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的介紹
甘肅省城鄉規劃內容: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❷ 甘肅省城市規劃六層樓樓與樓之間的樓距應該多少為標准
樓與樓之間的樓距一般分正面樓距和側面樓距。具體的標准,一般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規定,不需要像1樓的那麼詳細的去算,建議你網路搜索《甘肅省城鎮規劃管理技術規程》裡麵包含整個甘肅省各個城市的日照間距系數,方便之餘還不會有錯。
❸ 求:甘肅省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城市停車場
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甘肅省城鎮規劃管理技術規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上、地下)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臨時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道路路內停車位是指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道路內設置並規定使用時間的臨時佔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位置。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城市要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群眾出行方便為目的,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節約資源、差別供給、停車需求調控管理的原則規劃建設停車場。城市停車場收費項目及標准按省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各城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和目標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學的停車需求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佔道停車位的數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佔道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
第七條 各城市要加強新建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新的交通擁堵節點。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築物、住宅小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的停車場配建工作,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秩序。停車場建設,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配建停車設施,按配建標准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范圍。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禁止將配建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築、街區和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擴)建停車場:
(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
(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遊景點;
(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築。
第十條 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要加強與園林綠化、城市景觀等人居環境的協調,不能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置標准、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要充分考慮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改造或預留充電等相關配套設施,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發展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范。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計程車臨時停車位,以供乘客及時乘車。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等國家有關標准施劃停車位,並設置停車標志。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時間。
施劃新的道路路內停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建等部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道路路內停車收費需經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批准,所收費用上繳當地財政,專項用於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建設竣工並驗收合格後,由屬地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注意見後,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發放停車場許可證。
第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地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准等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它從事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單位及城市中心區有條件的停車場(庫)的停車位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要依法加強對佔用道路設置的停車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嚴格管理,充分發揮現有道路設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務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對原規劃為停車場(庫),但在使用過程中改變用途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強制恢復其停車場功能。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公示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公開管理制度及收費標准,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設施和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三)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報警。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其道路紅線外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停車位和其他區域,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專用停車場使用,也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的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做出撤銷停車場或者增減停車位的決定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控需求、規范管理收益的總體要求,在綜合考慮資源佔用成本、交通結構調控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礎上,完善公共停車場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停車收費定價和調整辦法,嚴格規范停車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採取差別化費率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強化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同時建立不同類型停車場收入調節機制,引導停車資源合理使用;應根據佔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費率。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地方稅務部門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發票,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 引導建立行業服務評價制度,加強行業自律,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停車服務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採取優惠政策,促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第三十條城市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收費制度和服務規范。要加強對停車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所經營的停車場應具有完備的停車設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規范的標志、標線。
第三十一條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按照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繳納停車費。
