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❷ 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政策解讀怎麼寫
《城鄉規劃法》中,沒有對「兩排房子之間的間距」作出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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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八條解讀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❺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權威解讀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11月23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我省十分重視城鄉規劃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90年和1997年制定並頒布實施了《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多年來,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對推動城市和村鎮建設,規范規劃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二十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體制、運作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城鄉規劃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條例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省現實城市規劃工作的需要。
2007年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在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在制度上也有很多創新。但從《城鄉規劃法》施行的情況看,該法在規劃編制和審批、規劃許可實施、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管理、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一些規定仍較為原則,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細化落實,以便於操作。《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提升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水平。
《條例》共七章七十五條,內容包括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1、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盲目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條例》在總結我省城鄉規劃發展的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體系進行了梳理。明確了包括省域、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法定規劃體系,並完善了各類城鄉規劃的制定、審查、審議、批准、公示以及評估、修改的內容、程序。(第二章、第四章)
2、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統籌。《條例》中明確提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明確了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審批程序。我省在六五期間即開展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編制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各項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變農村落後面貌,《條例》提出我省境內的鄉和村莊都應當編制鄉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同時,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但由於國家1993年頒布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正在修訂中,故本條例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要件、程序、時限等內容未作具體規定。(第二條、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五節) 1、建立事權統一的規劃行政管理體制。明確了包括各級規劃管理部門以及長白山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劃管理職責。針對目前存在的規劃管理許可權下放問題,《條例》明確提出各城區、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納入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第六條)
2、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為保障我省城鄉規劃工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權威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的研究審查、審議工作。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草案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上報審批。(第七條、第二十條)
3、建立空間管制制度。空間管製作為一種有效而適宜的資源配置調節方式,日益成為區域規劃尤其是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內容。《條例》要求省、市(州)、縣(市)三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嚴格實施城鄉規劃的適建區、限建區、禁建區管理,通過劃定區域內不同建設發展特性的類型區,制定其分區開發標准和控制引導措施,協調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第三十一條) 1、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許可(即一書三證)制度。城鄉規劃審批和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實施的核心,同時也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條例》一是建立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分級審批制度,明確選址意見書(一書)辦理程序、時限和有效期。明確提出需要省級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第三章第二節)。二是按行政區劃層級和土地性質、取得土地的不同方式區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三證)制定,並對規劃許可的主體、程序、條件、內容、時效、變更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
2、加強規劃條件管理。規劃條件主要包括規劃地塊面積、使用性質、建設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是實施規劃許可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了規劃條件的內容和法律地位,並嚴格了規劃條件變更條件和程序,有效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腐敗問題發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3、完善全過程規劃管理制度。強化對建設工程定位、驗線的規范管理,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制度。同時,嚴格了規劃批後監管工作,完善層級監督制度,並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和省級城鄉規劃動態監管系統,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十一條、第五章) 1、加強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近年來,「重地上、輕地下」的規劃管理模式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並造成了城市空間資源的流失。為了嚴格規范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條例》規定,對附著地面建築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時辦理規劃許可。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管線等設施,應當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三十二條)
2、加強對佔用土地獨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改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規劃管理,要求其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五十二條)
3、明確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規定了臨時建設工程許可程序、使用期限,並著重提出不得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各類情形,避免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避免以臨時建設之名建造永久工程。(第三章第六節) 《條例》明確了包括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規劃編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等各類行為主體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加大了違法違規成本,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了界定,並增加了強制拆除的規定(第四十條、第六章)。
