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積金離職後多久可以取出來
看你是什麼地方的
如果你是長沙本地人且是城市戶口
那離職後2年才可以取出來
如果你是農版村戶口
打個離職權證明,公司專管員在系統上給你做減少封存,離職後馬上就可以取出來的。
如果是外地戶口離職也是可以當時就取出來的
② 離職後公積金封存,如何提取
③ 原單位離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啊
勞動者辭職的,勞動者可以攜帶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和戶口證明到當內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容心提取公積金。
1、借款人攜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證明及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然後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上交公積金管理部初核。
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並填寫提取申請表。
3、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④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全部取出來
方法如下:
1、以蘇州市為例,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封存滿半年後,未在蘇州市正常就業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外地戶籍職工可以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2、外地戶籍職工離職後,只要在蘇州本地沒有正常就業(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也沒有在老家或其他城市找到工作並繳公積金的。
3、需要在半年以後,帶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提取人的任意一張由建行、工行、農行、中行、交行和蘇州銀行發行的有效借記卡),到蘇州原單位所在地的公積金服務網點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4、離職者只要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告知新單位,不需要自己辦理任何手續。單位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啟封手續,即可繼續繳存,等符合條件時可以隨時提取。
(4)住房公積金離職時可以提取擴展閱讀: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市場主體減負、增加職工現金收入。
會議決定,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公積金。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將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該政策暫按兩年執行
⑤ 辭職以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嗎
你好來,這是可以的,源本市戶口要辭職兩年以後才可以,外地戶口辭職就可以,帶上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還有辭職時公司給你的公積金相關資料、特別需要是要讓公司給你開具一份公積金提取證明,所以資料原件及復件各一份就可以啦,這樣就可以提取全部公積金。
⑥ 辭職後住房公積金能全部取出來嗎
可以。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職工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職工退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6)住房公積金離職時可以提取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⑦ 住房公積金辭職後可以全部取出嗎
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不可以全部取出,要取出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取出的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7)住房公積金離職時可以提取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