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提供國家頒布的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一、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政府網鏈接:http://www.cdsgjj.gov.cn/art/2009/11/17/art_7844_281009.html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專例》於1999 年 4 月 3 日中華人屬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62 號發布, 2002 年 3 月 24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貳』 國家如何規定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補貼額: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料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職工的住房補貼由雙職工家庭所在的雙方單位合理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原則上要低於《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齡折扣額。
三、住房公積金補貼的主要來源:
住房補貼的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拔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其中還須留足20%至30%的房屋維修基金等);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五、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原則: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六、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對象: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七、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基本形式: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對申請禽一次性補貼的職工應當有工作所限的規定,原則上為25年。未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內抵扣。工作未滿25年調離本單位的職工,其借支的住房補貼余額由調入單位或本人在調離時一次歸還。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月發放基本補貼。
『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細則及查詢辦法
現在,只要我們進入的是一家正規公司,公司都會給員工繳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購買自住住房等時機可以提取出來。那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哪些辦法查詢?一起來看。
住房公積橘螞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臘兆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圓局埋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國現行公積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分散於全國各地的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也需要到對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為方便市民查詢,全國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陸續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業務。公積金查詢主要有四種途徑:
1、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櫃台或觸摸屏查詢機查詢;
2、持公積金聯名卡到開戶銀行的經辦網點查詢;
3、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聲訊電話查詢;
4、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
『肆』 我想知道《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內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區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9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愛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的居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多久消退和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信心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化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化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選手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立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填充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台票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市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定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列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鐵,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補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式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予貸款或者不準體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代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貨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上本能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和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骨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工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瓣,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打罵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有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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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通訊社 ]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相應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伍』 住房公積金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一直熱度不降。先是公眾發現,一些單位繳存天價高額住房公積金,逃避稅收,於是各地進行了清理。接著,公眾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困難、越窮越不能用住房公積金買房不斷吐槽,住房公積金被指劫窮濟富,製造了更大的不公平,於是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限製作了調整。今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取消住房公積金,同時將這部分職工收入變成當期的工資收入,因為既可以增加老百姓對改革的獲得感,也沒有加重企業負擔,還可以拉動社會消費,一舉三得。
