遇的申報、認定和落實工作。加大精神獎勵力度,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要採取積極措施給予幫扶。
四、切實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進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受打擊、報復或陷害。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在非戶籍地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事發地政府要積極與見義勇為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協商,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研究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同時通過舉辦報告會、巡講等活動,大力宣揚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充分展現黨和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廣大人民群眾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與肯定,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關懷和鼓舞,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
(三)鼓勵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扶持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他們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拓展籌款渠道,增強籌款能力,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多種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6.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33號令何時廢止,因何文件廢止。具體宣布其廢止的文件是什麼

該辦法系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1號廢止,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1 號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於2007年9月18日經建設部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
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布)
2.《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
4.《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9號,1992年6月15日發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1994年3月23日發布)
6.《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設部令第39號,1994年11月14日發布)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1999年1月21日發布)

7. 各位領導你們好!國務院辦公廳(2012)39號文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不過這幾年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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