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如何規定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一、住房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三、繳納標准:
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2、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⑵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處罰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2002年3月24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發現涉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後,上報立案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2.調查取證責任:對審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辦案部門及人員組織調查取證,按照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製作筆錄、收集證據。
3.審理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審理,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執法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對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重大處罰應當進行集體討論。
6.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⑶ 勞動法有關於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嗎
1.勞動法沒有任何關於住房公積金的任何規定。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規定單位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勞動法不規范住房公積金。
⑷ 住房公積金有何新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抄一的,可申襲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離、退休的;
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⑸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有哪些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1.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特別注意並不是每個設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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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住房公積金繳費辦法及時間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金繳費辦法及時間:
(1)職工個人繳存積房積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3)單位錄用或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⑺ 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
⑻ 住房公積金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版次常務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