可見,住房公積金確實存在太多的問題。如果仔細分析一下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性,也許你會發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與現行法律並不相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應該對此進行糾正。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自然是出於好意,並與當時的法律環境是相一致的。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滿足了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條件的願望,又解決了政府一時無力解決所有職工住房問題的難題。當時整個社會還是行政主導一切的思維,並不是現在政府作決策、出規定首先要刻實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法治思維。二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社會發展變化很大,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國成為國家戰略,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思維,住房公積金也就應該經受法律的檢驗。
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力,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財產權顯然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支配、處分等權力。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這兩部分都存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無論哪一部分,都是職工的收入,對其具有處分權的是職工本人,而不是政府機關。 可是,住房公積金卻是被強制存入銀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不管你願意不願意,不管你需要不需要,而且使用完全由政府規定,顯然變相剝奪了公民對部分財產的支配權,不符合法律關於公民財產權的規定。
無論在什麼社會,公民享受購買商品的絕對自由權,任何人都不得強買強賣。公民購買什麼商品與服務,公民購買誰的商品與服務,公民何時購買商品服務,公民購買多少商品與服務,應該是享有絕對自由的。可是,公民在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商品與服務時,實際上卻被限制了自由。住房公積金的本質是強迫職工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於購買住房,這屬於指定消費,顯然與消費法不相符。雖然政府並沒有指定公民具體購買某個具體房地產商的產品,但就某個具體城市而言,公民的選擇權是相當有限的,只能購買經過政府批準的房地產商的產品,這同樣是對公民消費行動的限制。同時,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全國轉移,只能在所工作城市使用,同樣限制了公民對商品采購的自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去調節產品供給與消費,住房公積金的存在實際上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干預經濟活動。正是因為如此,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之下,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扭曲變形當中,既不是完全的市場,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為,不倫不類。所以,中國的房產地市場總是處於調控當中,一會兒限制購房,一會兒鼓勵買房,始終沒有走出一限就喊、一喊就放、一放就慌、一慌就限的循環怪圈。在這種現象的背後,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場,換一句話說,是政府有意製造出來的市場。房地產業的一舉一動都隨政府的指揮棒起舞,名義是房地產商在賣房子,實際上是政府在賣房子。我們說,由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起決定作用,就房地產行業而言卻是政府在起決定作用。許多地方政府形成了房地產依賴症,政府運轉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土地出讓。在政府主導之下,天量資金投入到房地產當中,不僅違背了市場規律,而且製造了大量泡沫,導致房地產行業成為整個經濟的風險之地,始終成為政府手中的燙手山芋——本不該干預卻不得不幹預,使得房地產市場綁架了整個經濟。
除此之外,住房公積金還存在導致分配不公、抑制居民當前消費、影響經濟發展等問題。住房公積金的存在,不僅為官員貪污、挪動、擠占提供了條件,公積金繳存也為官員以權謀私提供了方便。住房公積金特別是補充公積金的繳存,往往是誰有錢誰就多存、誰無錢誰就少存或不存,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有的還通過將工資收入轉化為公積金的辦法避稅,或是通過低工資、高公積金的方式隱瞞高收入的事實。住房公積金的實質是強迫職工將當期部分收入延滯使用,抑制了社會當期消費能力,反過來又影響經濟發展和居民就業。如果將住房公積金轉變為職當期現金收入,那些不願買房(比如農民工)、不需要買房(家裡有住房)的在職職工,就可以將原來存在銀行的公積金用於當期消費,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通過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盡管只是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也是相當驚人的。
無論從法律角度講,還是增強經濟發展動力講,取消住房公積金將其轉變為職在當期現金收入,都是必要的。這樣做,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維護公民權力的需要,還是拉動消費促進生產的需要,而且還可以減少腐敗的漏洞。
『陸』 住房公積金的含義,作用及用法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 程序
1.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分口負責人初審------營業廳負責人核實------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匯總報財政局核實撥款----------財務科支付
2.非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營業廳負責人初審-------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公積金的支取使用:
1、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去管理中心辦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房屋委託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其自住房的確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繕公司開具修繕預算證明,以確定所需費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證明、個人貸款申請、單位擔保證明、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等到主管部門申辦貸款;
(四)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確定貸款額度、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
(五)經過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如何確定
1)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個人繳交比例+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單位繳交比例(個人及單位繳交額元四捨五入)。
2)住房公積金如何結息?
資金管理中心於每年6月30日進行公積金結息,並列印結息單。
辦理公積金貸款流程圖
領取《貸款申請表》->信貸科提供貸款相關材料->擔保公司辦理抵押手續->與信貸科簽訂借款合同並填寫貸款轉存小票->中心委託銀行放款->借款人每月按時還款.
目前,公積金貸款不僅廣泛應用於新房的購買,在二手房購買方面的使用也十分普遍。由於公積金貸款年利率僅為4.41%,比現行的商貸利率5.51%低了近一個百分點,因此在大多數購房者腦海里已經形成普遍的概念:使用公積金貸款比使用商業貸款省錢。我愛我家金融理財部的專家向記者透露,公積金貸款的優勢不僅僅只限於其利率優惠,還有貸款額度高、年限長、還款靈活方便等多種優勢。
一、 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
