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並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1)注冊城鄉規劃師證資格擴展閱讀
初始注冊:
通過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注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注冊登記。已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注冊登記。
延續注冊: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注冊或登記。已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注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注冊登記的人員),可申請辦理續期注冊登記。
變更注冊:
在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於其他單位的;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並、轉制等);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2. 注冊規劃師的報考資格是什麼
報考條件:
1、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回
2、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答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3、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5、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3.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頒布者: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05-24
實施日期:2001-05-24
實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規劃局),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人事局、規劃局:
根據我國城市規劃隊伍的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經研究決定,對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第四款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並在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人員,報名時必須審查學歷和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年限。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並參加了2000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其《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均達到當年國家確定的合格標准者,即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請各地在組織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前,將本規定的各項條件予以公布,並在報名過程中,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嚴禁弄虛作假
4. 注冊城鄉規劃師報考條件
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城鄉規劃師考試免試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5.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一)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級別考試:
1.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 年。
2 .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 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 年。
3.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 年。
4.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則業務工作滿3 年。
5.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 年。
6.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 年。
7.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以免試。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7 年。
(三 ) 根據《關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 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 2 個科目的考試。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15 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5 年。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
6. 注冊城市規劃師怎麼考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准
2012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准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申請注冊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6)注冊城鄉規劃師證資格擴展閱讀:
初始注冊登記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並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續期注冊登記
1、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並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並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准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變更注冊登記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並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後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2、本地區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並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注冊有效期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撤銷注冊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7.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可以,按照相關專業或近似專業來這一類來衡量,具體的要求你可以參考這個文件:
城市規劃師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1.本專業考生報考條件
(1).本專業,中專(80年底前畢業),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5年。
(2).本專業,大專,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3).本專業,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4).本專業,通過評估的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5).本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6).本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2.相近專業考生報考條件
(1).相近專業,大專(82年底前畢業),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0年。
(2).相近專業,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3).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3.免試條件
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人員,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4.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考試的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考試須知:
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4個科目。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共考四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城市規劃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採用網路閱卷。
8. 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內規劃師職業道德;容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9.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報名需要什麼條件,注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