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規劃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關系
上下級關系,規劃局在各個地方的名稱都不同,直接歸屬城建局管轄或沒有規劃局,而城建局擔負規劃職能。
以下是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職責:
◎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上規劃局、建設局、城建局、建設委員會等等各種擔負以上職能的部門都是歸屬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管轄
Ⅱ 國家住建部城市建設司的級別是什麼
是廳局級。
國家住建部城市建設司的司長是廳局級正職,副司長是廳局級副回職。
根據答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由高到低)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廳局級是我國公務員的一個級別(正職為行政五級,副職為行政六級)。廳局級以上級別為省部級。廳局級也就是司局級、地市級,廳、司、局(非市局、縣局)、地市級為一個級別,彼此平級。
Ⅲ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的簡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自1999年正式成立以來,在部黨組正確領導下專,在規劃司的具體指導下,遵照屬部里對規劃中心的職能要求,做了大量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部領導交辦的任務和職責內的其他各項工作。規劃中心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授權代行部分政府職能,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履行的行政職能提供行政技術支撐和服務。
Ⅳ 規劃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關系
你好,上下級關系,規劃局在各個地方的名稱都不同,直接歸屬城建局管轄或沒有規劃局,而城建局擔負規劃職能。
地方上規劃局、建設局、城建局、建設委員會等等各種擔負以上職能的部門都是歸屬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管轄
Ⅳ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與建設部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同一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Ⅵ 國家住建部城市建設司是什麼級別
是廳局抄級。
國家住建部城市建設司的司長是廳局級正職,副司長是廳局級副職。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由高到低)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廳局級是我國公務員的一個級別(正職為行政五級,副職為行政六級)。廳局級以上級別為省部級。廳局級也就是司局級、地市級,廳、司、局(非市局、縣局)、地市級為一個級別,彼此平級。
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的介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中心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授權代行部分政府職能,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履行的行政職能提供行政技術支撐和服務。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的其主要職能有
(1)配合部有關司局,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國務院之前的有關技術審查工作及批復後的實施檢查監督工作;
(2)承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規劃人口和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
(3)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查及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有關城市化、城鄉發展及城鄉規劃方面的政策、法規的研究,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
(5)負責城市規劃與重點風景名勝區動態監測的實施和日常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標准、規范、規程,提出動態監測報告;
(6)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目前,規劃中心在編人員18人,規劃中心工作人員在專業配置、年齡結構、工作經驗等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較好的層次結構。全體工作人員在中心領導的帶領下,相互團結協作,工作積極努力,組成了一支專業水平較高、敬崗愛業、富有效率的工作團隊。
規劃中心自成立以來,根據我部交賦的職能,開展了以下工作:
(1)規劃的前期技術審查。組織專家進行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期技術審查,已完成77個城市本輪規劃審查批復。
(2)中小城市總體規劃的規模核定。與國家發改委、國土部會商,現已完成260個城市總體規劃的規模核定工作(有些城市已核定兩輪)。
(3)城市規劃動態監測。根據中央、國務院領導和部黨組加強城市規劃監管的有關指示,規劃中心從2002年下半年研究並提出了利用遙感技術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的方案和工作程序。
(4)組織參與城鄉規劃政策、技術研究。先後組織、參與了一批有關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城鄉規劃政策、法規以及編制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5)參與完成國務院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試點、三峽庫區地質災害治理、土地市場清理整頓等領導交辦事項。
(6)參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工作,以及配合城鄉規劃司完成其他工作。
Ⅹ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別。
1、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2、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
4、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5、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6、國務院只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住建部的內設機構。住建部則負責多項工作,包括城鄉規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