(1) 同樣貸款金額,同樣還款年限,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比能節省數萬元利息。以一套40萬的房屋為例,貸款28萬。若商業貸款年限為25年,則月均還款1721元,25年付款總額516300元,支付利息總額高達236300元。而同樣是年限是25年的公積金貸款,月均還款1548元,25年總還款464400元,支付利息總額184400元,比起商業貸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節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2) 同樣貸款金額,同樣還款數額,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比,不僅還款時間短,還款利息更少了許多。同樣的,28萬元貸款,若同樣以1721元/月的金額還款,商業貸款還款300個月,歷時25年,支付總額達516300元,支付利息236300元。而公積金貸款在還款到第251個月,即在第21年時,全部本金及利息就已經還清,支付總額430715元,支付利息僅150715元,比商業貸款節省利息支出85585元。
二、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提前還款靈活方便。
(1) 還款方式靈活: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極為靈活,借款人只需每月的還款額不低於「最低還款額」,就可以隨意確定月還款數額,非常便於借款人的資金安排。
(2) 提前還款方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
(3) 數額靈活,便於資金掌控。商業貸款提前還款,其數額必須為1萬或5萬的倍數,而公積金貸款則無具體規定,只要大於「最低還款額」的,全部視為提前還款金額。
(4) 次數不限,可按月提前還款。商業貸款對於提前還款次數有的有明確規定,如1年僅能提前還3次款。而公積金貸款則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還款機會,貸款人甚至可按月隨時調整自己的提前還款額。
(5) 先沖本金,降低利息總額。商業貸款提前還款,所沖金額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其金額全部沖抵貸款本金。使用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其最終還款利息總額會遠低於商業貸款同等金額提前還款後最終的利息總額。
(6) 預約方便,無需書面文件。商業銀行提前還款,不僅需要提前數月電話預約,有的甚至還需要貸款人提供書面文件,非常不便。而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只需提前三個工作日致電預約即可,電話調整提前還款額無需書面文件。
三、 公積金貸款的其他優勢。
(1) 貸款成數高,首付壓力小。商業貸款最高一般只能貸到七成,購房人首付壓力較大。而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到9.5成,購房人首付壓力較小。
(2) 貸款年限長,月還款金額少。商業貸款的貸款年限最高只能貸到25年,而且大多數二手房最高只能貸到20年,月供壓力較大;而公積金貸款的年限最高可達30年,月供壓力較小。
(3) 房齡限制較靈活。商業貸款對於房屋年齡的限制有嚴格要求,大部分銀行對於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貸款,並且貸款年限隨著房齡的增長而降低。而公積金貸款對於房齡的限制較為靈活,房齡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超過50年即可。
(4) 各區縣房屋皆可貸。商業貸款一般只對北京市城八區內符合條件的房屋進行貸款,遠郊區縣的房產審核極為嚴格。而公積金貸款除對城八區房屋放貸之外,也能對北京市遠郊區縣的房屋進行放貸。
(5) 對借款人年齡無限制。商業貸款借款人的年齡加上貸款年限必須小於65歲,而公積金貸款則對借款人年齡無限制。
公積金貸款使用的誤區
針對許多購房者對公積金貸款使用的誤區,我愛我家的金融理財專家指出,公積金貸款在還款時不會像商業貸款那樣設定固定還款額,而只會要求貸款人在還款時不低於某個「最低還款額」。以28萬貸款25年還清為例,公積金貸款只會要求貸款人每月還款數額不低於1344元,許多貸款人往往每月僅繳納1344元用以還款。但這么做的結果是,貸款人償還最後一月貸款時會發現仍有47000多元的貸款本金尚未償還,並最終導致末期還款壓力巨大。
針對公積金貸款的使用,我愛我家的金融專家建議:貸款人在使用公積金貸款時,在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情況下,若有富餘支付能力,最好每期能多還款。每月多支付的金額將會直接沖抵貸款本金,對貸款人而言只會降低還款總利息,縮短還款日期,有益無害。
『柒』 公積金的詮釋
購房時,借款人根據自己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到銀行進行測算,就可得知貸款的金額和每月還款數額。根據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設客戶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積金為15000元,而每月公積金貸款還款額為1500元,商業貸款還款額為1000元,在還款方式上可選擇「余額沖貸法」,即提取的公積金首先歸還當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本息(共計2500元),余額12500元可一次性償還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在還清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後,尚有餘額的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因為商業性貸款利率高於公積金貸款利率。「沖還貸」後,借款人可選擇縮短原還款期限的方式或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減少月還款額的方式進行還貸。但目前商業銀行對客戶提前還款的次數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戶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還貸金額保持2500元不變,那麼提取的公積金15000元,將按照原扣款方式連續每月扣款2500元。余額不足時,借款人應及時將足額款項注入用於還款的銀行卡中,上述兩種還款法,客戶可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
如果客戶購買個人住房時申請的是商業性貸款,如: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轉讓貸款、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當時購房因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到「公積金」貸款,而現在個人公積金繳存達到規定的年限和金額,且已滿足公積金申請購房貸款的條件,雖然目前商業銀行還不能將購房商業性貸款轉換為公積金住房貸款,但卻可提取公積金進行償還商業性貸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並辦理提取公積金相關手續,就可提取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介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專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屬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拾』 住房公積金的政策解讀
1、新成立單位應當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
新成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
2、新成立單位開戶時應提供哪些相關材料?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登記表》、《匯繳清冊》(住房公積金開戶導入表)、《住房公積金繳款書》。
單位開戶時一並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4、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准。
5、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
6、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各為5%,最高比例為12%,不得低於5%
7、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並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8、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9、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0、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改制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11、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的,清算時應當優先償還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具體做法是由清算組按規定計算出所拖欠職工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2、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同一繳存地單位之間調動及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如何辦理轉移?
