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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主體

發布時間:2021-03-14 11:23:10

『壹』 在城市治理的過程中,各主體分別發揮著什麼作用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導致城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共資源和服務也出現緊缺和分配困難,給城市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而必須轉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方式,強調公眾參與及公眾主體作用。本章主要論述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具體實踐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3.1 我國城市治理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及成效
我國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取得較大發展,公眾主體意識和政治需求也不斷增加,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提升。目前,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為發揮公眾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行理論和實踐創新,並取得一定成效。
3.1.1 創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決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於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頒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將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這是國內第一部有關城市治理的地方綜合立法,它在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創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便指出本條例是以「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為目的, 《條例》明確提出要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眾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從傳統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現代城市治理轉變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眾參與的制度。《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公眾、社區和社會組織等參與城市治理的多種具體方式,並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公眾依法、高效參與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創新了城市治理體制。《條例》首創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員會,並引入公眾參與,且規定公眾委員比例不低於 50%,公眾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查、微博等多種方式建言。可以說城市治理委員會成為了公眾參與的平台,公眾通過這一平台參與城市治理並獲得有力支撐。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它的實施推動了公眾積極有序參與城市治理,並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最終將提升城市的發展和公眾生活品質。
3.1.2 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整合多方參與力量
社會復合主體是杭州市近年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培育出來的一種新型社會組織模式,它在推進城市大型項目、發展城市文化、帶動城市特色產業發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以推進社會性項目建設、知識創業、事業發展為目的,社會效益與經營運作相統一,由黨政界、知識界、行業界、媒體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員共同參與、主動關聯而形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創業主體①.
近年來,杭州市為了實現構建「生活品質之城」的奮斗目標,開始逐步進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創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各群體、各層次之間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發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網群」即是杭州市為了構建「生活品質之城」而積極進行培育的社會復合主體,一大批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和媒介人士,以推進城市品牌發展為共同目標,組成了一支高素質、理論扎實、經驗豐富的創業團體,積極開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動,發揮各自優勢、交叉聯動、互相支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會復合主體的培育,不僅創新了社會組織機構的運行模式,而且開創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路徑,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眾參與的形式。社會復合主體的構建和運行,讓不同領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城市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在推進社會民主的同時,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種資源,整合了多方參與力量,最大限度統籌了社會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發揮群眾參與作用
武漢市政府於 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啟動「城管革命」.它不僅是一場改變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場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從「小城管」向「大城管」轉變。傳統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環境問題,而武漢「城管革命」開創了「大城管」概念,不僅要做好城市綜合管理本職工作,還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眾素質,從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標准,革新管理體制機制。武漢市《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手冊》首次明確規定了各項城市管理工作的標准、流程,有力推進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同時通過組建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各項職能進行協調,對交叉職能進行重新明確,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創新執法方式。武漢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方式,將柔性執法作為傳統執法的補充方式(如鮮花執法、舉牌執法等),獲得公眾好評,促進了和諧治理,提升了執法效率。
第四,動員群眾參與,加強城管考核。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武漢各區政府抓住環境治理重點、難點工作,發動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市民志願者包路段、包路口,構建了全民參與的氛圍。而對於城管執法人員,武漢市則制定了《武漢市城管員工作守則及考核辦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增強城管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城市管理業績。
在這場「城管革命」中,武漢市政府對外瞄準全國一流,力爭塑造「大武漢」形象;對內力求擺脫武漢「大縣城」、「大工地」形象,表現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力度和標准。這場「城管革命」離不開每位公眾的努力,公眾的參與不僅發揮了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質,在整個社會上起到了廣泛的宣傳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參與途徑
「數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動通信技術手段來處理、分析和管理整個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進城市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暢與協調①.
北京市作為全國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公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成為城市治理的新的趨勢。
為此,北京市東城區對「數字城市」理論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採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應用、整合多項數字城市技術,通過數字網路和信息平台,實時、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實施需要經過信息收集階段、案卷建立階段、任務派遣階段、任務處理階段、處理反饋階段、核查結案階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階段,社會公眾可以利用無線智能終端向監督中心舉報城市管理的一切問題,所有問題會被採集並核實。公眾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實時反饋信息和提出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
2005 年 7 月,北京「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國家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數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創建,不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資源,節約了職能部門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提升了公眾參與熱情和滿意度。
3.2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許多城市已經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並為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積極進行實踐。但在具體實踐中,公眾主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諸如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
3.2.1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
近年來,城市政府逐漸認識到公眾參與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規劃、城市公共服務、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中公眾作為參與主體之一擁有越來越多發言權,公眾主體地位明顯提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使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得到提高,公眾對於自身和國家的關系的認識還不充分。在現實城市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自覺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參與熱情普遍較低。大多數人表現的比較冷漠,並認為自身的參與對於決策影響不大或不夠直接,而最終決策權依然掌握在政府手裡,因而更多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參與。有些人受傳統封建集權思想影響,認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體,並把城市政府的主導作用簡單理解為「政府說了算」或「與自己無關」.有許多人更是是基於「從眾心理」而參與,並沒有把自己當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參與到城市治理中,更沒有充分享受公眾應有的權利,使得公眾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政府對於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對於保障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設投入不足,使得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眾參與的熱情。
3.2.2 公眾參與層次較低,主體作用發揮比較局限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工作,但是我國目前仍然處於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的階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導著城市治理的各個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優勢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過程,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在城市治理中的參與形式、內容和參與層次上也基本是聽從政府事先安排,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參與作用不明顯。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還比較落後,仍然停留在公示、發表意見、咨詢、聽證等較低層次,而且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機制依然不健全,公眾代表的選擇機制和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建立依舊滯後,公眾在城市治理各項事務中的決策參與權和參與途徑也無配套法律法規來保障,從而使公眾參與層次較低①.另外,雖然我國公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城市問題和政府治理目標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會中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層次不齊,並且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議題不斷更新,公眾參與的門檻也逐漸提高,導致公眾參與層次降低,主體作用發揮受到限制。

