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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於實施城鄉規劃法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13 14:31:44

❶ 福建省有哪些違章建築的法律法規條例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你這樣的不算違章 ,因為你的建築是原來的,你沒有私自搭建建築物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❷ 《福建省違法建築處置條例》什麼時候實施

有這個條例,是哪個單位起草的

❸ 城鄉規劃法對住宅用地的條例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條例90年代有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復的《中制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❺ 如何理解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基於案件里,多次涉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筆者在此想探討一下這個條款是否科學?
我國的法律對於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十分復雜。根據《土地管理法》條文的排列順序,立法者的意圖似乎是,土地徵收批准之後,再考慮補償和安置問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批准土地徵收的許可權問題,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由省級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才是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當然,這只是按照條文順序的作出的推理。其實,《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並不十分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此問題則有著明確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呈報材料中,必須包含徵收土地方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並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可見,徵收土地方案包含了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如此,徵收土地方案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
在此基礎上,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些內容,都是在上報經過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中所包含的。
從上述規范性文件和規定和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可以得出結論,一旦徵收土地方案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之後,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也就同時已經確定了。
讓人不可理解的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卻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樣的規定不知道有何實際意義。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既然已經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確定,為什麼發生爭議時,還要申請它們進行裁決?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應該說也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前幾年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著一定的幅度。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於是乎,擬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徵收土地方案,有時就給補償標准留下了一定的幅度。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時也有一定的幅度。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視為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已經將裁量權賦予給了徵收土地方案的組織實施機關即基層政府,要求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對於征地補償補償進行裁決,也是起不到實際作用的。因為省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時掌握的情況並不會比審批時更多。
而且,從操作層面上,或者說是從程序上來看,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對於補償標准爭議覆裁決,根本就不具有可行性。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前,當然應該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讓國務院在裁決之前,聽取老百姓的意見呢,顯然是不大可能的即使由省政府裁決,讓老百姓匯集到省政府,或者每一個案件都讓省政府工作人員下去,也是不現實的。而且,當事人對於省政府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幾百、上千農戶就必須到省政府所在地的法院來,不僅將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不方便,還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問題。除此之外,筆者還認為,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和村民、村經濟合作社之間因為征地補償標准爭議,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裁決,也是不符合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定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和村民、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發生的征地補償標准爭議,不是平等主體的民事爭議,而是村民、村經濟合作社對於基層政府行政決定的異議,因為在我國大陸土地徵收法律關系並不是在建設單位和村民、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發生的,而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包括是否徵收和補償標准到底是多少。對於市、縣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按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應該由上一級政府進行處理。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出面進行裁決,不應該成為常態,成了常感,就違反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當然,條文的用詞「裁決」,也是不大妥當的,應該稱為復議。筆者曾經承辦過大量征地補償標准爭議案件,也多次向省政府甚至國務院提出過裁決申請,省政府和國務院卻一次也沒有裁決過,只是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解決。我們也沒有聽說過,省政府或者說國務院曾經作出過這樣的裁決。
同時,筆者認為,該條規定的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該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來編制的,而在徵用土地方案上,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本來就已經確定。當然,同樣地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具體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都是虛置、沒有實際意義的。
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對照,可以發現一個共同之處,即征地補償標准和拆遷補償標准發生爭議時,都申請批准徵用土地和批准拆遷房屋的行政機關進行裁決。但是,立法者似乎沒有注意到,房屋拆遷是由房屋所在地的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而土地徵用卻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的。
不過,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2004年10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規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也就是說,行政法規和國土資源部的部門規章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實際上已經明確要求,將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爭議解決在報批之前。這是比較科學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更加沒有適用的基礎了。而且,從國務院在《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的措詞「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可以理解為,實際上已經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確立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

❻ 為什麼福建省實施城鄉規劃法刪除了原來第45條樓間距的規定

樓間距不是十分科學的,現在一般都是做日照分析報告,我想可能是這個原因。

❼ 新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出台後,原辦法第45條規定的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版
舊區不低於權1:0.8應該是指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間距不要低於0.8L(L=H/tgh,H:前排建築屋檐標高-後排建築底層窗檯標高,h為日照標准日太陽高度角)吧。

❽ 國家城鄉規劃法和省市「城市規劃條例」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和社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於以上兩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對以上兩種情形,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xzfg/198401/19840100269031.shtml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沒有警告條例

有,我還沒仔細學

❿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具體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若干意見

[本網] 2009-01-23 11:23:00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閩政辦〔2009〕1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推進我省「兩個先行區」建設的過程中,認真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是當前城鄉規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是指導福建發展的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的規劃,是協調福建省各城市發展、統籌區域重大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積極推進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積極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加強對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跨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由共同上一級政府牽頭,所涉區域市(縣)政府參與的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落實。

完善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和《福建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要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列為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統籌兼顧城鎮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需要。在城鎮總體規劃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總體規劃,市、縣、鎮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及時組織修編;規劃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規劃期限屆滿前完成修編和報批工作。

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依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加快城鎮規劃區內近期建設用地和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先修改總體規劃並報經批准後,方可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開展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保證總體規劃有序實施。要對規劃期限內的近期建設作出科學預測和合理安排,將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擬出讓的建設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加強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盡快確定應當編制鄉村規劃的區域。編制鄉村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強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按照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按照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城鄉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鄉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保持一致。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前的技術審查工作、設區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

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行為。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嚴把規劃許可關,對於不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許可;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注重維護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開展鎮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試點工作,選擇一批省重點中心鎮作為試點,由鎮政府核發所在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務上接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對於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內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完善城鎮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措施,市、縣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城鎮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居民的安全問題。對原住房確已形成危房的,應當及時組織遷出安置,符合條件的,在分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時予以優先解決,確保安全。

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公共綠地、教育用地內不得批准作為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商業、旅遊、娛樂、文教、體育、辦公等公共建築及工業生產性用房不得以臨時建設名義報批;對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響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批准。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工地建築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審批機關經核實後可批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加強臨時建設批後監管,對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嚴格核實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制度,嚴格核實規劃條件,保證規劃條件落實。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三、強化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監督,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將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公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人員,及時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情況,並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全面實施。

加強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省重點中心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責任制,做到違法建設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加大對城鎮規劃區內非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力度,對於未經用地審批,非法佔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國土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城鄉規劃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管理,實行持證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

四、加強領導,推動《城鄉規劃法》全面貫徹實施

做好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組織集中學習《城鄉規劃法》,研究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的具體舉措。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不斷深化宣傳。各級公務員培訓機構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領導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加快清理與《城鄉規劃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抓緊修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提供保障。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加強地方部門協作。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設施共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城市聯盟工作,促進區域規劃實施。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託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權。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認真落實《城鄉規劃法》各項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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