第三十三條投入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位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等國家標准。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者影響道路交通暢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停用、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依法對停車場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市、州建設、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蘭州出台城鄉規劃條例 設專章護「蘭州特色之美」
原標題:蘭州出台城鄉規劃條例 設專章保護城市特色風貌
圖為蘭州市城區 劉薛梅 攝
中新網蘭州12月24日電 (記者 劉薛梅) 蘭州市人大常委員會24日發布《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條例》設專章對蘭州特色風貌保護作出具體規定,突出蘭州黃河地域文化特色、山水城市整體格局和組團城市特色,提出建立山、河、園相融合的山水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要求。
蘭州是國家園林城市、我國西部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一帶一路」節點城市。近幾年來,隨著人口、土地和環境矛盾的凸顯,城鄉規劃也存在重形式輕內涵重編制輕執行、城市特色保護不夠、控詳規劃覆蓋不全、城市設計理念不新、規劃管控力度不大等問題。
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福壽介紹說,《條例》從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屬於甘肅省國土空間規劃的子規劃,從國家層面對蘭州城市發展的定位,從蘭州是甘肅省會等方面對蘭州規劃作出定位。
在城市特色保護方面提到,本市規劃應當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突出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弘揚蘭州歷史悠久的黃河地域文化特色。
該《條例》借鑒吸納了廣州、深圳等城市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規定蘭州市在舊城改造中實行片區開發、街坊改造和容積率轉移獎勵辦法,鼓勵舊城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增加公共綠地和開放空間,配建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及市政設施,配建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公共廁所等,承擔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保護、修繕、整治和活化等。
《條例》針對城鄉規劃存在的舊城改造實施困難、規劃動態評估缺失、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無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不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舊城改造、規劃動態評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禁止擅自改變、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等作出具體規定。
蘭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馬英說,《條例》在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體現「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按照「一類事項一個部門統籌、一個階段同類事項整合」的原則,《條例》對規劃許可和建設用地審批進行了統籌整合,確定了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機制,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竣工聯合驗收。對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實現一次申請、集中驗收、統一確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
馬英說,《條例》通過立法提高了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規范和加強了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它的頒布實施,為蘭州市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實施與監督檢查、以及城市特色保護等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將提升蘭州市城鄉規劃科學化、精細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❺ 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2013-2030年)的附件一
重點鎮(鄉)名錄 市、州 重點鎮(鄉) 酒泉市 西洞、清水、航天、陽關、莫高、總寨、金佛寺、花海、鼎新、柳園、三道溝、七里 嘉峪關市 新城 張掖市 大滿、甘浚、沙井、新華、平川、南華、位奇、六壩、馬蹄藏族鄉 金昌市 河西堡、朱王堡、雙灣 武威市 黃羊、永昌、雙城、武南、張義、豐樂、泉山、西渠、紅沙崗、大靖、黃羊川、天堂、炭山嶺、松山 白銀市 劉川鄉、四龍、水川、郭城、水泉、紅水、中泉鄉 蘭州市 和平、夏官營、什川、忠和、青城 定西市 梅川、大草灘、馬營、內官、巉口、義崗、首陽、文峰、會川、玉井、新添、三岔、閭井 天水市 鴛鴦、灘歌、洛門、磐安、六峰、安遠、龍山、恭門、小天水、平南、東岔、大地灣、隴城、甘泉、麥積 臨夏州 桴罕、大河家、三甲集、鹽鍋峽、太極、達板、松鳴、河灘、蓮麓、土橋 甘南州 扎古錄、新城、冶力關、郎木寺、桑科鄉 隴南市 碧口、洛塘、安化、黃渚、陽壩、長道、鹽官、伏家、江洛、柳林、楊店鄉 平涼市 四十里鋪、白水、玉都、什字、朝那、新窯、安口、策底、南湖、威戎、崆峒 慶陽市 肖金、驛馬、曲子、悅樂、太白、榆林子、周家鄉、長慶橋、和盛、南梁、平泉、孟壩
❻ 甘肅省天水市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一)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起草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三)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下達批准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四)負責對房屋拆遷活動及拆遷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五)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爭議進行調解、裁決;(六)依法處罰相關違法行為。 第六條市、區國土、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綜合執法、房管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安置補償資金證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准予拆遷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準拆遷的,說明理由。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託拆遷。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委託合同;拆遷人自訂立委託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房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二)房管、戶籍管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分割、轉贈、出租、產權轉移、抵押、戶籍轉入和分戶、調配等手續,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三)建設、國土、規劃等部門暫停辦理有關建設和土地手續,並通知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工程的一切建設活動。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證據保全後,先予拆除。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或未完成搬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及時辦理被拆除房屋的產權證件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損壞古樹。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砍伐和遷移古樹。在歷史文化街區或文物古跡集中地段實施房屋拆遷的,拆遷人應在拆遷前將拆遷方案報請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在其他區域或地段的拆遷中,如遇文物古跡,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可能損害文物古跡的活動,制定科學的保護方案,報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審查,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後再進行拆遷。 第十九條因拆遷造成界外房屋、道路及其他設施損壞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按規定賠償(不含主結構依託拆遷房屋的構築物)。 第二十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承擔;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定期對拆遷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檢查。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材料的管理。拆遷實施過程中,拆遷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拆遷完畢後,拆遷人應將檔案資料移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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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的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