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漢購房限購政策
1、限購區域
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含漢南)、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以及東西湖區、江夏區、黃陂區的部分區域。
長江新城起步區內(東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長江北岸,西至灄水河、府河,北至江北鐵路)限購限售
2、武漢市戶籍
①首套房:在武漢無房無貸,則在限購區域購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
②二套房:在武漢市擁有1套住房(無論貸款結清與否),在限購區域買房,首付比例不低於50%。
③二套房及以上:在武漢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則不得在限購區域內購房。
3、非武漢市戶籍
①買房條件:提供自購房之日起連續2年(含2年)在武漢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證明。
②首套房:在武漢無房無貸,在限購區域購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
③二套房:在武漢市已經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則不得在限購區域內購房。
(1)武漢市住房城鄉建設擴展閱讀:
限購就是限制購買,規定購買的數量,是指商家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得到很好的銷售業績而採取的一系列促銷手段,往往是一些特價和降價的產品,為了防止其他商業夥伴以及同行業惡意搶購所採取的一種商業手段。基本限購令符合絕大多數家庭的居住、投資需求,與一些城市的購房入戶政策也不沖突,且不會阻礙住房租賃、度假物業市場發展。 其他手段可重歸市場化。
限購就是限制購買,規定購買的數量,是指商家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得到很好的銷售業績而採取的一系列促銷手段,往往是一些特價和降價的產品,為了防止其他商業夥伴以及同行業惡意搶購所採取的一種商業手段。
中央政府可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指定的40個重點城市統一實施基本限購令:各城市本地戶籍與持人才居住證家庭,最多限擁有兩套住房;外地戶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擁有一套;兩次購房時間需相隔兩年以上;禁止公司購房。
基本限購令符合絕大多數家庭的居住、投資需求,與一些城市的購房入戶政策也不沖突,且不會阻礙住房租賃、度假物業市場發展。 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應相對緊張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實施外來人員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須提供至少一年的納稅或社保證明後才能購買。限購令簡單易行,其實施主要依賴各城市房管部門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和網路簽約兩個信息系統,不需全國聯網。目前住建部正在推進40個重點城市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和聯網,這項工作非常有價值。系統建成後,將可有效支持開征多套房房產稅,並可優化40個城市范圍內的限購。
長期限購後,需求主力必然回歸中間階層,房價也會回歸到收入可支撐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過土地供應、公積金的松緊等政策靈活調整供求。
其他手段可重歸市場化:
第一、取消商業銀行的差別化信貸,並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貸款上限,支持中間階層置業。現行的差別化信貸政策違背商業銀行的逐利本能,必須靠銀監會三令五申才可實施,而限購令可基本禁絕利用信貸資源炒房和過度投資的行為。央行、銀監會可根據全國宏觀調控需要規定按揭首付和利率的底限,由商業銀行在此基礎上,按風險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戶制宜地發放按揭。
第二、取消限價房,逐步取消經濟適用房。中產階層可購買性價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體系從「以售為主」轉向「租售並舉」,將來可轉向「以租為主」直至最終取消經濟適用房。
第三、原用於調整供應結構、抑制地價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國有土地出讓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盡量減少易導致暗箱操作的綜合評標。
自住房和商用房在首付上是沒有區別的,只有在繳納稅費的時候商用房比自住房多了土地增值稅這個稅種。現在首付的情況可以分為:
1、在首套房的情況下,購買新房並且面積不超過90平米的繳納首付可以最低為20%;
2、在二套房的情況下,購買房產的最低首付為50%;
3、三套房的情況,需要貸款的銀行根據房價的情況可以不予與貸款;
4、其他的情況最低首付為30%。
② 武漢建委是干什麼的
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人民政府的主管城鄉建設工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發展重大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組織研究分析城鄉建設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參與起草有關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
(三)負責統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村鎮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准、技術規定和相關政策;負責小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的統籌協調;參與編制城鎮體系規劃。
(2)武漢市住房城鄉建設擴展閱讀: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需報國家、省審批的軌道、隧道、橋梁等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上報或審批有關城市基本建設項目,並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其中,審核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時審核把關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管方面的職責分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督辦落實,研究提出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及管理的政策建議。
(三)道路開挖的職責分工。因城市道路建設、維護以及管網建設需進行道路開挖的,由市城管局負責挖掘許可,實施挖掘許可前徵求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道路開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需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
③ 武漢市江岸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行政公章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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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最新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或標准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已經廢止,現在實行的是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下面是全文。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濟
2002年2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並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
(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
(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准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並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
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並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准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築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二十九條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用途為准。
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並對其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范圍公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三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
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後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並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託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後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⑤ 建設局和規劃局 合並了嗎
建設局和規劃局沒有合並,兩者被劃歸了不同的部門
以武漢為例:
一、武漢市建設局劃歸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1、研究制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建設行業信息化發展;組織建設行業重大技術引進、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負責行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推廣新產品、新村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
2、負責城鄉建設和管理綜合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負責城市建設、城市管網檔案、信息、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利用。
3、負責制訂建設行業的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行業關鍵崗位職(執)業資格培訓、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學會、協會;在業務上監督管理武漢市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
二、武漢市規劃局劃歸了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測繪勘察管理。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志的使用核准和保護工作,監管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及登載;組織開展規劃勘察、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審批。
2、承擔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日常工作。擬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開發區和遠城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的審批、實施和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會同城管部門查處其它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執法監察,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統建設及開發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新技術推廣運用和行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展示工作。
