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 城鄉規劃局有什麼不同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與城鄉規劃局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土地、地質礦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負責城市地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問題調研。
領導、指導測繪管理部門開展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依法負責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管理, 擬訂並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1)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規劃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設局(住建局):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國土局:主要責任是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海洋、礦產資源。例如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開發土地,審批建設用地和農村私人建房,辦理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總體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局
Ⅱ 國土資源管理局與規劃局二者之間有什麼異同
職能不同,國土資源局主要從事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為一體的行政機構,規劃局主要從事城市建設規劃審批,另外各個地區不同,2個機構的歸屬也不同,有的地區的國土資源局屬於直統單位,不歸地方管理,規劃局一般歸地方管轄。但2個單位屬於兄弟單位,工作聯絡比較多。
Ⅲ 為什麼有的城市叫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的叫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因為其屬於推進「多規合一」,實現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有機融合。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製度保障。
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推進「多規合一」,實現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有機融合。
(3)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國家機構改革的相關要求規定:
1、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
2、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系,不折不扣抓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3、黨中央統一領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發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要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強黨政軍群各方面機構改革配合,使各項改革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形成總體效應。
Ⅳ 建設局和國土局有什麼不同
本質上的不同。
建設局,顧名思義,重點以城市建設為主,她包跨市政,園林,公共事業,等等一些科室。
建設局的前身是政府里的建設科,後成立「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當時包括的科室很多,有國土,自來水,規劃,房管等。只是後來上述科室分裂成了局。
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建設局你可以在網路知道里搜索一下「建設局的行政職能」
國土局在八幾年是建設局的一個科室。現在全國大部分都分離出來。
國土局重點就是管理國土資源這塊。包括在國有土地蓋房就需要國土局的審批。國有耕地的審批。礦物質的一些審批手續等等。
全國各地的科局分配不太一樣,以上所述是全國絕大部分的編制。
Ⅳ 國土資源局和土地局,什麼區別呀
國土資源局和土地局的區別包括成立緣由不同、發展狀況不同、職責范圍不同。
1、成立緣版由權不同
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土地局也就是國家土地管理局,是1986年2月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決定組建。
2、發展狀況不同
國土資源局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而國家土地管理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存在的組成部門,已被並入國土資源局,經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土地局已不復存在。
3、職責范圍不同
國土資源局由於是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合並而成的,職責范圍更廣,國家土地管理局則只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職責范圍相對較小。
Ⅵ 規劃建設局和國土資源局的區別工作
規劃建設局的工作重點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形象一類的工作。而國土資源局,主要是有關土地利用,審批,估價等方面的工作。
Ⅶ 國土局與住建局有什麼不同
國土局歸國土部管理,住建局歸住房和城建部管理
國土局職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單獨選址或分批次)
徵收集體土地批准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合同變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合同變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審批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審批 外資企業用地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用地批准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新辦)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延續)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變更)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注銷)
開采礦產資源(地熱)審批(新辦)
開采礦產資源(地熱)審批(延續)
開采礦產資源(地熱)審批(變更)
開采礦產資源(地熱)審批(注銷)
礦產資源勘查審批(新辦)
礦產資源勘查審批(延續)
礦產資源勘查審批(變更)
礦產資源勘查審批(保留) 礦產資源勘查審批(注銷) 礦產資源勘查(地熱)審批
采礦權轉讓審批
采礦權(地熱)轉讓審批
探礦權轉讓審批
開辦獨立選(洗)礦廠審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審批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 ( 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批(新辦) 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批(變更)
住建局機構主要職能(一)承擔規范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措施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規定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規定;負責做好上級有關廉租住房資金申報、對接、使用等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措施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五)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有關城鎮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全縣重大規劃項目設計方案的競標、競選工作。
(六)研究制定縣城區發展規劃;負責編制縣城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區詳細規劃和縣城規劃區內的道路、給排水、綠化、公交、燃氣、環保、消防、供電、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並上報審批;統一行使城市規劃和建設審批權;統籌安排城市各類建設用地及空間資源;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審查、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工作。
(七)指導全縣城鄉建設法制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統一行使城鄉行政審批、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行政權力;負責縣城區管理范圍內城建監察工作。
(八)指導全縣並負責縣城區建設項目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合同、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施工許可、工程設施使用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指導和歸口管理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九)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指導全縣並負責全縣的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管理以及縣城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檢測等企業資質及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和外出施工隊伍、駐外辦事機構管理。
(十)指導全縣並負責縣城區道路、橋梁、燃氣、園林綠化、風景區等建設和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
(十二)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鎮建設、綜合開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十三)編制縣防震減災規劃,制定防震減災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和監測預報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地震應急工作;負責地震震情和災情上報工作。
(十四)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城鎮減排、建築節能的責任。制定城鄉建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全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推廣應用和牆體材料改革與建築節能監管;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建材產品和燃氣具質量檢驗工作。
(十五)負責城鄉建設各類資質、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指導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推進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國土資源局和住建局哪個單位好些
職責不同,沒有好壞之分
國土資源局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住建局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