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黎平縣政府分管城建的縣長是誰
黃 俊同志 職務:副縣長 郵箱:[email protected]
1986年月至1990年7月 在貴州工學院土建系工民建專業學習。
1990年8月至1991年2月在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城建科工作。
1991年2月1991年12月在貴州省凱里市規劃設計院、市第二建築公司實習。
1991年1 2月至1998年4月歷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城建科副科長、科長。
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長。
1999年11月至2002年1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長、市政開發公司經理。
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任貴州省凱里市政管理局副局長、紀檢組長、市政開發公司經理。
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年10至2014年10月任凱里經濟開發區工委委員、凱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4年10月至今…負責責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地質礦產、農村危改、黎錦同城化方面的工作。
B. 全椒縣分管規劃城建的副縣長是誰
黃 俊同志 職務:副縣長 郵箱:[email protected]
1986年9月至年7月 在貴州工學院土建系工民建專業學習。
1990年8月至1991年2月在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城建科工作。
1991年2月1991年12月在貴州省凱里市規劃設計院、市第二建築公司實習。
1991年1 2月至1998年4月歷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城建科副科長、科長。
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長。
1999年11月至2002年1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長、市政開發公司經理。
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任貴州省凱里市政管理局副局長、紀檢組長、市政開發公司經理。
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貴州省凱里市建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年10至2014年10月任凱里經濟開發區工委委員、凱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4年10月至今…負責責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地質礦產、農村危改、黎錦同城化方面的工作。
C. 朋友們,有誰知道凱里市違建在哪投訴啊。
城市建設管理局
D. 查凱里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特種作業安全證書
從當地省級安監局網站上查詢就可以,或者從國家安監總局資質證書裡面查詢。
E. 貴州省的凱里市屬貴陽市管轄
貴州省的凱里市不屬於貴陽市管轄,凱里市屬於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管轄。
凱里市位於貴州省東南部,地處雲貴高原向中部丘陵過渡地帶的苗嶺山麓,清水江畔,是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是國家發改委規劃建設的現代化黔桂湘三省交界中心城市和貴州省實施全方位帶動戰略的前沿城市,是黔中經濟區重要組成部分。
凱里市東接台江、雷山兩縣,南抵麻江、丹寨兩縣,西部福泉縣,北界黃平縣。地理位置在東經107°40『58「—108°12』9」、北經26°24『13「—26°48』11"之間。總面積1556平方千米。東西最長跨度51.76千米,南北最長度44.3千米。
(5)凱里市城鄉建設局擴展閱讀
凱里市的建置沿革:
凱里原名爐山縣,以境內香爐山得名。1949年11月11日爐山縣解放。1952年9月26日成立爐山苗族自治區(縣級)。1955年1月7日改為爐山苗族自治縣。1956年7月23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立,同年12月爐山苗族自治縣復改爐山縣。
1958年12月29日,撤銷爐山、雷山、丹寨、麻江4縣,將原4縣行政區域合並設立凱里縣,縣治凱里。1959年1月凱里縣在麻江成立,次年2月正式遷駐凱里。
1961年8月1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2次會議通過恢復麻江縣和雷山縣。麻江、雷山兩縣復置後,原爐山縣仍稱凱里縣,縣治仍設凱里。1962年10月20日,復置丹寨縣,其行政區域包括原龍泉區、排調區和興仁區,原永樂區仍歸雷山縣。
1983年8月19日,國務院〔1983〕國函字162號文件批復,決定撤銷凱里縣,以原行政區域設立凱里市。1984年1月,凱里市正式成立。
F. 查凱里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特種作業安全證書如何查詢
可以在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系統查詢系統理面查詢。
操作方法:
一、打開網路搜索特種作業人員查詢系統。
(6)凱里市城鄉建設局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第三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
第十四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製作,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