職工在同一繳存地單位之間調動及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時,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加蓋調入、調出單位公章。
13、轉出單位已注銷的情況下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如果轉出單位已注銷,辦理轉移時,可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轉出單位注銷證明(或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上只加蓋調入單位公章。
14、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行政區域內如何辦理轉移?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住房公積金能辦理轉移嗎?
在調入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事調動函或調入單位接收證明。由調出單位辦理轉移。
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只能由調出單位辦理該職工的公積金封存手續,待新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時再進行轉移並繼續繳存。
15、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填寫「變更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16、封存賬戶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時,如何辦理提取?
當封存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時,由該職工向原繳存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由原繳存單位進行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辦理提取手續。
17、單位名稱變更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級部門批文復印件及單位出具更名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2)工商部門批文復印件及單位出具更名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18、住房公積金的對賬年度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對賬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住房公積金如何計算利息?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20、職工一次性付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提供房產證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或發票的時間為准一年之內辦理。
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提供房產證、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為准一年之內辦理。
21、職工一次性付款購房提取為什麼需要提供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
要求在房產證的基礎上另外提供發票,原因一是如果職工是通過贈予取得的房產,也有房產證但沒有發票,沒有發生實際的購房支出,按照規定是不符合提取條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產證判斷不出房產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規定購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計提取數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提供發票作為審核依據。
22、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有哪些?
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且已按期還款滿12個月的,在還款期內可申請提取貸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金額。
23、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申請提取,填寫《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
24、職工商業貸款購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職工申請提取,填寫《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同時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出具的前12個月的還款明細表(需加蓋銀行公章)、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或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25-26項,如果是貸款人配偶提取,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或同一戶籍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25、出國(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出國(境)定居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6、異地求學的(指全日制學習)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1)國內大學就讀:提供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證明;
(2)出國留學:提供入學通知書和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7、職工在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單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9、提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銀行出具的還款結清證明、最後一次還款金額對賬單,在還清貸款的一個月內由單位辦理提取。夫妻雙方的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最後一次還款的金額。
30、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31、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貸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還款總額。
32、為什麼要規范貸款購房職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額不能超過當年的還款支出?
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委在05年聯合下文(建金管[2005]5號)規定:「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賬戶余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近幾年隨著貸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開始出現資金緊張的局面,為克服這一難題,一方面加大征繳力度,另一方面規范提取條件,按照業務上級規定將以往資金充裕時太寬松的提取條件適當收緊一些。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性質,增加積累資金,為更多需要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中低收入職工提供幫助。
33、銷戶提取如退休、調離行政區域外等,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是如何確定的?
銷戶提取的,如退休、出國留學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並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34、哪些單位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3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頒布?什麼時間進行了修訂?
