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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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⑵ 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村養老保險可以轉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以重慶市為例: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和《關於重慶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10]182號)文件規定辦理退地農轉城養老保險,即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成戶轉為城鎮居民並退出宅基地的轉戶人員,可從領取宅基地退出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加退地農轉城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辦理程序:
對選擇參加退地農轉城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農村商業銀行存摺復印件、照片4張,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文件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⑶ 75周歲以上的農村老人如何參加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⑷ 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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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老齡化呈現逐步加速趨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經有十多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次的改革,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無差別,其意義非同尋常。
有人將此舉視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禮包」。謂為「禮包」,意味著改革的背後一定有財政的支持。在基本養老方面破除城鄉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銀。當然,這一改革的含義,絕不只是拿錢這么簡單。這樣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頂層設計意味,從中央的角度進行全盤考慮,是對全國所有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
要求要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改進管理服務,做到方便利民。要嚴格基金監管,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讓億萬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無憂。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不僅讓億萬老年人能夠「老有所依」、生活無憂,更增強了全社會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還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從公平的市場經濟看,盡管不少地方已經率先推進了城鄉公共服務制度的並軌,但在全國層面啟動公共服務體制並軌,其意義仍不容低估。正如會議提出的,「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政府此次下決心進行並軌,而非停留於口頭上,表明對這一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也是對改革效應抱有期許。在中國迅速步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並軌,將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全體人民能夠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無疑將是值得銘記的一頁。
這一重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核心,是在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要與其他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破局結合在一起,最終實現相融。通過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體之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以解決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的碎片化問題。
⑸ 重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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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1、2009年,選擇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2、重慶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3、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每年的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4、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在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原則上是以戶口簿為准)參保繳費的前提下可不用繳費,直接參加養老保險。5、2009年試點的區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⑹ 重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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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把年繳費標准分為5檔,分別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⑺ 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果每年交100元交足15年滿60歲每月拿多少社保養老金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⑻ 2019年重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重慶養老保險交多少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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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慶養老金繳納比例: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拓展閱讀——2017年重慶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每人每月80元
一、重慶市養老金領取條件
1.參保繳費的青年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保繳費的中年人員,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1)中年人員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可以選擇一次性補足到15年;對沒有選擇補足到15年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2)中年人員在開展試點之年未參保繳費或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後有間斷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不允許一次性補足到15年,只能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重慶市養老金領取標准調整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目前為每人每月80元,今後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個月。
三、重慶市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調整
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
⑼ 重慶城鄉養老保險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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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該項試點工作是重慶市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
我市建立居民養老保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
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三、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的試點步驟。
2009年,選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
四、重慶居民養老保險哪些人可以參加?
具有我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五、重慶居民養老保險怎麼申報?到哪裡去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符合參保條件且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
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
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六、不同年齡段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在政策上有無區別?
不同年齡段的參保人員,適用的政策有區別。本地區開展試點時,根據不同年齡,分為青年人員、中年人員、老年人員三類。
青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年滿16周歲,不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城鄉居民。
中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超過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
老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城鄉居民。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七、青年人員參保政策
(一)繳費構成
1.個人繳費
青年人員目前年繳費標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按年繳費,當年選定申報的繳費檔次必須在當年內完清費用。
如果確屬因病、因災等原因當年未能按時繳費,可在次年度按規定申請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
青年人員按規定完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在其個人賬戶中每人每年補貼30元(例如,某參保人員選擇了100元的繳費檔次,在其完清繳費後,政府補貼30
元,補貼後當年其個人賬戶金額為130元)。其中,對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例如:某重度殘疾參保人
員,本人選擇了100元的繳費檔次,則政府代繳40元,本人只繳60元。在其完清繳費後,政府再補貼30元,補貼後當年其個人賬戶金額仍為130元)。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
(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目前為每人每月80元,今後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個月。
(四)青年人員在沒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前死亡,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處理?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該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扣除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