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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時間:2020-11-26 03:43:48

『壹』 建設部什麼時候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前身為建設部,設立於1988年3月28日).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證書哪裡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證書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查詢。具體網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事大廳-受理發證信息查詢

除此之外,還可以電話咨詢,受理辦咨詢電話為010-58933470,咨詢時間為國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詢企業資質受理材料清單、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材料清單以及資質證書領取材料方面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南配樓104,郵政編碼為100835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鄭重聲明,我辦在受理企業資質申請、接收陳述材料、發放資質證書以及證書信息變更等所有業務辦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費用,也未委託任何單位或個人收取費用;不舉辦任何有關企業的宣傳展示,也未委託任何單位開展企業展示、收費等活動。


(2)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擴展閱讀

辦理證書所需要材料的溫馨提示

1.材料通過郵寄方式報送,也可到現場辦理。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南配樓10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受理辦變更窗口;郵政編碼:100835

2.郵寄件內請附A4紙寫明企業聯系人姓名和手機號。如材料有問題,受理辦將通知企業聯系人。

3.受理辦咨詢電話:010-58933470,咨詢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詢企業資質的受理材料清單、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材料清單以及資質證書領取材料方面的問題。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一樣嗎

不一樣!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已於2008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撤銷。
雖然目前住建部有很多是繼承的前建設部的,但從法理上講是不一樣的:職能有變化!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一個單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前身,是2008年國務院「大部制」改革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簡稱住建部。

『伍』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與建設部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同一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陸』 住建部的全稱是什麼

住建部的全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6)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柒』 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建設部是一個部門嗎

可以說是!
建設部算是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前身。
後來國家出台住房保障政策,進而把職能劃歸建設部,就演變為後來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現在大家便於習慣,有時候還是叫建設部。
不過應該叫住建部才對。

『捌』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什麼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隸屬於國務院,主要負責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其主要職責第三天明確規定: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

『玖』 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哪一年成立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74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以下可以省略了~~~~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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