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的。
㈡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五章 防災設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條 消防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站布局應當以消防隊接到報警5分鍾內到達責任區邊緣為標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責任區面積不大於4.2平方千米,其他地區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應當設置在責任區內交通方便,有利於消防車迅速出動的適中位置。
(三)消防站車庫門應當面臨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體建築距離學校、醫院、幼兒園、影劇院和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及場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於50米。
(五)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氣體的地區,消防站應當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距離液化石油氣罐區、煤氣站不小於200米。
(六)消防站分為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人防設施,人防設施的出入口應當設置在交通方便處。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震應急避難場所可以結合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操場等開放空間設置。
第四編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㈢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一章 工業用地
第七十五條 工業用地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工業項目容積率指標一般應當專符合下表規定: 容積屬率 一類工業用地 ≥1 二類工業用地 ≥0.7 三類工業用地 ≥0.5 第七十六條 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0%。
㈣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六章 建築間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築間距是指兩棟建築物或構築物外牆之間的水平距離。外牆應當包括保溫層和外加裝飾層,但不包括勒腳。
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是指遮擋建築的計算遮擋線與被遮擋建築外牆之間的距離。
遮擋建築的計算遮擋線為遮擋建築物的外牆線,不包括挑檐、建築物樓梯間、陽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建築屋面挑檐挑出寬度大於或者等於0.8米的,挑檐計入計算遮擋線。
(二)建築物樓梯間、陽台等突出部分累計總長度超過同一面建築外牆總長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計入計算遮擋線。
(三)坡屋面建築應當分別計算屋脊頂面和檐口頂的遮擋因素,以影響大的為計算遮擋線。退層建築應當根據退層情況分別確定計算遮擋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低層建築為高度小於或者等於10米的建築。多層建築為高度大於10米,小於或者等於24米的建築。高層建築為高度大於24米的建築。
確定建築間距、退界距離和後退道路、建築物面寬、建築限高時,建築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平屋面建築,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有女兒牆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面面層,但確定建築間距、後退道路時,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女兒牆頂。
(二)坡屋面建築,確定建築間距時,按照屋脊頂面和檐口頂分別計算,以影響大的計算建築間距;確定其他情況時,屋面坡度小於或者等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坡度大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脊頂。
(三)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輔助用房,水平面積之和小於屋頂平面面積四分之一的,不計入建築高度;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築高度。
有關規定對建築高度有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多、低層建築與被遮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為正南、南偏東或者南偏西≤15度的,與北側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不小於多、低層建築高度的1.61倍;屬於舊區改建的,建設項目內的新建住宅計算間距不小於多、低層建築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於6米。
(二)朝向為其他方向的,與被遮擋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應當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第一百二十五條 多、低層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低層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朝向為正南向、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牆的計算間距不小於12米;山牆寬度大於12米的,計算間距不小於山牆的寬度;山牆寬度大於14米的,按照檐牆計算。
(二)多、低層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牆的計算間距按照檐牆計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非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與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築高度的1倍計算,且不小於6米。
第一百二十七條 多、低層建築與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兩幢建築的夾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計算間距;夾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築控制計算間距。
第一百二十八條 多、低層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8米。其中,對應山牆一側均開有窗戶且其中一個為居室窗戶的,屬於舊區改建的,間距不小於10米;其他區域的,間距不小於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與處於其日照遮擋客體范圍內的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確定,一般應當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築每戶至少一個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於2小時的要求;屬於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且還應按遮擋建築的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計算,同時滿足本規定對建築間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單元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計算日照主方向檐牆一個方向窗。居住建築山牆開窗或者北向檐牆開窗的,不計入遮擋因素。
日照遮擋客體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高層建築與其北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築的間距,舊區改建的改建區為高層建築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1倍,其他區域為1.2倍。
高層建築與其東、西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築的間距,改建區為高層建築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0.8倍,其他區域為1倍。
高層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條 被遮擋居住建築底部為非居住性質的,計算遮擋建築高度可以減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層室內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計算間距不得小於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條 被遮擋的臨時建築不計入遮擋因素。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不計算日照間距。
㈤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第十三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居住、公共設施、工業、倉儲、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各類建設用地。
在各類規劃中,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劃定基礎設施、軌道交通、道路、河道、綠化用地、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建築等規劃控制線。
第十五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總體規劃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內,公眾可以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對規劃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和建議,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外省市規劃編制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編制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原報批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由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並應當徵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總體規劃,應當組織開展原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城市發展定位、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特色等相關專題研究,作為編制總體規劃的基礎。
第二十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工業、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其他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或者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備案。
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近期建設規劃,由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范圍以外環城四區的區域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城、中心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功能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城、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心城區范圍以外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連同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一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六條中心城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和新城規劃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規劃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二十七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和城鄉發展的需要,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對總體規劃進行局部修改。
修改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的審批程序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後,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
(二)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
(三)因實施國家、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修改;
(四)因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組織編制機關認為確需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修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十二條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其他各類城鄉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
㈥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對歷史土地遺留問題有解決方法嗎
1.目前,對於「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這一理解,多數認為不屬於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往往是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當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行政主體往往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手段給以制裁。即使是責令限期拆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復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請示時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應理解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當然,最終數不屬於處罰、還是屬於強制執行,還應該看將來的《行政強製法》如何規定。
㈦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變建築物外檐形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㈧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五十三條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要佔用土地的除外);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顯著位置公開懸掛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其他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延期的,應當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㈨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八章 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四十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以及人口規模,提出居住點集中建設布局與措施;
(二)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
(三)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和協調建設區,界定不同類型產業用地的范圍,提出不同分區空間資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導措施;
(四)確定供水、排水、供電、電信、燃氣、供熱、垃圾處理、農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壩等基礎設施的布局,明確防災減災設施的具體安排,確定工程管網走向以及相應設施的布點;
(五)確定對外交通、內部道路等級以及相應交通設施布局;
(六)安排畜禽養殖場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為其配套的各項設施;
(七)提出保護耕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地方傳統特色風貌的規劃措施;
(八)確定建設的近期目標和項目;
(九)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建議,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
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四十一條 村莊一般分為中心村、基層村。
中心村為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中,規模較大、且公共設施比較完善的村莊。
基層村為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中,中心村以外的村莊。
第四十二條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標准:
(一)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二)居住、公共設施、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三條 鄉、村莊公益性公共設施包括行政管理、文體科技、教育機構、醫療衛生等類別。
鄉、村莊商業服務性設施包括日用百貨、食品店、綜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發店、盈利性娛樂場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農副產品收購加工點等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和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
第四十四條 鄉、村莊各類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確定獨立設置的商業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第四十六條 鄉、村莊的道路系統應當根據鄉、村莊的規模分級和發展需求確定。
鄉、村莊道路規劃技術指標按照下表確定:
鄉、村莊道路系統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七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紙和規劃說明。
規劃圖紙包括現狀分析圖、規劃布局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圖紙比例為1:1000至1:10000。
第三編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