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鄉規劃法里這些具體情況處罰的標準是哪一條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 城鄉建設規劃法第64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 2004年建設的違章建築現在對其處罰適用什麼法律是《城市規劃法》還是《城鄉規劃法》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城市規劃法》內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通知(容建法〔1991〕99號)中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後,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斷給我部來電或來函,詢問在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該法實施後發現並需作出處理,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為此,我部於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就該法的法律溯及力等問題以(90)建法字第577號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該法實施後處理該實施前發生的違法案件,還是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而不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辦〔1990〕秘字第093號函復:「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請按此辦理。」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施行的,2004年的違法建設應適用《城市規劃法》。
4. 一,為什麼要修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地方實行情形發生變動,要變動
5. 城鄉規劃法的38與39條自相矛盾嗎 一個說未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去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去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才能去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證。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這段話意思是,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各單位不能批准用地,批準的話屬於無效審批。
2、你可以看看第三十七條,說的是取得用地許可證後,方可申請用地。和第三八條,持有合同,才能領取用地規劃許可證
下面是城鄉規劃法部分條文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6. 我國《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①現場踏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了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申請後,內應當與建設單位容會同有關部門到選址地點進行現場調查和踏勘。進行直觀審查,掌握第一手資料,避免由於盲目審批帶來不良後果。 ②徵求意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用地前,徵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文物保護、土地管理等部門的意見,盡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設項目的安排趨於合理。
③提供設計條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後,可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用地地址范圍的紅線圖,在紅線圖上標明現狀和規劃道路,並提出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
④審查總平面圖。主要審查用地性質、規模和布局方式、運輸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建築與工程設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⑤核定用地面積。根據城市規劃設計用地定額指標和該地塊具體情況,核定用地面積,防止浪費土地。
⑥許可證核發。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批准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7. 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省城鄉規劃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