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的詳細內容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六五」普法規劃)已經中央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任務,是實施「十二五」規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黨委和政府目標管理,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的領導體制,確保「六五」普法規劃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進一步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的意識和能力。廣大公務員要切實加強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引導青少年增強法治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要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要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共中央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Ⅱ 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關於「違法建設」的含義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一、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管理習慣的常用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的法律定義,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它與違法建設的「建設」所指向的意義並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裝兩類行為,後者一般不包括安裝行為,同時建設活動含義也超越「建造」在結構學上的意義,建設活動除土木結構的結構學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美感布局諸意義。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在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在規劃控制角度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應當是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所稱的空間布局,應當是指建設物和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改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活動。規劃控制針對對於沒有合法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要麼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要麼超越規劃許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而違章建築是違法建設行為的物質後果。
三、違法建設是競合性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律管理的建築活動,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是競合性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建設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因不具有合法的規劃許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築許可。
「違法建設」不僅是規劃控制的事務,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上的事務,在法律上違法建設對應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管理領域。
(2)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
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隆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摘錄)
Ⅲ 如何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
(一)深入學習宣傳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
深入學習宣傳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宣傳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黨內法規建設的生動實踐,使全社會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和總體要求,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二)突出學習宣傳憲法。
堅持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首要位置,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深入宣傳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等理念,宣傳黨的領導是憲法實施的最根本保證,宣傳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我國的國體、政體,宣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基本內容,宣傳憲法的實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表決通過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認真組織好「12·4」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活動,推動憲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教育引導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增強憲法觀念,堅決維護憲法尊嚴。
(三)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堅持把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系統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大力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法規,提高人民有序參與民主政治的意識和水平。大力宣傳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促進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大力宣傳依法行政領域的法律法規,推動各級行政機關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意識,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力宣傳市場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推動全社會樹立保護產權、平等交換、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意識,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在新常態下平穩健康運行。大力宣傳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宣傳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提高全民安全意識、風險意識和預防能力。大力宣傳國防法律法規,提高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大力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地區繁榮穩定,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大力宣傳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推動美麗天津建設。大力宣傳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網民依法規范網路行為,促進形成網路空間良好秩序。大力宣傳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調解、信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宣傳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法不責眾」、「人情大於國法」等錯誤認識,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四)深入學習宣傳黨內法規。
適應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新形勢新要求,切實加大黨內法規宣傳力度。突出宣傳黨章,強化黨章意識,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尊崇黨章,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決維護黨章權威。大力宣傳各項黨內法規,注重黨內法規宣傳與國家法律宣傳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自覺尊崇者、模範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五)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以宣傳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實踐為主旨,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法治文化的引領、熏陶作用,使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繁榮法治文化作品創作推廣,通過影視劇、舞台劇、文學等藝術形式來表現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作品納入各級文化作品評獎內容,納入藝術、出版扶持和獎勵基金內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發掘和傳承天津歷史上法律先賢的法治思想,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實踐相融合,打造具有天津特色的法治文化產品。組織文化科技衛生法律下鄉活動,利用重大紀念日、民族傳統節日等契機,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設計,積極參加全國法治文化示範點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法治文化中心、法治廣場、法治公園等陣地,加強各類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完善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推動社區(村)法治宣傳櫥窗和街道(鄉鎮)電子顯示屏全覆蓋。
(六)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堅持法治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把法律條文變成引導、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則,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區縣等法治創建活動,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全國民主法治示範社區(村)創建,繼續組織市級民主法治社區(村)創建工作,健全律師擔任居(村)法律顧問制度,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教育引導基層群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
(七)推進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促進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提高市民思想道德水平,為建設法治天津創造良好人文環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Ⅳ 什麼是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的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總目標包括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和高效的法律實施體系。
(4)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擴展閱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切實解決好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一個國家選擇什麼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麼樣的法治體系,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功實踐雄辯地證明,我們已經找到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條道路的核心要義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這一核心要義的提出,彰顯了我們黨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指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從根本上劃清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所謂「憲政」的本質區別。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必須沿著這條正確道路前進。
Ⅳ 2018年頒布們《城鄉規劃法》其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發布時間: 2019-06-11 19:44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Ⅵ 物權法和城鄉建設規劃法內容不盡一致以哪個為准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以城鄉建設規劃法為准
Ⅶ 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納入城市規劃軌道的行為過程被稱為什麼
你好!
「一書兩證」是對中國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放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依法審批的城市規劃和有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使其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Ⅷ 如何開展 職業教育 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的宣傳
(一)深入學習宣傳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
深入學習宣傳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宣傳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黨內法規建設的生動實踐,使全社會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和總體要求,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二)突出學習宣傳憲法。
堅持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首要位置,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深入宣傳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等理念,宣傳黨的領導是憲法實施的最根本保證,宣傳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我國的國體、政體,宣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基本內容,宣傳憲法的實施。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表決通過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認真組織好「12·4」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活動,推動憲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教育引導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增強憲法觀念,堅決維護憲法尊嚴。
(三)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堅持把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系統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大力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法規,提高人民有序參與民主政治的意識和水平。大力宣傳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促進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大力宣傳依法行政領域的法律法規,推動各級行政機關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意識,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力宣傳市場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推動全社會樹立保護產權、平等交換、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意識,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在新常態下平穩健康運行。大力宣傳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宣傳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提高全民安全意識、風險意識和預防能力。大力宣傳國防法律法規,提高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大力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地區繁榮穩定,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大力宣傳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推動美麗天津建設。大力宣傳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網民依法規范網路行為,促進形成網路空間良好秩序。大力宣傳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調解、信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宣傳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法不責眾」、「人情大於國法」等錯誤認識,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四)深入學習宣傳黨內法規。
適應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新形勢新要求,切實加大黨內法規宣傳力度。突出宣傳黨章,強化黨章意識,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尊崇黨章,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決維護黨章權威。大力宣傳各項黨內法規,注重黨內法規宣傳與國家法律宣傳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自覺尊崇者、模範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五)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以宣傳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實踐為主旨,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法治文化的引領、熏陶作用,使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繁榮法治文化作品創作推廣,通過影視劇、舞台劇、文學等藝術形式來表現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作品納入各級文化作品評獎內容,納入藝術、出版扶持和獎勵基金內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發掘和傳承天津歷史上法律先賢的法治思想,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實踐相融合,打造具有天津特色的法治文化產品。組織文化科技衛生法律下鄉活動,利用重大紀念日、民族傳統節日等契機,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設計,積極參加全國法治文化示範點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法治文化中心、法治廣場、法治公園等陣地,加強各類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完善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推動社區(村)法治宣傳櫥窗和街道(鄉鎮)電子顯示屏全覆蓋。
(六)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堅持法治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把法律條文變成引導、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則,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區縣等法治創建活動,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全國民主法治示範社區(村)創建,繼續組織市級民主法治社區(村)創建工作,健全律師擔任居(村)法律顧問制度,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教育引導基層群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
(七)推進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促進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提高市民思想道德水平,為建設法治天津創造良好人文環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Ⅸ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
如何促進生態文明納入法治建設?簡單地說,有四點應落實。1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國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必須珍惜每一寸國土。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給農業留下更多良田,給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
2全面促進資源節約。節約資源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之策。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加強節能降耗,支持節能低碳產業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加強水源地保護和用水總量管理,推進水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合理開發。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3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要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快水利建設,增強城鄉防洪抗旱排澇能力。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禦能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同國際社會一道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4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積極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