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積金怎麼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單位月繳存額與個人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公式: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
1、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2、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統一為12%(即單位和個人各12%),同一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1)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由各項利息收入組成擴展閱讀: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匯總表及匯繳變更清冊;
2、付款票據(支票、進賬單或匯票等);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 公積金有哪幾個部分組成
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分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2)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由各項利息收入組成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③ 住房公積金的賬戶余額是由什麼組成的
不包含。對於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中只包含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繳存兩部分。
④ 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應付利息科目如何核算,計算
1、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在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回列入其他應收款答,在支付工資是予以扣除。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⑤ 公積金歸集托收入怎麼入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防範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積金委託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 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託存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託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託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託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不得低於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後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
第二十六條 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後,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於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並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後,於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
(二)在指定委託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
(四)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准和范圍;
(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十一)超越規定標准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
(十三)不按規定與受託銀行簽定委託合同;
(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
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有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⑥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額購買國債回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答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按照《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准備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1%;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目前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各地都不一樣,增值收益規模大的除去管理費用外,有大量盈餘收益的,則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較少的,則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別,有的理解為貸款總余額,有的理解為當年貸款的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也不一樣,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的執行。
⑦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由什麼組成
辦理流程一、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1)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3)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4)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5)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6)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三、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四、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五、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⑧ 我的住房公積金的組成部分有哪些
8%-15%不等,由企業自己決定。你和公司交的比例一樣多,國家不會再補貼。
⑨ 社保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
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住房公積金必須連續繳納6個月才能提取。利用住房公積金買房的濟南市貸款最多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貸款5年以上的利息為3.87%,5年以下的為3.33%。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
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
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
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對單位來說,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可進入成本。對職工而言,有六方面的好處:
一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是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政府規定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產生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三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建自住住房自有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四是職工購建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五是當年存入專戶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中國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中國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且利息收入免徵利息稅;
六是職工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賬上全部本息,也相當於積累了一筆可觀的養老儲金。 借款人通常的還款方式是現金還款,或者授權銀行從指定的還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積金能帶給你方便、安全的還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辦理手續很簡單,你只要帶好材料到貸款銀行,簽訂《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書》後,銀行就會按照你的委託要求,定期從你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自動扣款,用於歸還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住房貸款,由於這種還款方式只需一次委託,即長期有效,而且是直接從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另一種是逐月還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前一種相當於每年辦理一次提前還貸,節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後的月還款額,後一種減少借款人的月現金支出,減輕現金流的財務壓力。兩種方式沒有優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但不管哪種方式,都是盡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積金,讓其持續地提高你的還貸能力,方便你的財務安排和還款計劃,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費水平的體現。
3. 什麼情況下可以支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失業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2年以上,男性滿 50歲,女性滿 45歲。
(五)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七)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八)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或者支付當年的物業服務費。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並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符合以上第(一)、(六)、 (七 )、(九)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支取金額起點為百元。 (一)職工退離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