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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

發布時間:2020-11-25 20:24:05

A. 秉公執法是什麼意思形容哪些人

「秉公執法」的意思是:基本意思是公正地執行法律,秉公,做事秉持公正之心。通常用於形容一些政府工作人員、法官、警察等人群。

1、讀音:bǐnggōngzhífǎ

2、例句:為了發泄私憤,他對那位秉公執法的稅務幹部造謠中傷,結果以誣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3、用法:作謂語、賓語。

(1)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秉公執法」的近義詞介紹:言出法隨

1、讀音:yán chū fǎ suí

2、表達意思:意思是話一說出口,法律就跟在後面;指法令一經公布就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就依法處理。

3、出處:出自毛澤東《陝甘寧邊區政府、第八路軍後方留守處布告》,「倘有不法之徒,膽敢陰謀搗亂,本府本處言出法隨,勿謂言之不預。」

4、用法:聯動式;作謂語、定語;含褒義。

B. 秉公執法形容哪些人

秉公執法指持心公正無私地執行法律法規可以用來形容司法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是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偵查: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檢察: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審判: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監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是下列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包括: 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建設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化局、體育局、審計局、統計局、中小企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園林局、檔案局、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社保局、氣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族宗教局、城鄉規劃局、房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價局、環境衛生局、糧食局、旅遊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 此外,還有一些辦公室和委員會: 外事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生委等部門。

C. 市委跟市政府有什麼不同二者分別是什麼職能

1、全稱不一樣。

市委全稱中國共產黨XX市委員會;

市政府全稱是XX市人民政府。

2、職能不同。

市委職能是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市政府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加強國防建設、消除社會隱患和內部腐敗、保護生態環境、吸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國民生產能力等。

3、所屬序列不一樣。

市委是共產黨的組織機構;

市政府是國家的組織機構。

4、地位不一樣。

市委是我國直轄市、地級市或縣級市設立的最高領導機構,統領全市黨組織和黨員;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城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5、所領導的機構不一樣。

市委工作部門主要有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機關工委、研究室、台辦、紀委、政法委;

市政府的工作部門是負責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務的職能機構,有局、委員會、科、辦公廳等。

D. 哪些單位屬於有公務員編制的單位

根據《公務員范圍規定》,下列單位的人員屬於公務員。
第三條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中。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E.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F. 考安全員B證怎麼考

安全員B證屬於三類人員,在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門戶網站」進行報名,但安全員B證是有門檻的,必須取得二級建造師或一級建造師才能夠報考。我們有相應的模擬考試試題。

G.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H. 市政府機關有哪些部門

1、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務的職能機構、稱為局、委員會、科、辦公廳等。

2、 市政府辦事機構1個:辦公室;市政府組成部門27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科學技術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建設委員會、交通局、農業委員會、水利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化局、衛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計局、環境保護局、物價局、城市規劃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外事辦公室。

3、其中監察局與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文化局與新聞出版局(版權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容管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外事辦公室與僑務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4、市政府直屬行政機構7個:廣播電視局、體育局、統計局、糧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小企業發展局、法制辦公室。

5、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6、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1個:人民防空辦公室。

(8)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市政度具體表現:

1、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請示、報告,以及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的指示、命令等,均由市長簽署。

2、市長全面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對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負責,副市長協助市長開展工作,或受市長委託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3、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由市長集中正確意見,最後做出決定。

4、市長有權就市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市政府組成人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名。

I. 國家有哪些部委,各自職能是什麼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國家檔案局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密碼管理局
* 國家航天局
* 國家原子能機構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國家核安全局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各部門職能請參閱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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