3.2.3 公眾參與途徑單一,主體作用發揮缺少渠道
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比較有限,在正式途徑中,公眾參與的形式、資格、原則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來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渠道在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難以在決策中表達其意志。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的范圍、界限也不夠明確。一般只是少數公眾代表來參與,並且公眾代表參與的內容局限在徵求意見階段,是否採納、何時實施都無明確可靠機制來保證。另外,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公眾無法對政府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介入和監督,從而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往往會通過媒體、網路、社交工具等表達自己參與治理的願望。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的參與一般是自發、無組織和無序的,並且許多參與者受教育程度、個人素質和利益相關度影響,對於日趨復雜的城市問題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和正確的判斷;同時由於輿論傳播速度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實信息的誤導,難以保持正確立場,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徹底,難免有公眾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非理性的極端方法表達訴求。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比較落後,大多數社會組織難以形成公眾參與的渠道,已有的社會組織在參與城市治理過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參與途徑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眾參與法制滯後,主體作用發揮缺乏保障
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現,也是符合公眾參政議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眾參與必須有一套健全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否則公眾主體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同公眾迅速增長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意識相比,仍然非常滯後。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公眾參與做出闡述,但是依然沒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制度對公眾參與的形式、范圍、方法、手段等作出具體規定,公眾應該享受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都無詳細規定。比如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雖然強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卻沒有確立公眾參與的具體原則,這就導致了在城市治理實踐中作出的某些決策可能與公眾的意願和利益相矛盾,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沖突①.在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況下,公眾一般難以依法主動爭取或維護自身參與權,其參與積極性會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為不滿轉而採取非理性表達訴求方式,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眾參與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城市中有許多外來人口,經濟能力較差,政治參與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這部分人發出聲音,為他們爭取利益,長此以往可能使他們成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參與權,還應該出台相應激勵機制鼓勵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發揮弱勢群體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3.3 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

