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1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文書檔案、保密、保衛、督查、宣傳、信息、信訪、接待和機關後勤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及重要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網站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掛離退休幹部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局所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計劃生育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收支預算計劃工作;負責各項建設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工程概預算和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審計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掛外事外經科牌子)
組織擬定全市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政法制和應訴復議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建設系統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及對外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承辦建設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和出國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五)勘察設計科
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勘察設計行業標准規范工作;負責全市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民用建築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六)基本建設科
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和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解決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組織或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工作。
(七)城市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城市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臨沂市城市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參與編制全市城鄉發展戰略和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和擬定推進城市化進程的有關規定;發布年度城市化進程的公告;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參與全市城市社區建設工作。
(八)城市公用事業科
負責擬定全市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區供水、燃氣、熱力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供水、節水、燃氣、熱力等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用事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燃氣安全和資格認證工作;負責公用事業的改革工作。
(九)市政科(掛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全市市政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和城市照明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全市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城市照明等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進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確定的建設項目;負責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並監督管理;負責市區市政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市政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市政事業的改革工作。
(十)環境衛生與園林科
負責擬定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園林和市城市規劃區綠化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市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城市園林、環境衛生、市容市貌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進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名勝風景區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園林和市城市規劃區綠化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城市雕塑建設、生活垃圾與建築垃圾處置和城市車輛清洗網點管理等工作;負責環衛園林行業的改革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科
研究擬定全市鄉鎮、集鎮、村莊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村鎮規劃(除名勝風景區、縣城駐地)、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村鎮房地產開發企業四級資質的審查、申報工作;指導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村鎮建設的試點工作。
(十二)城市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全市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建設的指導、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綜合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和指導各縣拆遷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定全市房地產業的規范性文件和發展規劃;負責全市(除市城市規劃區)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申報、審批工作。
(十三)計劃統計科
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市區中長期建設計劃、年度建設計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擬定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設計工作;負責編報市區年度城市建設投資和維護資金的計劃;負責全市建設事業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和研究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科
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科技教育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建築材料、建築工業產品的備案工作;負責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改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建設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和建築職工技能鑒定工作。
(十五)安康居住工程科(掛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全市安康居住工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規范性文件和相應的配套辦法及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指導全市安康居住工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公積金、租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的審核、審批;負責市直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危舊房改建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公有住房評估交易管理;指導各縣公房售後上市交易和物業管理試點工作;負責房改政策宣傳、教育、咨詢工作;負責房改制度的統計調度工作;參與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編報全市安康居住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審核、申報全市經濟適用房項目;指導全市安康居住工程建設的實施和管理。
(十六)市場管理科
負責制定全市建設市場的發展戰略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整頓規范建設市場、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建設市場的各類違法行為。
(十七)建築業行業發展科
負責擬定全市建築業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和產業結構調整;負責全市建築安裝施工、建築製品、預制構件等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的改革工作。
(十八)裝飾裝修科
負責擬定全市裝飾裝修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市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材料產品的生產布局和管理;監督裝飾裝修行業標准與規范的執行與實施。
三、人員編制
機關行政編制39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名,工勤人員編制5名;事業編制38名(執行行政機關制度規定)。可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6名。
紀檢、監察和機關黨務工作者的職級和職數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業機構
(一)將臨沂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處、臨沂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合並組建臨沂市建設安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處,規格為副縣級,經費形式自理,人員編制102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由市建設局提出意見,報市編委辦公室另行核定。
(二)臨沂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經費形式由經費自理改為財政撥款,其隸屬關系、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不變。
(三)臨沂市建設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機構規格、人員編制、經費形式等不變。
(四)其他事業單位要按照中央和省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部署要求,進行分類、改制、撤消、歸並、重組等調整。市建設局應根據所屬事業單位的不同情況,盡快提報具體方案並確定改制基準日,經批准後施行。
② 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局的區別
委員會曾經是計劃經濟時代各級政府部門比較盛行的行政機構的稱呼,在多次政府機構改革中多數委員改用局做為行政機構的名稱。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稱。因此,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城鄉建設局,是同類的行政機構,只是稱呼不同。
城鄉建設局或城鄉建設委員會,有的地方稱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屬於政府組成部門,是行政單位。其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住房和建設規劃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住房和建設規劃行政執法工作。執行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建築業、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測繪、抗震設防、風景名勝區管理、勘察設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指導全市縣城總體規劃初審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初審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審批及管理;負責城中村和舊城改造的規劃、實施和管理;負責制訂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
3、監督工程建設階段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執行。
4、負責轄區內建築行業及建築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建設監理及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行業、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築安裝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5、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范圍內工業民用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負責建築有形市場監督管理和從事相關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6、指導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7、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8、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設計與實施;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計的審查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9、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城建局和規劃局的關系
兩個單位都是政府城建口的職能部門,無所謂誰權利大和小,是並列的關系。
規劃局全名叫「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主要負責:
1、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鎮規劃的政策法規;
2、參與編制城市土地規劃和區域規劃;
3、監督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比如用地性質,控樣規指標以及城市的發展等等。
城建局比較偏重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劃局則比較偏重建設工程的規劃區域。
會議指出,改革開放40年來,城鎮化進程波瀾壯闊,城鄉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住房制度、建築業體制機制、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體制等改革深入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在改革大潮中不斷發展前進,群眾居住條件顯著改善,城鄉建設成就斐然,建築業不斷發展壯大。
會議強調,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工作,努力開創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高質量發展新局面。
④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⑤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⑥ 煙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城市規劃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責任。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戰略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范的工程 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地方標准,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活動,規范市場行為。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范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市級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工作;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進煙建設企業的資質驗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
(八)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組織實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市級城市建設資金;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按規定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責任。指導全市並組織開展市中心區的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十三)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⑦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於機關行政編制單位。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7)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議制度擴展閱讀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中,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並取消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作用於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且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
主要職能有: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8,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9,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10,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⑧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國家機構改革後改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8)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議制度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優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