❻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解讀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正式公布。
頂層設計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指導性
「這是一部指導我國走新型城鎮化道路的綱領性文件,內容全面豐富,總結並吸取了國內外城鎮化工作的經驗教訓,指導性強,意義深遠」。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長徐洪才說。
他說,為了避免走彎路,這份文件認真總結了我國近年來城鎮化的經驗教訓,包括:土地城鎮化快於人口城鎮化,建設用地粗放低效;城市管理服務水平不高,「城市病」問題日益突出等。
這份文件詳細剖析了建設用地粗放低效等問題:一些城市「攤大餅」式擴張,過分追求寬馬路、大廣場,新城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佔地過大,建成區人口密度偏低;一些地方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抵押融資推進城鎮建設,加劇了土地粗放利用,浪費了大量耕地資源,威脅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也加大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等財政金融風險;一些城市「城市病」問題日益突出:交通擁堵問題嚴重,公共安全事件頻發,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不足,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加劇。
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是最大亮點
在徐洪才看來,這部規劃最大的亮點是強調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
他說,這部規劃提出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改善基本醫療衛生條件、拓寬住房保障渠道等一系列舉措,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並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機制。
「文件圍繞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著墨很多,這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有利於解決城鄉二元分割、『土地城鎮化』等一系列問題。」他說。
談到規劃強調城鎮化必須和信息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時,他說:城鎮化不能孤軍深入,沒有產業支撐,城鎮發展就難以持續健康發展,就會出現「睡城」、「鬼城」和底特律現象;農業是基礎,農業現代化事關糧食安全。信息化則關繫到城鎮化能否健康發展。
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強大動力
世界銀行前副行長、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多次表示,美國的高科技與中國的城鎮化是拉動未來世界經濟增長的兩大引擎。對此,徐洪才認為,中國的城鎮化不僅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對世界也是一大機遇。
徐洪才說,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不僅遠低於發達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於人均收入與我國相近的發展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持續提高,大、中小城市建設將需要修建鐵路、公路等交通設施、以及電力、燃氣、自來水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這意味著創造大量投資需求和就業機會。
量力而行扎實推進
規劃提出了積極穩妥扎實有序推進城鎮化的要求和目標。例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左右,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左右。」對此,徐洪才認為這體現了中央量力而行,實事求是的態度。
根據規劃,我國將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尊重意願、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的原則,以農業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高校和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城鎮間異地就業人員和城區城郊農業人口,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強調生態文明注重城鎮化質量
徐洪才認為,規劃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和城鎮化質量,提高市民生活品質。
為確保城市發展模式科學合理,規劃突出城鎮化要體現生態文明、綠色、低碳、節約集約等要求,明確提出將「密度較高、功能混用和公交導向的集約緊湊型開發模式成為主導」,人均城市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建成區人口密度逐步提高;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成為城市經濟生活的主流,節能節水產品、再生利用產品和綠色建築比例大幅提高;城市地下管網覆蓋率明顯提高。
為使城市生活和諧宜人,規劃要求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消費環境更加便利,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空氣質量逐步好轉,飲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❼ 城市規劃展示廳解說員有前途嗎
城市規劃展示廳說白了就是城市、政府和規劃局的臉面,解說員就是臉上的五官,吃的是年輕飯,如沒有關系和自己能學習些東西,到了一定時候就沒有前途了。
年輕時還可以,這時因為長的端正,可以找個人(政府中常有人到這來)嫁了今後有依靠。或學習些東西今後改行。如上述兩個都沒有把握,還是不去的好,安安份份當老師吧,靠本事吃飯。
❽ 從建築師的角度解讀什麼是城市規劃
是對於建築單體設計的框架。幫助建築師從城市的角度來理解地塊本身的特殊性,從而作為設計的依據設計出符合城市整體形態、功能的建築。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摘要解讀
導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進程越來越快速,很多農村都開始步入城鄉結合部這種狀態,但是任何地區都應該有一定之規,所以我國在2015年的4月對城鄉規劃法又進行了新的調整使之更符合現在的社會狀態,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新的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對於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管理和統籌整體的空間布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規定準則。合理的開發鄉村能夠改善我們的人居環境,並且能夠大力促進城鄉的經濟的全面發展,更加相應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國策。其實城鄉規劃法要理解起來不難,主要可以分為以下這幾大類。
第一,加強城鄉之間的整體規劃管理。我們做任何事情尤其是大事,一定會有一定的計劃,而規劃就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城鄉規劃法存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在規劃城鄉管理上能夠做到有法可依,並且還能在全局性和綜合性上有一定的領導方向,並且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對整體有控制和監督指導的根據。
第二,強化城鄉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和空間的整體利用。雖然說加強城鄉規劃的管理是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立法目的,但是立法也不能僅僅是加強管理,還要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下功夫,所以,將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及實施的活動納入了法律條文,可以讓大多數普通群眾享受法律保護。城鄉規劃法的根本訂制目的還是要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三,加強經濟協調,促進全面發展。一個好的城鄉規劃方案可以將城鄉的整體利益相結合,並且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政府部門制定的規劃一定是從長遠的發展方向來統籌兼顧,對城鄉地區的以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四,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一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的鄉和村莊的經濟和土地的發展利用綜合部署,因為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范圍比較小,所以在規劃過程中建設等活動的形式還是比較單一的,要求相關部門對這種地區的規劃要總體規劃還要詳細規劃的必要性不大,而且還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人員浪費,所以結合當地整體布局,進行統一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摘要解讀就到這里了,城鄉規劃法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城鄉經濟的重要根據,所以相關人員和群眾在需要進行城鄉建設時一定要做到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