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規劃管理的原則
(1)法制化原則
對於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都要嚴格依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劃管理。也就是要以經過批準的城市規劃和有關的城市規劃管理法則為依據,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行為,對一切違背城市規劃和有關城市規劃管理法則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當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實搞好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要做好這一點,就要求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抓緊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工作,以《城市規劃法》為中心和基本依據,盡快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能,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2)公開化原則
經過批準的城市規劃要公布實施,一經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改變,一切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都必須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還需要將城市規劃管理審批程序、具體辦法、工作制度、有關政策和審批結果以及審批工作過程置於社會監督之下,促使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並公正執法,同時也可以使規劃管理工作的行政監督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運用社會管理手段,更加有效地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城市規劃實施的因素發生。
(3)程序化原則
要使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遵循城市發展與規劃建設的客觀規律,就必須按照科學的審批管理程序來進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使用土地和各種建設活動,都必須依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經過申請、審查、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報批、核發有關法律性憑證和批後管理等必要的環節來進行,否則就是違法。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審批工作中的隨意性,切實制止各種不按科學程序進行審批的越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發生。
(4)協調的原則
這包括兩方面:一是要依據《城市規劃法》,做好與相關法律的協調,理順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關系,分清職責范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避免產生矛盾,避免出現多頭管理的不正常現象;二是要明確規定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做到分工合作,協調配合,防止越級和濫用職權審批的現象發生。
B.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是什麼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修改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村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的實施計劃。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包括臨時)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五)負責對全市規劃設計工作的管理以及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建築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設計的管理。
(六)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參與對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計劃和供應的管理。
(七)負責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與報批;指導監督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參與審查縣(市)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
(八)負責指導規劃信息和規劃展示工作。
(九)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C. 城市規劃管理的內容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政府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採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徵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並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於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於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並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築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3)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於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選址)、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
D. 城鄉規劃管理的根本原則是什麼
進行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法制化原則來源:www.examda.com
對於城市、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一定要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實施管理,實現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也就是要以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並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職責,防止和抵制以權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罰代法和其他形式的違法行為。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採集者退散
2.程序化原則
為使城鄉規劃實施管理能夠遵循城鄉發展和規劃建設的客觀規律,就必須按照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許可、管理程序來進行。這就要求城市、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的使用土地和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依照《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申請、審查或審核、征詢意見、報批和核發有關法律憑證以及加強批後管理等環節和程序來施行,防止施政過程中的隨意性、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和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產生。把城市規劃師站點加入收藏夾
3.協調的原則來源:考試大
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工作過程,是一個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指導,依法對城市、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進行合理布局和統籌安排過程,需要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利益和要求,理順各有關方面的關系,包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實現分工合作,協調配合,各負其責,避免出現多頭管理、相互制約、扯皮不止的現象發生,從而提高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4.公開化原則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政務公開。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改變。為保證和督促城鄉規劃實施管理能夠依法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執法,實行政務公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和措施。
5.科學性原則考試大論壇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等,強調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科學合理性原則,不能違背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辦事,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不能急功近利、盲目決策。要正確處理集中與分散,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發展與保護、堵漏與疏導的關系,科學辯論地進行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E. 為什麼說城鄉規劃是解決城鄉管理的一個手段和工具
管理是要有管理依據的,而依照城鄉規劃法編制的城市,鄉鎮規劃就是進行管理的工具和手段,或者說憑證。
F.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6)城鄉規劃管理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G. 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
你好,朋友,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於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後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於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後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後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於具備相關文件並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後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於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後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於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226、227頁圖10—1、圖10—2。
H. 城市規劃管理專業怎麼樣
從事崗位:
畢業後主要從事規劃設計師、項目經理、規劃設計等工作,大致如下:
1 規劃設計師
2 項目經理
3 規劃設計
4 區域項目負責人
5 課程顧問
6 產業規劃師
7 城市規劃
8 城市規劃設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