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城鄉建設 > 棗庄市城鄉規劃條例

棗庄市城鄉規劃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15 21:55:32

① 《城市規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你可以去溫州市規劃局的官網上查下,有相關信息的,而且是最權威的。至於你說的兩個個國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是1989年,不過從2008年開始已經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②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使用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紙,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我的門面房門口屬於建築面積是否可以封玻璃

④ 棗庄市現在最新的《房屋拆遷服務性收費和附屬物補償標准》是幾號文

棗發[2009]13號 中共棗庄市委 棗庄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2009年9月18日) 為切實改善我市棚戶區(含危舊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城市轉型,現就全市棚戶區改造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靚,同城化發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戶區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為目標,科學規劃,精心組織,分類實施,快速推進,全面實施棚戶區改造工作,力爭用3年時間完成全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棚戶區改造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是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在項目確定和拆遷安置補償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2、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棚戶區改造要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舊城區改造規劃,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和保障住房建設,明確工作計劃、重點和目標,科學規劃、綜合開發,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3、市、區(市)聯動,以區(市)為主。各區(市)政府、棗庄高新區管委會、棗礦集團是各自轄區(系統)內棚戶區改造的組織實施主體,全權負責棚戶區改造工作。市直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搞好服務,提高效率,確保棚戶區改造的順利推進。 4、政策扶持、市場運作。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具體實施過程中,各級要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陽光操作。改造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公開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標准和程序,拆遷、建設、回遷安置等重要環節要實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二、改造范圍、改造責任和改造標准 (一)改造范圍 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簡易結構房較多、居住密度較大、使用年限較長、房屋質量較差、人均居住水平較低、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居住區域(或危舊樓房),包括所有城區工礦企業棚戶區、危舊樓房和部分村民戶籍轉為市民、土地性質轉為國有的城中村莊。 (二)改造責任 1、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驗收,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2、各區(市)人民政府、棗庄高新區管委會、棗礦集團是屬地和本系統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投資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棚戶區改造專門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宣傳、立項、融資、規劃、計劃、拆遷、檢查、回遷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成立專門公司,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涉及棗礦集團棚戶區改造的項目,當地政府應在拆遷和穩定工作方面積極支持、配合。 3、棚戶區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發改、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物價等相關部門要安排分管負責人,專人負責,建立辦事「綠色通道」,特事特辦。 (三)改造標准 1、安置回遷居民的戶型面積標准應符合國家住房建設標准,符合當地居民住房實際情況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戶型為主,具體標准為套型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90平方米。企業配套資金建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但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2、改造新建小區應保證設施配套齊全,按照規劃,搞好硬化、綠化、亮化,做到道路暢通、環境整潔,滿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建設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綜合開發改造 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採用拆遷安置與商業開發捆綁結合,通過房地產綜合開發進行拆遷改造。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限定資質等級、信用評價等級等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二)各級政府組織改造 對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棚戶區,由區(市)政府負責組織拆遷改造。各級政府要建設部分廉租住房用於實物配租,並優先安置棚戶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 (三)自主改造 鼓勵國有獨立工礦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組織職工以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戶區。 五、組織實施 (一)編制改造方案和各項規劃、計劃 各區(市)政府、棗庄高新區管委會、棗礦集團依據全市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的要求,編制3年實施規劃和年度改造建設計劃、用地計劃,優先改造城市核心區、城市出入口和重點交通沿線區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戶區改造實施計劃,將原地改造與遷、並相結合,將宜居與城市化發展相結合,將改善居住環境與方便幼教、就醫、托老等社會保障服務網點建設相結合。改造的具體區域和時序、改造方案、年度計劃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嚴格建房審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辦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區域內各類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等審批手續;停止辦理列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出租等手續。對於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變現有房屋使用性質的,一律不予安置補償;對於單位所屬,原用途為辦公、倉儲或經營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為住宅房屋進行分配;對於確屬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原則,由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嚴格審查辦理。 (三)集約審批 棚戶區改造項目辦理相關手續,需市級審批和解決的問題時,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調度會制度,由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委託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相關單位應限時辦結。 (四)強化物業管理 新建回遷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可以由社區組織、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物業公司實施,並提倡小區居民實行「自助式」物業管理。為保證小區物業管理正常運行,應按照規定比例建設提供公共服務的辦公用房和營業用房,產權為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單位或企業經營,所得收益專項用於補助住宅小區低保戶的物業管理及其他費用。 六、相關政策 (一)融資政策 採取財政補助、政策扶持、銀行貸款、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 1、加大市場融資力度。要充分發揮市級融資平台的作用,通過轉借形式為各區(市)提供資金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市)可利用現有投融資機構,也可組建國有獨資或股份制開發建設公司作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投融資主體,以項目資產及其收益為擔保和質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拆遷安置和項目建設。各區(市)、棗礦集團也可成立棚戶區改造專業公司,根據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劃撥,並可依法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抵押融資,待項目拆遷安置補償完成後,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依法組織土地供應。 2、加大財政的支持力度。