根據上文對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節主要論述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公眾參與能力欠缺、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從目前全國各城市治理現狀來看,政府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一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聽證會式參與和活動式參與,但是政府在這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聽證會和政府舉辦活動只能是由少數市民代表參加的小范圍參與,無法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還導致政府各種公眾參與活動難以形成常態,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二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我國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各類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人群甚至不會使用網路。而政府在政策宣傳方面主要是通過官方渠道(如電視,網站,社交媒體等)進行傳播,導致一部分人無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時,政府在宣傳過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異,也缺乏對國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讀來幫助公眾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導致宣傳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開程度不高。雖然我國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化,但是各級政府在信息公開范圍、領域、級別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開什麼、不公開什麼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普通公眾難以獲取關鍵信息,更無從參與對政府政務的有效監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開放的態度回應公眾質疑和需求,導致信息溝通不及時。
四是制度支持不夠。公眾在參與過程中該享受何種權利、該承擔哪些義務都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權的落實。另外,公眾參與城市治理需耗費一定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我國目前並未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激勵機制,難以發揮公眾參與積極性。
3.3.2 公眾參與能力欠缺
我國公眾長期以來缺乏對城市治理的參與,雖然公眾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大部分公眾並未具備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於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認識和重視不到位,目前還未有專門的制度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操作規范和原則進行規定,包括具體的參與范圍、形式、步驟和路徑等,都無明確說明。這直接導致公眾長期無從了解參與城市治理具體方式和做法,也無相關人員對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在實際參與過程中,公眾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安排,表現為外在參與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貧富差距依然較大。大量農村人口為了改變低收入現狀湧入城市,形成了差異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方面的差異造成對城市問題的理解層次和參與能力的不同,面對由於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城市治理問題和不斷增高的參與門檻,公眾難免感覺力不從心①,表現為內在參與能力的欠缺。
3.3.3 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傳統「官本位」的思想意識制約了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的參與。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為本」的價值取向,以維護封建集權體制為目的,從而禁錮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意識。無論在官場還是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等級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認為自身是行政決策和執行的領導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項事務是自己分內的事,與公眾無關,大部分公眾也沒有能力參與治理,因此更多時候把公眾參與當成是一種形式;普通民眾也逐漸形成了「惟上是從」的價值導向,認為公共事務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能力處理好一切,因而沒必要關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各級政府依然過分充當「劃槳者」的角色,對於國家各類事務管得過多過細,導致公眾形成了聽從國家和政府安排的習慣。「官本位」思想長久以來影響我國公眾價值取向,導致公眾在國家事務中的參與意識和熱情偏低,多數參與者也比較被動,缺乏對政策的獨到見解。
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部分城市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如南京市創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武漢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等,這些城市通過不斷創新來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和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本章結合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制約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為下一章提出具體的對策提供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學術堂 所屬分類: 公共管理碩士論文)

『貳』 《城鄉規劃法》條款中有的地方是「建設單位」有的地方是「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什麼區別嗎

單位是一個組織,也就是法人
而個人就是公民
主體不同對應的權力義務不同。
組織的權力義務通常由又稱法人企業,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體。依組織形態不同,企業法人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
公民的權力義務就很普遍了,通常、有
1、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叄』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主體及許可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工作。
2、設區的市所轄區級規劃治理機構不是法定的規劃許可主體。
3、城市各類開發區、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設立的規劃治理機構均不是法定的規劃許可主體。
4、縣規劃部門對設區的市規劃區范圍內屬於該縣管轄的區域不具備規劃許可權
5、有關治理領域存在職能交叉現象,可以採取相對集中或聯合實施行政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條例》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規定,戶外廣告的設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兩側、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需分別由工商、市容、規劃、市政、公安等多個主管部門批准。鑒於這些領域存在職能交叉現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相對集中或聯合實施行政許可的試點。

『肆』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4)城鄉規劃法主體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伍』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於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政府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於什麼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准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准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政府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於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准」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徵: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其中,政府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採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政府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政府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全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同點和不同點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差別:
第一,由「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一字之差,調整的對象即從城市走向城鄉,從而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
第二,從堅持的原則來看,老法是「指導建設」,而新法則是強調資源保護。
新法可以說從規劃的編制到組織實施,始終貫穿著對耕地、自然資源、文化遺產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而且對規劃區內的各類資源進行多種形式的保護。比如,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新法作出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應當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和生態資源。

第三,從方法上來看,老法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新法則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我認為這是新法與老法最大的區別。以前之所以出現「規劃規劃,紙上畫畫,牆上掛掛」的現象,就是因為缺乏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為了強化監督檢查,新法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完善了對規劃的人大監督、公眾監督、上級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第四,以前違反規劃後沒有對責任主體的處罰,新法則有嚴格的責任追究,並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身工作的約束擺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對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批准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老法強調規劃部門的作用,新法則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比如,根據新法,今後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還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之外,城鄉規劃經批准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機制,依法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從而有望改變相關部門「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規劃必須充滿彈性,才能動態地適應城市的快速變化。為此,新法同時也重視了規劃的修改,專門設立一章,明確城鄉規劃修改的條件和修改審批的程序。

『柒』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

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即聯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媒介,通常表現為一定的標的和利益載體。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是城建規劃處實施的工程規劃管理活動,表現為指導和監督。

『捌』 《城鄉規劃法》第68條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還是被責成的部門

是人民政府!責成來有關部門,意源味著那部門沒有此權,這是受委託行政行為!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玖』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9)城鄉規劃法主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主要講的是在規劃中違規或者沒有按照建設規劃的,採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相關規定,對於違反建築等拆遷的,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拾』 城鄉規劃法政府可以作為執法主體嗎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法律賦予了鄉鎮政府對鄉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權。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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