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是否有訴訟時效之說
公積金是國家福利性政策。
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在以後是可以提取的。
在買房時也可以辦理住房貸款。
⑵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勞動糾紛是否有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限制
1、用復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制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勞動者不能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肥和住房公積金,而應該分別向主管的部門投訴,要求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單位徵收。這不受60日時效的限制。
2、以前很多仲裁機構受理勞動者要求單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仲裁,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法院是不受理了,因為應該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解決。法院即使判了也難以執行。
具體可以看一下《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中的有關觀點。
⑶ 退休六年才知道單位沒有交住房公積金超過訴訟時效嗎
有工作證明材料,可以直接到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去申訴主張;
按照民法的規定,離職兩年內都 可以主張,如果有爭議,可以在這時效內處理。
⑷ 貸款擔保人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嗎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2部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