5、負責國土資源和規劃方面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相關工作。
(5)武漢市住房城鄉建設擴展閱讀
武漢市城建委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性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發展重大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研究擬訂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組織研究分析城鄉建設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參與起草有關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
(三)負責統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村鎮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准、技術規定和相關政策;負責小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的統籌協調;
(四)組織開展城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路燈等城市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規劃;組織制訂城鄉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並據此擬訂城鄉建設近期計劃;參與制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五)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園林綠化、環衛、給排水、公交站點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和報批;負責路燈行政管理工作,委託市供電部做好路燈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路燈建設計劃,安排路燈建設維護資金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審核、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計劃;會同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資金。
(七)負責城市管網建設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市政道路范圍內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指導編制城市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綜合管線年度建設計劃並下達實施。
(八)負責建築節能改造的監督管理,擬訂綠色建築監管體系和標准體系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鄉建設節能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推進指導城鄉重大建設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產品、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
(九)負責建築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負責給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電力、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以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路燈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監督管理;
(十)負責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標准和技術規定,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地方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組織編制或補充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市政施工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設計審查機構等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培育、規范建築市場,指導促進行業發展;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市場准入、工程合同、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十三)負責制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產業發展規劃,培育、規范勘察設計市場,指導促進行業發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行業管理;負責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管理。
(十四)研究制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建設行業信息化發展;組織建設行業重大技術引進、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負責行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推廣新產品、新村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
(十五)負責城鄉建設和管理綜合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負責城市建設、城市管網檔案、信息、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利用。
(十六)負責制訂建設行業的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行業關鍵崗位職(執)業資格培訓、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學會、協會;在業務上監督管理武漢市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公室。
(十七)負責全面協調推進軌道交通建設工作,承擔軌道交通建設的統籌、協調、督辦職責;負責組織市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交通運輸、國土規劃、環保、公安交管等部門和相關區就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等問題的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解決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審批
(十八)指導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武漢市對歷史遺留房屋辦理兩證有什麼政策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來源:武漢市人民政府網站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政規〔2013〕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解決我市歷史遺留的部分群眾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辦證問題,切實保障購房人(含拆遷還建戶,下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法制辦、市金融辦、市信訪局、 市監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解 決部分房屋「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全市「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對重大問題 的處理意見。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辦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法制 辦、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決策和意見,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 問題相關工作。
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專班及工作制度,負責受理和辦理本轄區內「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具體事項。
二、處理范圍
我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續不全等原因未辦理「兩證」,且無權屬糾紛的下列住宅,列入「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范圍:
(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2004〕61號)印發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
(三)其他權屬來源合法,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以納入辦理范圍的房屋。
三、處理原則
(一)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充分考慮歷史、現狀和政策法規逐步完善的過程,結合我市建設發展穩定的大局,分類分步驟制訂解決問題方案,客觀公正處理「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群眾辦證與企業補繳稅費相分離、依法登記確權與追究違法行為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區分建房人與購房人承擔的責任,在創造條件解決購房人辦證問題的同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開發建設單位補辦手續、補交費用以及依法開展處罰。
(三)堅持合理應對、確保實效的原則。牢固樹立一切以群眾利益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對於人民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簡化辦證程序和辦證要件,針對項目不同情況,研究具體解決方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四、處理程序和方法
(一)關於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辦證問題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持售房情況報告及售房單位書面具結保證、上一級主管部門證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未取得房改 批文但符合政策規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區房管(房改)部門負責辦理房改售房審核備案手續,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憑《房改房備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 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
區工作專班審查後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其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范圍予以認定。屬於處理范圍的, 由售房單位申請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對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認定,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登報公告,公告期滿10日對權屬無異議的,由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 權登記手續並函告國土部門,國土部門據此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關於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辦證問題
