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是指國家為保護耕地,對建設用地採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專地方建設用地面積屬設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國土局關於建設用地是有范圍控制的,建設用地的范圍簡稱圖斑,所以圖斑范圍內的土地才可以當做建設用地開發;圖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是不可以開發的,而在耕地范圍滿足要求,城區和鄉鎮需要發展所新增加的建設用地范圍,就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1)城鄉規劃建設土地指標問題擴展閱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強土地調控、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政策,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批項目用地,需與國家發改委溝通,項目審批機關還必須就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市場准入標准以及審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備和合規做出說明。
新增建設用地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建設用地凈增量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減去規劃期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② 建設用地指標置換的問題及對策
一、違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置換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見,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才能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調整規劃。但是,在審計中發現,調整規劃後的置換指標並未全部用於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而是用於園區開發和其他項目建設。二、逃避法定審批程序侵佔基本農田從審計情況看,某市指標調劑規模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農田。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一律不得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並符合法律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國務院批准。然而,某市在建設用地涉及基本農田時,往往通過指標置換,通過調整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布局,規避報批佔用基本農田。 在建設用地指標置換和耕地異地保護中,佔用的耕地多數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農田,而補充的耕地一般選擇山坡地、鹽鹼地、生地等,加上對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數量上實現了耕地的占補平衡,但是質量明顯下降,糧食生產能力不能得到保證。三、無依據收取建設用地指標款且支出混亂某市國土資源局在未經審批且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購買建設用地指標款近2億元,撥付各縣(市)和有關農墾農場用於購買建設用地指標0.6億元,雖然此款項的支出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但是本著耕地佔補平衡的原則,此款項應用於耕地的開發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質量,但根據檢查情況,收到建設用地指標款的縣(市)將此款多用於彌補自身經費不足等與耕地保護毫無關系的支出,使得建設用地指標款成了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的縣(市)的經費來源,其實質是有關單位通過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為本單位謀取利益。四、不利於城鄉一體化的和諧發展建設用地指標的置換,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設用地指標增加,周邊縣(市)的建設用地指標相應減少,將不利於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縣(市)的長遠經濟發展,同時由於中心城市獲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資的機會,經濟發展速度更快,進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與周邊縣(市)經濟發展的差距,從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礎設施、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差距,這不符合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不利於城鄉經濟統籌發展。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現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短缺,土地儲備資源匱乏,補充耕地困難的問題。而經濟發展相對較慢的城市,規劃建設佔用耕地指標相對富餘,整理開發增加耕地的潛力較大。於是中心城市為了自身的經濟發展,採取行政命令和經濟誘導的雙重手段從轄區縣(市)有償置換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指標的隨意置換,勢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農田的保護,降低耕地的質量。為此,應積極採取措施,限制建設用地指標的置換,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台相關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用地指標置換,使地方各有關部門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各地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嚴禁各地通過調整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和布局;嚴禁各地通過修改或調整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質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堅守我國18億畝耕地的紅線;建議規范國土部門的收費,杜絕無任何依據收費的現象發生,掐斷了部門和地方的不正當經濟利益,就從源頭上掐斷了其違規使用土地資源的可能。
③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有何作用謝謝啊 求說的詳細點
這問題,估計我是回答不全的了,我把我知道的告訴你吧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是來自於全國的城鄉體系規劃,城鄉體系規劃是用於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里邊對城市的人口規模以及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做了要求的,但是,這個指標也是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的。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與城市人口規模是相關聯的,我們這邊一般人均建設用地指標都是在100m2左右,就是說10萬人口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就大概是10平方公里。人口規模的確定就不單單是一句話就能確定的了,比較靠譜一點的方法就是依據地方產業發展定人口數。倒推回去,就是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了。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就是拿來限定城市開發規模的,這個作用是針對政府的。如果不限定的話,鎮府就會毫無節制地圈地賣地,對地區的環境、社會等等造成極大的破壞。你想嘛,如果上面不對城市建設用地設指標,那麼下面的就會拿大量的土地給開發商,以經濟利益為主的開發商會做些什麼嘛?難道大力保護環境、維護生態鏈?所以,下面就有一大堆連鎖反應,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作用也就一目瞭然了。
一般我們看到一些領導開會、講話什麼的說給你們地區多少多少指標,就是指給你們多少許可權。當然這種好的指標給得越多,說明領導對這個地方的發展越重視,地方領導當然笑得更開心,你懂得撒~~
④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有何作用
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就是允許開發建設利用的土地面積(也就是樓上說的控制城市規模的硬性指標)。
一般一個省每年都會根據城市建設需求以及重大項目的實施計劃,會分給每個市相應的建設用地指標(即農用地轉用指標),大城市一般相對多些(為了加大發展力度),小城市相對少點。
還有很多怕說多了你不懂得,呵呵,涉及土地管理的東西。
⑤ 土地合同內沒有用地指標,該怎麼辦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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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沒有確定用地指標,按規定是不能出讓的。如果是已經確定,但沒有附在合同裡面,應該盡快去辦《用地規劃許可證》,補充用地條件指標
⑥ 如何解決地規劃中建設用地指標超過規劃指標的問題
他媽的。知道我是誰不?我是整容包(鄭榮寶)啊。我叫你們找資料。你們居然網上求答案?當我死的啊?提問的人那個叫什麼名字?作業你不用寫了。直接來我辦公室。我讓你及格。
⑦ 什麼是土地規劃指標
土地規劃指標抄 土地利用總襲體規劃通過各項指標對轄區內用地規模結構進行宏觀管理及指導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編制,分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
約束性指標是為保護資源和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規劃期內不得突破或必須實現的指標;預期性指標是指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預測,規劃期內應該實現的指標。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7)城鄉規劃建設土地指標問題擴展閱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土地適宜性的評價是在土地潛力評價的基礎上,聯系某種具體生產對象的適生條件來進行。根據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可對一定地段的土地進行評價和分級,用質量和數量來表示。
考慮到土地適宜性是指持續不斷的利用,要聯繫到未來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如大規模地清除植被、發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塊、新修道路、土壤侵蝕或環境退化等),以及從而形成的適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適宜性的分級分為兩種:當前土地利用現狀的適宜性分級和潛在的土地適宜性分級。
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機動指標問題
縣級規劃是不要求指標完全和圖上 一致的,縣級規劃是對鄉鎮規劃一個指導性的作用,只需要把指標分解到鄉鎮規劃即可,但是指標不能有剩餘,完全按照市級下達指標實行。
鄉鎮規劃的指標才要求完全落實到圖上,不確定的線性工程可預留指標
⑨ 土地規劃指標和目標的關系
也就是上級下達來給本級的用地和耕源地保有量指標
(比如市級下達給縣級)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