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執法說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恩。違反城鄉規劃法了。
原地拆翻建以前應該到當地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審批手續,如果是鎮到鎮裡面審批。等規劃許可證辦下來才可以開工建設,建好了去驗收合格了才能辦理房產證。
② 我家買來一賓館現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說是違規建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40條和64條要強行拆除可以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版的,由縣權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如果罰款是根據第二句進行的,可以要求返還。不過拆除的同時還是可以罰款的。
③ 已取得了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是在准備建房的過程中,得證的人已去世,還能辦理竣工證嗎
在准備建房的過程中,
房屋的所有人已經去世,
可以由繼承人去辦理竣工證。
然後一並辦理房子的更名。
④ 行政執法說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你沒有經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批准私自蓋房肯定會罰款。你不叫罰款城管局給你強拆了。
你違規建房肯定辦不了房產證。
⑤ 違章建房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違章建築,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管理,如果有證據可以向這兩個部門舉報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房,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1、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房的事實;
2、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房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房,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5)臨澤縣城鄉規劃法執法檢查擴展閱讀:
舉報違章建房所需要的資料:
根據《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證據:
1、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2、對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3、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4、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5、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其他證據。
⑥ 徵收土地和房屋怎麼找到政策的違法點
農村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拆遷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中紀辦發[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監察廳(局):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斷完善征地拆遷補償機制,努力做好群眾工作,征地拆遷狀況總體是好的。但隨著城市化進程推進,征地拆遷規模不斷擴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問題,個別地方甚至發生因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致人傷亡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貫徹執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先補償後搬遷,禁止採取暴力威脅迫使搬遷;明確徵收補償標准和公共利益范圍;被徵收人有權請求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等,為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精神,按照規定的徵收范圍、補償標准和徵收程序,依法徵收、公平補償。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清理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該廢止的予以廢止,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配套完善的盡快配套完善。--對《條例》頒布前已經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但尚未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再組織實施,要重新組織論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強制執行。
二、推動完善政策,切實維護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
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 15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督促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做到先安置後拆遷,住房安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並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三、強化責任落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暢通被征地拆遷群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緊緊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開展征地拆遷。要對有關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遷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嚴格審批征地拆遷項目,認真履行公告、告知、聽證等程序,加強管理監督,依法依規進行征地拆遷。要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拆遷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管;督促國土資源部門嚴把新上項目用地預審關,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管;督促農業部門嚴格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四、嚴肅查辦案件,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五、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要加大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注意加強對征地拆遷社會輿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應對機制。要及時總結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的好經驗、好做法,組織力量進行宣傳報道,加強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典型案件,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突發性事件,依法妥善處置,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避免出現過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 監察部辦公廳2011年3月17日
發布部門:監察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日期:2011年03月17日 實施日期:2011年03月17日 (中央法規)
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0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事業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土地違法現象又有所抬頭。這種情況擾亂土地管理秩序,阻礙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如不嚴肅查處,堅決糾正,將使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喪失殆盡,不僅影響當前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影響國家長遠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領導明確要求,對土地違法的新動向,必須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重大案件要嚴肅查處,嚴明紀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現就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清理違法違規用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06〕17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對「以租代征」違法用地、閑置土地和別墅用地的清理,重點是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發後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用地的清理。對2005年1月1日以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要逐一登記造冊,於6月底以前報部,部將組織核查。對2005年1月1日以來市、縣用地的情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逐一核查,發現違法批地、用地的要認真整改,嚴肅處理。部將組織抽查。
二、嚴肅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清理違法違規用地的同時,要組織力量嚴肅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批地、越權批地、非法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等土地違法行為。
未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從重處理;單位和個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佔地和擅自出租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從重處理。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國務院基本農田佔用審批的,按非法批地處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處理;擅自佔地或騙取批准佔地的,按非法佔地從重處理。
三、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
各地必須嚴格執行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各項政策。在國務院關於規范各類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性文件發布和開發區四至范圍落實前,各地一律不得新設和擴建以成片土地開發為條件的各類開發園區。同時,要按照規劃審核確定的開發區面積和邊界落實開發區四至范圍,對拒不落實和擅自調整開發區位置、邊界的,要責令整改。在審核公告的開發區四至范圍外,不得再以開發區名義徵佔土地。對以園、區、城、中心、基地等各種名義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園區,都要嚴肅查處。
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類建設項目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須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必須限期糾正。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為促進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國土資源部與監察部決定,聯合開展對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以來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及處理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應會同監察部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等土地違法問題。通過檢查,對以罰代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錯誤行為予以堅決糾正。
五、嚴明法紀
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遏制亂占濫用耕地之風,關鍵在於嚴明法紀,處罰要到位,追究責任要到位。對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導致土地被違法佔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領導幹部,要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置國家政令於不顧,不聽制止,頂風違法的,必須公開曝光、從重處理。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即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非法批地處理。
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要直接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有案不查的,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土地違法行為多發且查處不力,或者因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緩受理所在地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申請。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保持氣勢,把握主導,敢於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採取果斷措施,切實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堅決制止、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⑦ 我家老房子准備拆了建新房,需要辦那些手續
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建好後要辦理房產證的話,就要辦理規劃許可證了,辦規劃許可證的前提是要有土地使用證。沒有這2個證,是辦不了房產證的。
二、如果不想辦房產證,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是可以不辦手續的。有土地證的話,辦個規劃許可證大概是半個月內能辦好。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building permit)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申報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范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
2、各類市政工程、管線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結構、平面的裝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類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⑧ 規劃報建和施工報建的區別
首先兩者的主管部門是不同的。規劃報建是指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證》的報建手續。主管部門是規劃局。施工報建是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報建手續。主管部門是建設局。
一二次報建指的是圖紙初審和圖紙定審。
報建後,最好不要再進行施工方面的更改。因為需要經過規劃部門的同意,然後重新申請,很麻煩。
拓展資料:
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准後,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building permit)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完善城鄉基礎建設、區域功能發展和城鄉消防安全,公民的自身歷史現狀、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根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合理的設置建設生活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或(原址建房同意書)》後,經過城鄉規劃部門受理審結同意,可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有序建設,超過三層的要有政策性手續,依法核發的准建手續、法律憑證。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控制有關擬建工程選址設計用途符合城鄉用地規劃建設要求的法律憑證。
是交通、規劃、用地、村建、環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個人執行建設活動,在接受執法檢查時的施工依據。沒有此證的擬建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房,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參考:報建——網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網路
⑨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