因開發建設項目各類 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購房人無法辦理「兩證」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區工作專班審查後上報市領導小組辦 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其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范圍予以認定。屬於處理范圍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測量後,再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將項目的建築面積、建成時間、使用狀況等基本情況函告相關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由規劃部門對不壓占規劃紅線、黃線的,免於處罰並辦理規劃認定手續後,再由房管、國土部門辦理「兩證」。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由規劃部門對不壓占規劃紅線、黃線的,辦理相應的規劃認定手續;開 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相關部門補辦手續、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罰,逾期不補辦手續、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罰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啟動追責 程序,同時函告房管、國土部門先行辦理「兩證」。
對上述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進行處罰及責令其補繳欠費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者與規劃審批手續不一致的,按照建設工程造價20%的標准予以處罰;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予以處罰,並完善相應的土地使用手續。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項目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金依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標准繳納;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並改變土地用途、 增加建築面積的,統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發的《武漢市市區土地出讓金租金標准》執行並繳納相應的出讓金;對不符合土地出讓條件的,採取土地租賃方式完善 土地使用手續。
(3)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的標准繳納;土地契稅按照4%的標准徵收;建設單位及辦證個人應當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等按照房屋建成時的標准繳納。
(三)相關事項處理規定
1.房改房售房單位或者開發建設單位宣告破產、注銷、被吊銷,建設主體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請和辦理義務的,由區工作專班調查核實後確定代為申請人,經市 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屬於上述情形的,由房管、國土部門進行權屬審核,並向社會公告,對權屬無爭議的,直接為購房人辦理「兩證」。
2.購房人未結清購房款的,應當先結清購房款,方可申請辦理「兩證」。區工作專班確定的代為申請人申請辦理的項目,購房人應當將結清款項繳納至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過渡管理資金專戶,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開具收款票據。
3.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在申請辦理「兩證」時,應當對房屋質量、房屋使用及物業管理等有關事宜進行具結,並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時的規定繳納應當由其承擔的有關稅費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集資建房未獲立項,但符合政策規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單位、建房單位向區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辦理集資建房審核備案手續,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憑《集資建房項目備案表》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
5.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繳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的,成立追繳工作專班組織相關部門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等綜合手段加大追繳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繳。
6.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相關當事人應當依法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利,房管、國土部門根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房屋「兩證」。房屋被抵押給購房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或者被司法機關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記或者查封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兩證」。
五、開發建設單位的責任追究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開發建設單位因不配合解決歷史房屋遺留問題,或者逾期不繳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等各種原因,導致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完畢的,相關部 門暫緩辦理該單位申報的與房地產開發相關的規劃、用地、建設、企業登記、開發資質年審、銷(預)售許可及自有物業登記發證等手續,暫停批准其新的建設項 目。
(三)同步記錄開發建設單位出資人不良信用信息,該單位出資人另外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暫緩辦理登記手續。
(四)開發建設單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由監察部門對該單位及其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合理制訂內部工作流程,設立「綠色通道」,加快推進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避免新的遺留問題發生。
(二)市監察局對相關部門的歷史遺留問題辦理工作及追繳、追責工作予以督促、監察。2004年9月20日以後建成,因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 辦理房屋、土地登記的開發建設項目,由市監察局組織相關部門制訂具體追繳、追責方案,對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經費及相關部門追繳欠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納入各相關單位部門預算。
(四)在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中,如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可根據本區實際,參照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區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⑦ 我想知道 武漢市建設委員會什麼時候改名為武漢市建設城鄉委員會的
武漢推大部制改革裁10個行政機構
2009年7月底,武漢市召開全市政府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公布《武漢市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按照該方案,市政府工作部門由56個減為46個。
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第六次政府機構改革。調整後,市政府將設置工作部門41個,另設置部門管理機構2個,派出機構4個、駐外辦事處3個。
與2001年第五次機構改革相比,這次武漢市政府機構改革可概括為「增八、撤九、調四」。
「增八」:新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民防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工作辦公室8個工作部門。
「撤九」:撤並市機械工業促進辦公室、市紡織工業促進辦公室、市輕工工業促進辦公室、市化工工業促進辦公室、市物資工業促進辦公室、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政府駐廈門辦事處、市政府駐海南辦事處9個部門。
「調四」:調整強化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農業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4個部門。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市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增加管網建設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職能。
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調控房地產決心如何
11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在武漢市召開的部分省市房地產工作座談會提出,要切實防範化解房地產風險,堅持調控目標不動搖、力度不放鬆,不能有任何「喘口氣、歇歇腳」的念頭。
要研究建立房地產統計和市場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加強對地方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的評價考核和約談問責。同時,要加快研究建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會議要求,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思路,完善住房供給和保障體系,有效調整供給結構。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大對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力度;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繼續推進城鎮棚戶區改造;加強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部分庫存較大的三四線城市和縣城,要結合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進程,以不加杠桿為原則,有序推進去庫存工作。
會議要求各有關地方切實承擔起房地產市場調控主體責任,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工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參加會議的有關城市政府負責人表示,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把解決居民住房困難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擺到重要日程,堅決落實房地產調控主體責任,因地制宜細化工作措施,確保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⑨ 湖北省城鄉建設廳三類人員在哪裡查詢啊
湖北省城鄉建設廳網頁上有六大員查詢埠.
⑩ 武漢市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
武漢市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的方法如下:
1、網路搜索武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