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交的住房公積金外地可以用嗎
您好:
公積金中心條例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暫時不能在繳存當在以外的地區作購專房貸款使用!屬--就是說你在北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在北京作購房貸款使用!
但你可以在任何一地方購房後再憑購房發票去提取出來!!註:房產證主證必須是你的名字才可以提取!!
『貳』 北京繳納公積金,能在河南使用么
不可以在河南買房,可把資金提出來的方法:
開具裝修發票,然後請單位的行政協版助去北京公積金管理中權心取款。因為房屋大修或者裝修都是可以使用公積金的。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開具發票的額度不要少於你現在公積金的賬戶余額,不然不能全部提取出來。而且現在提取的話需要掏開發票的稅點,有點兒不合適,不過如果急需用錢的話只能這么辦了。
希望能幫得上你
『叄』 我原在北京交的住房公積金,現不在北京上班了,如何轉到鄭州新單位
去原單位開一個離職證明就行了,很簡單的
『肆』 在北京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鄭州買房嗎另外公積金賬戶只有4萬塊錢。
可以在北京交公積金,在鄭州可以買房子,估計手續相對麻煩一點,你要在跑到北京去辦理,你要是貸款的話,也可以就是手續復雜點,你的公積金停了的話你可以全部提出來。
『伍』 現在北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在鄭州買房嗎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持內,分別是武漢容,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陸』 北京交的住房公積金外地可以用嗎
您好:
公積金中心條例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暫時不能在繳存當在以外的地區作購房貸款使用!--就是說你在北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在北京作購房貸款使用!
但你可以在任何一地方購房後再憑購房發票去提取出來!!註:房產證主證必須是你的名字才可以提取!!
『柒』 我在北京交的公積金,想回老家買房,可以用嗎
可以,這屬於公積金異地使用。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均可通過異地轉移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跨區域就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手續齊全、符合轉出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即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解決了過去職工往返奔波、手續繁雜、時間過長等問題,提高了服務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7)北京交的住房公積金在鄭州能用嗎擴展閱讀
公積金異地使用手續
一、住房公積金由資金中心轉出至異地
1、申請范圍
(1)繳存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將個人賬戶轉至國管中心集中封存戶封存;
(2)職工未存在住房公積金違規失信記錄;
(3)職工在異地新就業並已建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辦理轉移。
2、所需材料
具體請按照異地中心要求准備材料
3、辦理地點
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住房公積金由異地轉入至資金中心
1、申請范圍
已在資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辦理轉移。
2、所需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單位經辦人集中代為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
(2)《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3)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辦理地點:
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
參考資料
網路 公積金
『捌』 我在北京繳納住房公積金在外地購房可以使用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有關住房公積金異地買房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您是在北京內交的住房容公積金,在外地買房是不能用北京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非您把住房公積金轉移到你要買房的地區。
申請提取公積金首先在單位提出申請,得到單位批准後,再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班裡提取手續。所需手續有:單位蓋章的《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租房合同、房租發票及個人身份證等。
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人的條件有: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