市級財政設立專項獎補資金,對棚戶區改造完成好的區(市)(包括棗礦集團),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各區(市)應加大棚戶區改造資金的投入力度,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有條件的可建立政府貼息制度,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的貸款貼息;棗礦集團納入市統一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計提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等費用後的余額,全額撥付給棗礦集團,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3、加大金融機構信貸扶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改造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項目要在信貸規模、利率優惠上給予傾斜,土地使用權手續完備的可以認繳項目資本金。 4、全力爭取國家和省的資金扶持。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任務艱巨,工程量大,要在全力自籌資金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上級支持。抓住棗庄列入國家第二批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試點市的機遇,市建設、財政、發改、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棗礦集團要加大向國家、省爭取資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5、涉及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推進本企業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房建設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棚戶區改造,鼓勵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代建、社會募集、置換、信貸等形式參與棚戶區改造。 (二)土地政策 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所需建設用地,執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實行劃撥供應。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實行凈地出讓。可以將棚戶區改造安置作為條件,實施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並可直接抵扣因拆遷、安置、補償等所產生費用。對棚戶區改造所產生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全部返還當地政府。當地政府應設立收入專戶,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用於以豐補缺及應由政府承擔的小區基礎設施建設。安置房原則上實行原地建設,確定需異地建設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區域優先安排。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內零星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支持棗礦集團所屬遠離城市的工礦區,採取土地增減掛鉤的辦法把棚戶區改造建設用地調整到城市邊緣地區或近郊區。 (三)規費政策 棚戶區改造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優惠政策。 (四)稅收政策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獨立核算,實現的稅收地方分成部分,留歸項目當地政府;納稅確有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審核批准後可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部分免收土地契稅;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購買的普通住房價款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免收契稅。 (五)拆遷安置政策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採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省、市有關政策執行;被拆遷居民重新購買安置房時,對拆遷安置房擁有完全產權;企業配套資金建設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購買申請的住房困難戶出售;無購買能力的低保戶可確認為公有產權,實行廉租辦法;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價格確定。 (六)住房保障政策 以棚戶區改造為切入點,促進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支持各區(市)、棗礦集團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建設廉租住房;對棚戶區內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條件的被拆遷居民,就地落實政策,一次性解決住房困難。 七、組織領導 棚戶區改造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實施。 (一)健全機構,明確責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等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全市棚戶區改造的總體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各區(市)和棗礦集團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或專業公司,制定本區域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落實目標責任制,創新工作機制,規范招投標,嚴格建築安全和質量管理,加強督導,確保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二)嚴格獎懲,強化監管。棚戶區改造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列入市政府對各區(市)人民政府、棗庄高新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的考核范圍,並作為市人大、市政協視察的重大事項。市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好考核工作。對當年完不成改造任務的區(市),責成分管副區(市)長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連續兩年完不成改造任務的區(市),責成區(市)長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組織人事部門要健全目標考核機制,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各部門單位的目標考核,並加強對幹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對改造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幹部可優先提拔任用。市紀檢監察機關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強化對棚戶區改造工作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由市紀委監察局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工作不到位、進度跟不上、質量有問題或配合不積極,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新聞媒體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法規政策和棚戶區改造的重大意義,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好做法,為棚戶區改造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市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准。 附件:棗庄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⑤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怎麼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後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⑥ 國家城鄉規劃法和省市「城市規劃條例」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和社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於以上兩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對以上兩種情形,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xzfg/198401/19840100269031.shtml

⑦ 城鄉規劃法對住宅用地的條例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⑧ 涉及城市規劃建設的法律有哪些

以黑龍江為例: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5、《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6、《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7、《哈爾濱市中小學用地保護條例》
8、《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地區管理條例》
9、《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10、《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1、《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2、《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3、《黑龍江省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辦法》
14、《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15、《哈爾濱市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16、《哈爾濱市城鎮個人建造住宅規劃管理辦法》
17、《哈爾濱市集鎮和村屯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18、《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閱讀全文

與棗庄市城鄉規劃條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