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局、城建局、規劃局三者之間的關系
沒有城建局這個機構,城建局是老百姓的俗稱,確切的說是建設局或建委。
不只是市裡有規劃局,縣里也有,省里也有。規劃局是以前建設局裡的一個科室叫規劃科,前幾年分離出來成立規劃局。
縣里市裡都有建設局,也都有規劃局。省里叫建設廳。
Ⅱ 報建工作該怎麼開展,剛剛接手報建,但各個項目均已經走到一定階段,無法更好的銜接,怎麼辦呢
我也是從半路接手的,我是先確認已經取得的批復、審批單位和時間,還未取得的批復,正在辦理的審核到哪個階段,再有每個審批過程中的聯系人、地址、電話。這一些最好自己做個表。
再有就是從主管領導那裡了解公司大致需要開工時間,然後根據時間倒排自己的時間表,這樣不管到那一步自己會清晰點。
最後就是勤跑政府辦事窗口,多打電話,多和領導匯報。
加油
Ⅲ 如何搞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和協調
積極做好銜接即可。。
城市規劃進行之前,搜集資料時,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必選資料。。
在進行城市規劃時,仔細核對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城市規劃指標不能超越土地利用供地指標,城市建設用地計劃不能超越土地利用年度供地計劃指標。。
就是說,包括用地總指標,及年度用地指標對不能超出。。
另外,注意土地分類:在建設用地指標中,各分類指標也不能突破。。
以上非專業觀點,僅做參考。。
Ⅳ 城建局、規劃局、建設局誰的權力大
有些地方這些機構是並在一個單位的,城鄉規劃與建設局。並且都是行政單位而且有業務交叉,不好說哪個權利大。
Ⅳ 為什麼說控規是規劃與管理銜接的重要環節
你所說的關系應該是管理體制吧,所以我就這樣寫給你:
控規中的城市地塊通過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出讓給開發建設單位之後,土地產權地塊成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客體。而城市中的土地由國土部門管理,建設由規劃部門管理,這樣的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給管理工作的順暢執行設置了重重不應有的阻礙。控規所面對的城市地塊在國土部門不一定對應產權單位,雖然國土部門在出讓土地時需要有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但兩個部門在土地統計、分類標准、管理手段、資料存檔上都有所不同,急需進行必要的銜接與統一。這樣的銜接與統一不但有利於規劃管理工作的開展,也有利於城市現狀統計的統一以便規劃編制工作的展開。目前,我國只有深圳根據自身條件實行了規劃國土部門的統一,這一做法將成為未來控規管理體制的主要發展方向之一。
由於規劃具有相當的綜合性,控制性詳細規劃更是在微觀控制層面綜合了城市中各類專項規劃以及設計要求的綜合成果以實施控制,因此,規劃行政部門必須具有相當高的統合能力和協調能力,在目前各個部門條塊分割,平行架構的情況下,這種統合協調能力十分有限。從這一角度來看,的確需要一個在各個部門之上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如規劃委員會),這也許是解決問題的一條出路。
第七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發展趨勢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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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情況下,這種統合協調能力十分有限。從這一角度來看,的確需要一個在各個部門之上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如規劃委員會),這也許是解決問題的一條出路。
Ⅵ 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之間任務銜接關系是什麼從編制與實施過程來分析。
詳細規劃是在總規的基礎上的進一步探討,總規一般是作為指導性的,多用於管理;詳規則是實施性的,多用於建設。
Ⅶ 城鄉建設規劃局和建設局是什麼時候分開的
很多地方現在也沒有分的啊。
是分工問題,叫什麼名字不一定哈
Ⅷ 淺談如何做好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銜接
一、兩個規劃不協調的主要表現 1、地方政府以及相當多的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總體規劃時單一強調目標導向,有些目標過高過遠。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擴大地盤,致使土地管理失控。而土地利用規劃也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由於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太單一,在保護耕地的單一目標和發展經濟的綜合目標之間,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於發展;信息不對稱,用地指標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來發展的地區因為遠遠不夠只有犯規,發展機會較少的地區因地多而浪費。 3、從根本上說是體制問題。科學性不夠、實施不好、規劃之間不銜接等,是各種規劃共同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體制問題。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銜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土地規劃是5級規劃,有一個指標控制,所以地方規劃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圖。但是就城市規劃而言,由各個城市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編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單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圖去編制規劃。 二、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分析 一是編制歷史不同。城市規劃在我國產生較早,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吸收借鑒了古今中外許多優秀的規劃理論和方法,規劃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比較強。土地利用規劃20世紀80年代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編制工作,規劃中主要用地指標由上至下分解,對實際發展用地的需求考慮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後於城市總體規劃。 二是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城市規劃是綜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編制,從城市需要出發,著眼於發展,重在解決城市空間布局問題,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土地利用規劃從土地供給出發,以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為前提,切塊用於城市建設,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對城市建設用地給予嚴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指標。 三是規劃范圍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的范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布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對城市建設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點和面的關系、局部和整體的關系。 四是規劃統計口徑不同。