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法建築認定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鄉(鎮)、村莊(社區)規劃區內。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Ⅱ 違法建設的認定標准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照《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出現。
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2)城鄉規劃違法建設報告制度擴展閱讀: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當有關部門處理違章建築的時候,會區分不同情形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拉律法規,無證房並不一定就是違章建築,在建築物建成的時間上可能存在著不同的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不要自亂陣腳,先找律師咨詢針對您的案情有無解決方法,及時維權。
Ⅲ 對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按照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但從字面上理解「對規劃實施影響」,應當是建設的工程或建築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符合的則對規劃實施不產生影響,不符合的就會對規劃實施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只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且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而對不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未做出處罰規定。因此,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但不影響規劃實施違法行為(如,建設單位雖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是其建設依據的施工圖已經過規劃部門審查,並符合規劃條件)應如何處理,執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法上對此無規定,按照法無規定不得罰的原則,對此種行為就可不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從法律設定許可制度的目的法條的規定看,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應當屬於違法行為,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違法行為,未規定對不影響規劃實施情節的處罰,屬於立法者當時未考慮到此種情形,或者說遺漏了這種情形,並不是不想追究該種違法行為的責任,執法機關可按照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節的法律責任從輕處罰。個人贊成第二種認識。
Ⅳ 哪個條例是違規建築不影響城鎮規劃建築怎麼處理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回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答的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註: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四十條有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Ⅳ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Ⅵ 違章建築的情況報告怎麼寫
可以向城鄉規劃局投訴,也可以向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Ⅶ 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的違法建築算違法建築嗎
一般情況下,認定違法建築是有依據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相關的規內定來對違容法建築進行認定,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那麼法律出台之後,相關認定違法建築的標准也會被寫進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准,也肯定屬於違法建築。
Ⅷ 如何建立違法建築管理網格責任制
(一)網格與責任
1.全區違法建設防控工作實施網格化管理、分級負責制。
管委會是第一級責任網格,街道辦事處是第二級責任網格,各村、社區是第三級責任網格,規模較大的社區可以住宅小區為單元劃分責任網格,網格劃分要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
2.管委會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一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區域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街道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二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轄區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各村、社區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三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轄區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3.管委會對本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工作負總責,負責領導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工作,組織開展檢查、考核,協調解決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兩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的防違、控違和拆違工作任務,每個網格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訴快速處置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行動,並做好後續跟蹤管理工作。
各村、社區負責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及時發現、勸阻、上報違法建設行為,組織開展無違法建設小區、社區、村創建工作。
4.國土、城管執法、水利等部門為執法主體。
上述各執法主體要密切與各街道的聯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聯系等制度,落實專人聯系網格,明確責任,依法負責涉及土地、規劃、水利等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並按照各街道的統一部署,積極參與有關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
5.整合相關部門力量,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做到條塊結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環保、建管等部門負責對涉及的違法建設停止辦理相關行政審批、登記、變更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單位負責對涉及的違法建設停止提供電、水、氣服務。相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轉供電、轉供水、轉供氣行為進行嚴格查處。
公安部門負責拆違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對阻礙拆違以及暴力抗法的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監察分局負責對違法建設防控工作進行監督,依法依規查處監察對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以及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
(二)巡查與舉報
1.實現巡查與舉報相結合,完善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機制,做到信息靈、情況明、阻止快。
2.各街道負責做好轄區內的巡查工作,組織專門隊伍,開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區)為基礎網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並做好巡查記錄。
3.國土、城管執法、水利等執法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落實執法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塊做好巡查工作,及時發現違法建設,並配合責任主體做好處置工作。
4.各街道和各執法部門要加強聯系,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各責任主體對執法部門通報和移交的問題不得推諉和拖延,否則將進行責任追究。
5.各村、社區、物業公司等基層單位要落實專職或兼職日常巡查員,明確違法建設防控發現責任,實施日常巡查報告制度。
建立街道聯村(社區)幹部的巡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勸阻、報告違法建設行為。
(三)制止與拆除
1.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在管委會的領導下,以街道辦事處為主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積極履職,協同配合。
2.在巡查過程中對現場發現有堆放建築材料現象的,巡查人員要密切關注,跟蹤管理,及時查明情況,防控源頭。
3.無論巡查或舉報發現,對在建的違法建設,各責任主體必須組織力量,及時予以阻止。
當事人不聽勸阻的,按照職責許可權,由相關執法主體出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4.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由相關執法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責任主體要協調各方力量,並積極組織做好有關強制拆除工作。
5.各責任主體負責牽頭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後的復綠、復耕等後續跟進管理工作,鞏固拆違成果,防止出現拆後重建、屢拆屢建現象。
6. 建立拆違工作檔案,每一處違法建設檔案都要有違建人、違建時間、詳細位置、面積數量、拆除時間、拆違工作人員等基本信息,並附有拆前、拆時、拆後等現場照片,以備查考。
(四)監督與考核
1.將違法建設防控工作納入對各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並佔一定的分值。
2.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城鄉規劃、頂風違建的,要進行掛牌督辦,並將掛牌督辦案件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3.對違法建設防控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有力、成效明顯,實現「零新建、違必拆」目標的責任主體給予獎勵。
鼓勵舉報監督,對舉報新建、在建較大違法建設行為實施獎勵。
對違法建設行為防控不力,出現新建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發現後未及時報告、移交,接到報告、移交後未及時處置,處置後未及時復綠、復耕的等問題的,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追究第一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