1999年4月3日以國務院第262號令頒布實施,2002年3月24日以國務院第350號令公布了修改《條例》的決定。
36、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予以何種處罰?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7、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8、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人民政府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負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39、發現什麼情況,管理中心應立案調查?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為立案案由: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2)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
(3)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40、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1、什麼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42、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3、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具有下列條件:
①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有相當於購買(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20%以上的自籌資金(購買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20%;購買住房面積在90-144平方米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30%;購買住房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40%;);
③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④同意以具有全部產權的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
⑤申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足一年、間斷三個月的不予辦理);
⑥沒有住房公積金個貸債務及其他尚未還清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⑦沒有不良貸款記錄。
44、新建商品房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單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離婚證明原件及3份復印件;(47-2下同)
③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開發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大房證復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質押擔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的權屬證明原件及3份復印件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證擔保的,需保證人出具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原件3份並提供保證人具有保證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近三年財務報表、資質等級證明、資信等級證明等)復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購房屋價款規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單據(發票、收據、銀行進賬單、現金交款單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⑦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45、二手房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3份;
②交易雙方夫妻二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③與房屋產權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簽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書面證明原件3份;
④交易房屋的權屬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權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⑤預付購房款票據、契稅完稅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⑥涉及抵押或質押擔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權屬證明原件及3份復印件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原件3份。以所購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還需要提供貸款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交易房產或其他抵押物的評估報告原件3份;
⑦涉及保證擔保的,需提供保證人具有保證能力的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近三年財務報表、資質等級證明、資信等級證明等)復印件3份;
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46、集資建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3份;
②有權部門批準的集資建房計劃和批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③單位集資方案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④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基本情況表復印件3份;
⑤單位出具的階段性擔保函原件3份;
⑥個人已交集資建房款的憑證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⑦借款申請人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合同或協議原件3份;
⑧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原件及3份復印件。
47、個人自建房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3份;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③與工程承建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④經貸款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審定或認可的建造房屋所需資金的工程(材料)預算書原件3份;
⑤自籌資金或建設工程量已達到工程預算規定比例的證明,包括自籌資金或已投入資金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原件及3份復印件。
48、房改房和拆遷安置房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3份;
②購買房改房的,要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承諾函原件3份、房改測算表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③拆遷安置房,要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3份復印件。
④其他材料比照新建商品房貸款所需材料。
49、目前執行的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的規定是什麼?
職工申請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購買90-144平方米(含)住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購買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60%。
50、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有何規定?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新建商品房為30萬元、二手房為20萬元,且不得超過購建房價格的一定比例。
51、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有何規定?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新建商品房為30年、二手房為20年。且貸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借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的,按實際退休年齡計算。最短期限為1年。
52、貸款人最多可貸額度如何計算?
貸款人最多可貸額度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①可貸額度≦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之和×12個月×貸款年限×個人還貸系數(暫定為0.4);
②月還款額≦(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配偶公積金繳存基數)÷2。
5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是多少?
2011年7月7日,人民銀行公布的最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為4.45%、5年以上年利率為4.9%。二套房利率在此基礎上上浮10%。
5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哪幾種?
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採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由申請人按月償還,受委託銀行按月劃扣借款人貸款本息,劃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賬戶。
55、等額本息還款法與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還款方式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①等額本金還款法,開始還本多,產生利息少;等額本息還款法,開始還的本金較少,利息相對多。在相同貸款額、利率和貸款年限的條件下,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利息總額要少於等額本息還款法。
②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的還款金額相同,每次的還款壓力相同;等額本金還款法,前期還款比後期還款多,前期的壓力要比後期重,對還款能力的要求高。
③等額本息還款法,適用於在整個貸款期內家庭收入穩定的貸款戶,如國家機關、科研、教學單位人員等;等額本金還款法,適合於當前收入較好,但將來工作情況難以預期的企業職工或中老年職工家庭。而資金緊張、缺少積蓄又急於裝修的家庭不適合等額本金還款法。
56、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計算10萬10年第一個月的還款額是多少(按整月計算)?
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公式:
每月還本付息金額=本金÷還款月數+(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100000÷120+(100000-0)×0.049/12=1208.33
57、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年限為什麼必須一致?
因為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設定的是同一抵(質)押物,貸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如沒還清貸款的,受託銀行要對設定抵(質)押物進行處置。如果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期限不一致,一種貸款到期而另一種貸款沒到期,則抵(質)押物無法分割進行處置。因此,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期限應保持一致。
58、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政策是如何執行的?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利率執行。在貸款期內遇利率調整,從次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