人口和用地規模都是兩個規劃最基本的規劃依據和指標。兩項最基本指標的不統一,造成了統計口徑的不一致。在人均建設用地上,城市規劃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規劃則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五是編審程序不同。兩個規劃的編制、審批都是政府行為,都經專家評審後報批。在評審報批前,城市規劃要有方案論證、政府會議研究、人大審議等環節,而土地規劃一般只經政府辦公會討論。 1、建立統一的規劃空間體系。規劃打架其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如果是兩個規劃不協調,開發商可以說我符合這個、不符合那個,另外一個說我符合那個、不符合這個,都是對的。國外的空間規劃都是一個體系,從大到小、從國家到區域,相互銜接,層次關系清晰。而我們由於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規劃之間相互矛盾。城市總體規劃是綜合性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綜合性的還是專項的?如果是專項的可以去保護農田、保護生態用地,如果是綜合性的,都這樣定,能不能發展到一起?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按照從大到小的層次去梳理。 2、協調需要共同努力。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兩者在審批許可權、分類體系、編制技術路線上有差異,但在銜接上沒有大問題。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城鄉發展,正確處理好人口增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是兩個規劃銜接的總基礎。而具體的銜接是:規劃指導思想、目標要銜接;土地分類、建設用地標准要銜接;對城鄉結合部的交叉點問題要共同研究;重視跨區域、跨流域的規劃。實際上,無論是城市規劃也好,還是土地規劃也好,現在的問題非常多,但是好多問題不在於規劃本身,而是規劃之外的因素,需要其他方面共同努力。 3、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非常必要,關鍵是要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規劃應該說更側重於規劃市區的科學合理的布置,甚至於深化到城市的設計、建築藝術層面,更多地強調技術層面的合理性。土地總體規劃主要涉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含復墾)計劃兩個指標,應更多地強調保護土地資源,對保障措施提出意見。因此,兩者的銜接首先要落實到規劃的編制階段。在審批和實施的過程中也要銜接,在一個坐標系裡面來研究問題、形成共識,落實管理的規則。目前我們的做法是:保證按時序實現規劃;城市土地和規劃部門共同開展區鎮鄉鎮的土地利用規劃和鄉鎮規劃,用途管制和規劃實施步調一致;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兩個部門共用一套衛星資源,共同介入規劃和土地實施管理;嘗試建立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果反饋系統。 4、改變目標導向,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現在我們要轉變觀念,城市規劃首先要考慮資源約束,尋求集約緊湊的布局模式,強調內涵發展,千方百計杜絕形象工程。土地規劃要重新審視目標。從城市的科學合理布局、交通運輸功能之間的聯系出發合理確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佔一部分耕地。我們要承認這個現實,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規劃。對於科學合理的發展需求,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應該給予支持、及時滿足。與此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約束和考核指標,盡可能擠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另外,兩個規劃也好、兩個部門也好,要經常溝通、互相探討,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 1、要盡快制定全國的城市發展戰略。目前,這一輪城市總體規劃還是一個過渡,因為先天不足,所謂先天不足是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發展戰略來指導各個城市的發展。所以我覺得國家應該認真研究全國的城鎮發展戰略,同時跟全國土地利用規劃很好地結合起來。 2、必須要用經濟手段調控。各個城市擴大規模的主要驅動力是經濟利益,控制不住的原因是沒有採用經濟手段。發達的地區要想發展,佔地的話,就要付出更多的經濟代價,補償到發展不夠好、或者需要保護的地區。 3、加大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工作(含復墾),實現占補平衡。同時,要切實做好劃區定界,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順利實施,各項規劃指標得以落實,基本農田全部落實到田塊,確保基本農田不被佔用。 4、土地利用要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基本原則。進一步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調控作用,在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的同時,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在強化計劃對用地審批調控的同時,強化計劃對實際用地的調控;在強化計劃執行過程監管的同時,加強計劃執行結果的評估考核。要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凡不符合規劃、沒有用地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絕超計劃批地、用地;要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的規定,切實控制工業用地,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高爾夫球場、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培訓中心等項目用地。同時,要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在堅持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和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建設用地需要,積極為民生項目建設提供用地保障。 5、要以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為契機,依法開展規劃效能監察,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要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工作,著力推進城市規劃依法行政。同時,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與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將貫徹實施的有關具體要求納入指標體系,定量、定性分析執行情況。要認真開展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工作,納入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是通過地方黨委常委會研究後或地方黨委一把手首肯後,再提交政府常務會研究,而責任追究只是政府的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責任單位(部門)領導的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他們升遷、降職、處罰(包括刑事)的重要依據。 6、要培養一批懂既城市規劃,又懂土地管理的專業隊伍,負責對該地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